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就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解读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2:29:3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就如何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就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解读

问题一: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特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深刻阐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主要职责、基本任务,构成了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新时代党的检察事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意见》开篇就明确指出:“进入新发展阶段,与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相比,法律执行和实施仍是亟需补齐的短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司法监督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为司法监督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2014年初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总书记深刻指出:“对执法司法状况,人民群众意见还比较多,社会各界反映还比较大,主要是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比较突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法司法机关之间配合不够、制约监督不力等问题时有发生。同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法律监督体系还不够完善,法律监督难、软的问题普遍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平正义的实现。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从中央层面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专门印发《意见》,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是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充分彰显了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特别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意见》是法治思想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具体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检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问题二:请介绍一下《意见》贯穿的总体思路。

答:我们认真学习《意见》精神,总的感到,中共中央印发的这个文件集中体现了“五个坚持”。

一是坚持思想引领。《意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法治思想,集中反映了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集中体现了总书记对加强法治建设、政法工作和检察工作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指出方向、明确政策、作出部署。

二是坚持党的领导。《意见》是以“中共中央”文件印发的,本身就体现、贯穿了党的领导。《意见》突出强调进一步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专门部署“坚持和完善党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这是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

三是坚持围绕大局。《意见》明确提出,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作出新贡献等要求。党中央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为检察机关以自身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遵循。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实践中,存在一些影响和制约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充分有效发挥的深层次问题。有的地方执法司法人员认为检察监督是专门挑错、挑刺、找毛病、添麻烦,有的甚至不愿接受、不予配合、消极应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此缺少硬性约束制度。检察机关内部也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能力不足、不善监督等问题。《意见》聚焦这些问题,既提出有关方面接受法律监督的约束保障措施,又突出强调检察机关要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

五是坚持合力推进。《意见》充分反映党的绝对领导下,各方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共同目标,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共同诉求。特别是《意见》从助力法治中国、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和提高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的角度出发,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政协、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支持保障,各执法司法机关配合制约提出具体要求,有利于形成监督合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问题三:请问《意见》体现了党中央对检察机关如何定位?

答:《意见》贯彻总书记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体现宪法法律的要求,对检察机关作出了四个方面的定位,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定位,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坚实的制度基础和鲜明的时代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我们党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伟大创举,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理论中国化的重大成果,也是在我国政治制度、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等基础上形成并不断发展的结果。它孕育于战火纷飞的革命战争岁月,凝结着我们党在法治领域的不懈奋斗与艰辛探索。在改革开放40年的伟大实践中,这一制度得到极大发展。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1982年宪法进一步确认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此后制定、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了更为明确、更具特色、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多次对加强法律监督、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推动新时代人民检察制度不断完善。2014年1月,总书记对检察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014年9月,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总书记提出加强检察监督。2017年9月,总书记在致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中深刻指出:“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惩治和预防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这些重要指示,从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定位出发,为人民检察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

《意见》对人民检察院四个方面的定位,要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宪法定位,聚焦主责主业,更加充分有效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捍卫党的执政地位、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问题四:从《意见》要求看,检察机关如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答: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检察机关必须担负起的职责使命。《意见》又作出新的部署,对检察履职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必须落实更实、更细的配套措施。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关键在切实做到“从政治上看”。比如,《意见》要求“依法惩治和有效预防网络犯罪,推动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信息时代,网络安全是事关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的重大战略问题。近年来,网络安全风险日益突出,传统犯罪加速向网上蔓延。检察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以年均近40%的速度攀升,2020年达到了47.9%。特别是战疫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诈骗犯罪案件中,有三分之一是利用网络实施的。针对传统犯罪加速向网上蔓延态势,去年最高检专设检察办案指导组,将推动依法治网作为战略性任务谋划。最高检结合办案,就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提升移动互联网监管执法能力、加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力度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第六号检察建议,抄送公安部等部门,共同推进网络秩序综合整治。这项工作还要持续抓紧抓实。又比如,《意见》要求“根据犯罪情况和治安形势变化,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些都是有利于矛盾化解、社会治理、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重要举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过去20年间,我国社会长期稳定,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1999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年均下降4.8%;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比从45.4%降至21.3%。与此同时,新类型犯罪增多,“醉驾”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增长19.4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增长34.6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增长56.6倍。概括来说就是: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大幅上升。与之相对应,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率,也就是说审判前处于被拘留、逮捕状态的占比,从2000年的96.8%下降到2019年的63.3%。尽管下降幅度比较大,但总体还比较高,羁押状态下候审仍是常态。司法理念要与刑事犯罪结构变化相适应,重罪必须依法严惩,轻罪则应依法宽缓、少捕慎诉慎押,更有利教育改造、标本兼治。我们要求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结合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公开听证等,统筹扎实推进。

