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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修订解读
新修订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经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一、《规则》修订背景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是《律师法》赋予律师协会的一项重要法定职责,事关律师执业准入,事关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建设,事关律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规范做好实习管理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07年发布实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2010年在总结试行情况的基础上正式发布实施《规则》。《规则》实施以来,各地律师协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实习登记,精心组织培训,强化实务训练,严格实习考核,实习管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取得明显成效。同时,随着实践的发展,我国律师队伍规模迅速壮大,律师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的地位作用日益显现,对实习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律师工作,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立了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明确提出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满腔热忱投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这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包括实习管理在内的律师各项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律师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结合《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全国律协章程等相继制定或修订的实际情况,将近年来我国律师制度改革相关成功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有针对性地解决实习管理工作出现的责任不够明确、程序不够优化、标准不够统一、保障不够有力等问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启动了此次《规则》修订。此次修订旨在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推动构建更加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实习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实习管理工作,切实把好进入律师队伍的第一道关口,建设与党同心同德的高素质人民律师队伍。
二、《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则》共七章四十九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强化实习管理工作政治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保证实习管理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修订后的《规则》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法治思想,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修订后的《规则》将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作用贯穿于申请实习全过程,强化了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对实习人员的把关作用,规定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查,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应当征求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意见。修订后的《规则》明确规定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条件。同时,对实习指导律师和担任集中培训授课教师的律师提出明确政治要求。
(二)完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认定,强化指导管理责任。为了进一步严格和压实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管理责任,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修订后的《规则》严格了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的条件,规定了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的律师事务所在一定期限内不能接收实习人员实习,补充完善了律师事务所实习管理各项工作职责,确保律师事务所能够切实履责。同时,修订后的《规则》进一步严格了实习指导律师的条件,特别是对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提出了明确要求,增加了实习指导律师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职责及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受到相应处分的规定。
(三)完善品行审查制度规定,从源头上提高律师行业道德品行水准。细化完善品行审查制度、建立严格的品行审查机制,有利于在律师执业准入环节建立第一道屏障,严把律师队伍“入口关”。修订后的《规则》在原规则列举的“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六种情形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共列举了十种情形,增加规定被开除公职、因违犯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因严重失信受到联合惩戒、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且期限未满的等4种情形,为各地律师协会准确把握“品行良好”标准提供判断依据。通过上述修改,与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保持了有效衔接,构建起更加完善的品行审查制度规范。
(四)优化实习考核程序和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在严格规范考核程序的同时,为进一步便利实习考核申请,修订后的《规则》贯彻精简、效能的要求,对实习考核程序进行了优化完善。一是简化考核申请。整合、简化原规则关于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后九十日内申请考核,以及延期考核申请、律师协会审查批准等程序规定,将实习人员考核申请期统一规定为期满后一年内。二是简化考核程序,删除了原规则关于实习考核程序的一些过细规定。三是优化办事流程。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节约各方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修订后的《规则》将实习考核材料的审查时限从60日缩短为20日。四是放宽补考要求。考虑到各地的具体情况,修订后的《规则》删除对集中培训考核方式与考核内容的规定,由组织培训的地方律师协会自行确定。同时,删除了原规则关于考核不合格六个月后再次进行考核的规定,由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根据考核规程和具体情况掌握再次考核的时间,并给予实习人员三次考核的机会。
(五)完善实习保障措施,营造良好实习工作环境。针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不能独立办理法律事务,总体待遇不高,少数实习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难以得到保障,无法安心实习的问题,为保障实习人员权益,修订后的《规则》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时,应当明确实习人员的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助标准,并规定了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助的最低标准,明确《实习协议》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为切实减轻实习人员负担,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不得借机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或者对实习人员设定创收考核指标。修订后的《规则》通过进一步完善实习保障措施,营造良好的实习工作环境,从而让广大实习人员充分感受整个律师行业的关怀和温暖。
总之,《规则》的修订,是以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律师工作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保证律师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的需要,是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建设一支与党同心同德的高素质人民律师队伍的需要,是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实习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效率和服务水平的需要。各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都要深刻认识《规则》修订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和把握《规则》修订的各项内容和基本考虑,认真组织做好新修订的《规则》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同时,也希望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规则》,早日成为党和人民事业需要的高素质合格律师人才,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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