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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解读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出台后,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一、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暂行规定》的出台背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以后,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国有权益规模不断扩大,国有权益的监管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现行以《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为核心的国有产权登记管理制度主要针对公司制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有产权,尚未覆盖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国有权益。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将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国有权益纳入常态化登记管理范围,全面、准确、及时掌握相关国有权益规模和分布情况。
《暂行规定》是针对有限合伙企业中国有权益进行登记管理的首个规范性文件,对当前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深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问: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暂行规定》聚焦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国有权益,坚持依法监管和可操作性原则,系统规范了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行为,力求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登记主体及客体。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主体是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出资企业)。登记客体是出资企业通过出资入伙、受让等方式取得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二是登记情形及内容。《暂行规定》明确了占有登记、变动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情形。登记内容中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等有限合伙企业基本信息。
三是登记流程及时限。《暂行规定》要求出资企业在相关情形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填报相关国有权益登记信息,按照出资关系逐级报送国家出资企业审核确认。
四是落实工作责任。《暂行规定》明确国家出资企业承担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登记工作流程,落实登记管理责任,做好档案管理和数据汇总等工作。国资监管机构定期组织登记信息核对,履行监督责任。
三、问:《暂行规定》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落实企业登记责任,要求出资企业对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国有权益做到应登尽登。国资监管机构通过对不同出资企业的登记数据进行后台交叉比对和相互验证,保障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不涉及事前审批。
二是按照国资监管一盘棋理念,统筹推进中央企业及地方国有企业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工作。考虑到有限合伙企业机制灵活、架构多变的特点,充分尊重各地国资监管实际情况,允许各地方国资委按照《暂行规定》要求,结合自身管理需要,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制度。
三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国资监管机构在国家出资企业在线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开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模块,由国家出资企业对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事项进行在线登记,国资监管机构通过事后数据核对等手段进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四是把握重要性原则,针对登记信息重要性和变动频率的不同予以区别对待。对于涉及调整合伙协议等重要变动情况,要求出资企业即时进行变动登记;对于涉及实缴出资和对外投资情况等日常变动信息,采用年度定期更新数据的方式。这样既满足了关键登记数据更新的及时性要求,又有效减轻了企业工作负担。
四、问:请介绍国资委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答:《暂行规定》印发后,国资委将做好相应的工作落实。一是组织企业开展培训,加大政策宣贯和解读,帮助企业理解工作要求,掌握登记方法。二是《暂行规定》涉及主体多、数据量大,将在正式通过系统填报之前安排一段过渡期,组织相关企业系统梳理所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权益状况,按照《暂行规定》要求,做好登记的准备工作。三是指导各中央企业按照《暂行规定》要求,抓紧制定或修订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职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四是指导地方国资委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相关工作。
国资委将在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工作的基础上,系统分析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的规模、分布、变动情况,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监管要求,持续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履行好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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