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关键在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方面,传统司法有新的要求。比如,《意见》要求“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合规试点就是一项集末端处理与前端治理于一体的履职创新:对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捕、不诉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同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犯罪,落实对涉案企业的严管与厚爱。今年6月,最高检又与司法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等9个单位共同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努力做好企业合规“后半篇文章”。另一方面,新类型案件有更高标准。最高检党组提出,办理经济领域等新类型案件,要切防就案办案,与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经济、社会治理更高要求紧密结合起来。比如,《意见》要求“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2020年11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最高检专门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同时,持续深化知识产权检察集中统一履职试点,增强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综合保护效果。

切实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关键在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意见》专门部署加强民生司法保障,解决的就是人民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检察机关将结合“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持续抓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等工作。最高检党组特别强调,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不是司法办案人自己。检察办案不仅要符合法律条文这个“文本法”,更重要的是努力做到符合人民群众感受这个“内心法”,办理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起“小案”,努力做到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统一。

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关键在通过法律监督促进诉源治理。《意见》强调“通过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尚”。新时代新发展阶段,检察机关必须立足司法办案,更加自觉做好预警预判、防患未然的工作,把诉源治理做深做实做细。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正当防卫系列案,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深入人心。2018年底,最高检把“昆山反杀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被媒体誉为激活了正当防卫制度。2019年因正当防卫不捕不诉399人,同比上升107.8%;2020年420人,同比上升5.3%。最高检还通过“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自诉转公诉,促推网络秩序综合整治,检察理念、法治意识的引领取得积极成效。《意见》明确“定期分析公布法律监督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加强法律文书说理和以案释法”“深化法治进校园、进社区”等任务,我们将持续做实,把法律监督效果由一案一事拓展为规矩、形成习惯,实现更高层面、更高水平的源头治理。

问题五:《意见》为什么突出强调“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

答:《意见》共19条,“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这部分内容有9条,将近一半。这些措施,都是为了更有力解决当前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说明党中央对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既高度重视,更寄予厚望。

针对司法实践中有的涉嫌犯罪案件给予行政处罚后,没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的案件作出刑事处理后,没有将应予行政处罚的涉案人员移送主管机关处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存在脱节,《意见》明确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针对刑事诉讼过程中,一些案件既未撤案又未移送审查起诉、长期搁置,形成“挂案”,使涉案企业和有关人员长期处于被追诉状态,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当事人正常生活,《意见》要求及时发现和纠正长期“挂案”等违法情形。今年以来,最高检会同公安部抓实新一轮专项清理,对既未撤案又未移送审查起诉、长期搁置的涉民营企业“挂案”,再排查6455件,已清理5100余件。

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暴露出的司法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以及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等问题,为有力惩治司法腐败,《意见》要求加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与监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衔接协调、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不断增强依法反腐合力。

针对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持续上升,占比早已超过刑事申诉,为适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促进检察机关努力办好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发挥对类案的指导作用,《意见》要求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

针对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当前行政检察工作局面难以打开、仍然比较薄弱问题,《意见》提出务实深化行政检察监督的措施。

针对人民群众对公共卫生、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问题反映强烈,《意见》再次重申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等等。

《意见》之所以突出强调“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这是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特色和优势决定的。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国家权力授予不同机关行使,客观上必然要求形成一个有力的监督制约体系。在党的领导下,对执法司法机关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是在诉讼程序中履职的专门职能部门。作为执法司法活动的参与者,检察机关直接、全面了解案件办理全过程,是在具体办案过程与环节中履行监督职责,是参与、跟进、融入式监督,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以此实现一体、实时、有效监督。与其他监督“由外向内”不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发现问题更及时、监督纠错更直接。这恰是我国司法检察制度的显著优越性之一。最高检党组提出,高质量发展必须从法律监督的高质效做起、抓起。加强法律监督,重在精准。质量是根本,效率是保障,效果良好是目标。我们将坚决落实《意见》部署,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进一步把监督重心放到提质量、增效率、强效果上来,更好维护司法公正。

问题六:《意见》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整体布局有何部署?

答:《意见》明确提出:“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这是“四大检察”首次写入中共中央文件。

2018年底,为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新的更高水平的需求,最高检党组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作出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性改革,推动形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并行的法律监督工作格局。同时,明确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要求。

2019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要求检察机关更好发挥人民检察院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各项检察职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高水平司法保障。这是“四大检察”首次明确写进全国人大决议。2020年5月、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均对“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出要求。《意见》明确提出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为新时代检察工作战略布局提供明确依据。

问题七:《意见》对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有哪些新要求?

