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解读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2:27:5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普通型 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银保监会印发了《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解读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3年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工作启动以来,银保监会先后配套修订了分红险和万能险精算规定,但普通险仍沿用《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没有单独的精算制度。

这一期间,社会大众对人身保险产品特别是风险保障类产品需求不断增加,对修改和完善相关监管规定的呼声越来越高。特别是近期,全国上下都投入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之中,社会大众的健康意识和风险保障需求大幅提升。为进一步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力度,完善产品精算监管体系,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规定》,助推人身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该《规定》与《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万能保险精算规定》、《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等共同构建涵盖各类产品形态的、基本健全完善的精算制度体系。

二、《规定》在哪些方面体现了推动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第一,《规定》调整了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的现金价值参数,有助于推动此类产品价格进一步下降,提高消费者购买意愿,提升行业产品开发和销售积极性。据测算,风险保障类产品价格将下降3%~5%。

第二,《规定》下调了年金保险、多数趸交保险产品定价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让产品更具有竞争力,消费者切实得到实惠。据测算,此类产品价格也将下降3%~5%。

第三,《规定》提升了年金保险等长期储蓄类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标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投诉纠纷风险。据测算,此类产品前几年的最低现金价值将提升5%~10%。

除此之外,银保监会正在积极推动重大疾病保险定义和发生率表修订,研究出台意外伤害保险纯风险发生率表,进一步推动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满足消费需求。

三、《规定》完善了产品精算哪些监管制度?

第一,原有的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散落在不同文件中,有的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规定》整合长期普通型人身保险和短期普通型人身保险的相关规定,对长期险和短期险的保费、现金价值、责任准备金等分别规定了科学合理的处理方法。

第二,《通知》结合产品自身特点,细化相关规定,通过差别设定参数,支持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体现了保险姓保的监管导向。

第三,《通知》整合了对不同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要求,适用范围包括所有的普通型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同时涵盖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普通型人身保险,监管体系更加健全,监管政策更加清晰。

四、《规定》填补了哪些监管政策空白?

第一,以往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等规定主要参照人寿保险有关精算规定执行,此次《规定》新增了长期健康保险评估假设的相关要求,完善了健康保险精算体系。

第二,以往对于保证续保的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提取等没有相关规定,此次《规定》补充了保证续保产品相关精算规定,有助于促进此类产品健康发展,防范风险隐患。

第三,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变化,非平准保费的产品日益增多,《规定》适应市场变化,新增了非平准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方法等规定,填补了此类产品的监管空白。

五、《通知》的出台对市场有什么影响?

一是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有助于推动风险保障类产品和长期储蓄类产品价格进一步下降,消费者将切实得到实惠,购买意愿将进一步增强,风险保障需求得到更好的满足。

二是助推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开发和销售风险保障类产品的积极性,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提升业务品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是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监管政策体系。《规定》整合了已有的相关监管规定,结合不同产品特点细化和完善了监管制度,填补了监管空白,有助于强化政策引导,提升监管科学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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