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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解读
问题一:请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起草背景。
答: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司法需求的重要方式。总书记指出,“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为行政诉讼繁简分流改革指明了方向。《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根据司法实践需要,遵循司法规律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创新程序规则,优化程序机制,强化权利保障,着力解决一些地方化解行政纠纷渠道不足、解纷方式单一、诉讼条件不便捷,权利保障不充分的问题。
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繁简分流工作。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0]446号),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明确提出简化行政案件审理程序、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以及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机制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作出若干具体规定。近年来,随着行政审判实践的不断发展,行政纠纷日益多样化,人民群众对于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有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一些法院的行政案件也出现了积压、审理周期长、办案压力较大、简易程序适用率偏低、快速审理简单案件缺乏统一标准等问题。在充分调研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发布本《意见》,对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将会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启动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目标都是为了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解纷需求。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经过一年多试点探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总结梳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可以作为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有益参照。行政诉讼繁简分流改革根本目标是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绝不以减损人民群众诉讼权益来换取审判提速增效,切实通过构建分层递进、繁简结合、供需适配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问题二:请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下一步在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方面还有哪些工作打算?
答:《意见》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是:明确规定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指导思想、繁简分流标准以及专门团队;强化行政争议的诉源治理和多元化解,探索建立与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相衔接的诉前和解机制,促进行政争议诉前分流;进一步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及规则,明确当事人异议权,充分发挥简易程序高效、便捷、低成本等优势;依法推动行政诉讼程序简捷化,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促使审判资源配置更加精准对应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等等。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工作的跟踪指导和实效评估,定期总结繁简分流改革落实情况,分析工作态势,重点关注和评估提高审判质效、提供诉讼便利、降低诉讼成本、提升解纷效果等情况,并在全面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问题三:《意见》在实现行政诉讼简案快审、司法为民便民、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方面作了哪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答:为了保证司法裁判公正高效,促进行政诉讼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权益不减损、司法效能有提升、争议解决见成效,《意见》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作了规定:
第一,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积极引导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两种情形,即第一款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政府信息公开等三类案件,此三类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一审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第二款规定除第一款以外的其他一审行政案件,经当事人各方同意的,一审法院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意见》第三部分进一步细化了征求当事人意见的方式,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可以通过诉讼平台、电话、手机短信、即时通讯账号等简便方式进行,同时保障了当事人的异议权。这些针对性的规定,既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又适应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内容,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利益处分权和诉讼知情权,切实实现“简化程序不减权利,提高效率不降标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二,根据个案难易程度、当事人司法需求等具体情况进行甄别,实现审判质量效率双提升。《意见》第四部分规定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在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二审程序等程序审理行政案件时,对简单案件分别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快速审理、二审程序从快办理等,实现快慢分道、繁简分流。例如,当事人认为一审裁判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当事人不服一审驳回起诉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可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在不违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促进案件审理过程的简化提速,实现审判组织与案件类型、审理程序灵活精准匹配,切实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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