答:《意见》是党中央着眼大局、着眼长远、着眼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的具体工作部署,是对法律监督工作的更高要求,要坚持更高标准,创造性落得更实、更好。

《意见》写入一些正在开展的工作,对深化巩固成果至关重要。比如,《意见》提出:“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2020年以来,检察机关对重大争议或影响性案件,创新以听证形式公开审查,坚持“应听证尽听证”,让当事人把事说清、听证员把理辨明、检察官把法讲透,以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截至2021年6月,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共对6.2万件案件组织了听证会,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再比如,《意见》要求:“健全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最高检党组深刻反思孙小果、郭文思、巴图孟和“纸面服刑”案中检察监督流于形式的问题,在深化监狱巡回检察基础上,这两年又常态化推进跨省和省内监狱交叉巡回检察,发现一大批突出问题,既有监狱执法问题,更有驻监检察不力问题。我们还将推开看守所巡回检察,探索对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比如,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被驳回,“程序空转”,讼争问题未解,案虽结事难了。《意见》专门明确:“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去年10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专项监督,综合采取监督纠正、促进和解、调查核实、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今年,最高检又部署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活动,要求把化解行政争议作为审查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必经程序。今年上半年,共有效化解行政争议2916件,其中争议20年以上的28件,10年以上的180件。

《意见》也部署一些需要加强的工作,对强化法律监督意义重大。比如,《意见》强调:“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检察机关要依法监督”“健全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监督机制,完善对生效民事裁判申诉的受理审查机制,完善案卷调阅制度”“加强对审判工作中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完善对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区划审判机构等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确保法律监督不留死角”等,我们还要下更大力气推进落实。

问题八:《意见》对“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效能”有什么要求?怎么落实?

答:《意见》第13条,专门部署“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效能”,提出:“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监督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精准开展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依法调阅被监督单位的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并回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书面说明情况或者提出复议。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发现党员涉嫌违犯党纪或者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线索,应当按照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党组织、任免机关和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最高检党组强调,落实这些要求,要更加自觉把法律的刚性规定与实践的灵活方式结合起来,坚持法治原则,展现最大诚意,穷尽有效努力。比如,要敢用、会用、善用法定调查手段,用铁的事实和证据增强法律监督“刚性”。对检察机关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无故不整改不回复的,要刨根问底;同级检察院解决不了,上级院就接续监督。

问题九:怎样落实《意见》对提升新时代法律监督能力提出的具体要求?

答:《意见》对提升新时代法律监督能力的要求,集中体现在“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部分。最高检党组强调,落实《意见》关于提升新时代法律监督能力的要求,关键是要把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融为一体,切实做到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

政治素养就是专业素养,是最根本、第一位的专业素养。《意见》明确提出:“确保检察人员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这是对新时代新发展阶段检察人员政治素养的根本要求。检察机关是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各项检察工作都与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紧密相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与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紧密相连。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必须把“从政治上看”融入履职全过程,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我们将紧密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加强检察机关党的政治建设,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赓续人民检察制度的“红色基因”,以更强党建统领更高质量检察。《意见》要求:“强化内部监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等规定”。对此,中央和有关部门已有“三个规定”。近几年,最高检党组狠抓“三个规定”落实,通过月度报告、网上填报、定期通报、随机抽查等系列举措,筑牢防范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制度“堤坝”。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记录报告过问干预案件等事项9.9万余件,是去年同期的4.2倍。这项工作还要持续深化、抓实,最终目的是增强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

专业能力是落实监督办案“从政治上看”的基本能力。专业能力是确保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基本素质。《意见》要求:“围绕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目标,全面提升检察人员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我们将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长期重要任务,落实已经确定的招录使用、培训练兵、交流共建、互派挂职、领导干部上讲台等举措。《意见》特别提出:“建立检察官与法官、人民警察、律师等同堂培训制度,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尺度”。这是政治建设,也是业务建设,我们将深化落实,共同促进把法治思想落得更实。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一体强化政治素养和专业能力提供了重要契机。我们将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认真总结第一批教育整顿经验,巩固拓展教育整顿成果。同时,结合最高检和省级院职责特点,突出政治忠诚、表率作用、建章立制,精心谋划开展第二批教育整顿工作,实现有机衔接,合力解决好“表象在基层、根子在上面”的问题。

问题十:《意见》对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明确了哪些组织保障措施?

答:《意见》就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组织保障,主要明确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和完善党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意见》重申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特别指出各级党委要定期听取检察机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指导、支持、督促检察机关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及其政法委领导下履行好法律监督专门职责。

二是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制约。《意见》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各级政协加强对检察机关的民主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检察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是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保障。《意见》提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并对经费保障和办案业务装备建设、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编制动态管理和调整、人才招录、基层检察院办案规范化建设等方面提出具体支持保障措施。

《意见》还根据中央早有的部署,要求“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大数据是助力监督的“科技翅膀”。信息社会,数据是至关重要的治理资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建设的落实、法律监督提质增效,都离不开大数据。执法司法活动产生海量数据,执法司法不公不严不廉等问题就隐藏在异常数据背后。充分掌握大数据,专业、科学运用大数据,等于掌握了发现问题线索的“放大镜”“显微镜”,会使监督更加精准、有效。浙江检察机关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数据互联、共享平台,从海量的数据中智能分析发现监督线索,初步实现由过去的“人找案(线索)”到现在的“案(线索)找人”的转变,法律监督质效明显提升。最高检正在总结浙江等地“数字检察”建设经验,研究运用大数据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更好参与、助力国家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