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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八检察厅、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就人民监督员参与和监督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活动典型案例解读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让检察公益保护可知、可感、可信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就人民监督员参与和监督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活动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1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人民监督员参与和监督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活动典型案例,引导各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优势,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可知、可感、可信。
最高检发布这批典型案例有何考虑?案例体现出哪些特点?人民监督员的参与和监督对提升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质量有哪些作用?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申国军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推动人民监督与为民司法有机结合
记者:发布人民监督员参与和监督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活动典型案例有什么考虑?
申国军: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人民监督员制度正是检察机关全面贯彻法治思想、在检察实践中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载体。
2019年8月,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部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明确了参与案件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10种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方式。2019年12月,张军检察长在人民监督员代表座谈会上强调,贯彻执行好人民监督员制度,既能推动人民群众更好地参与国家治理,又能在人民监督下推动检察监督能力的现代化,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人民监督员在履行对司法检察工作监督职责过程中,形式上是监督,本质上是帮助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公正司法,把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这既是对公益诉讼检察全面推开五年来实践成效的肯定,更是对这项制度更好发挥作用的期望。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新职能,本质上是一项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司法制度,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和监督办案活动,将人民监督与为民司法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规范和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最高检发布本批案例,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积极举措,以期引领各地检察机关以更高的政治站位在检察办案活动中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优势,扎扎实实持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办案理念,提升检察机关履职能力和案件质效,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六件典型案例呈现四大特点
记者:这批典型案例有哪些主要特点?
胡卫列:公益诉讼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人民的参与、监督、支持。这次最高检八厅和案管办联合发布的6件典型案例,既注重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优势,也反映了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活动的鲜明特征,体现了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相结合的优势和效能。
一是案件领域广泛。这批案例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传统村落保护等多个领域,反映出检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支持、见证下,破解“九龙治水”难题,既推动人民群众更好地参与国家治理,又提升检察监督能力的现代化,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二是人民监督员参与和监督方式多样化。包括线索提供、辅助调查、专业咨询、公开听证、成效评估、回头看、旁听庭审等多个办案环节。比如,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着眼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公共设施环境和安全问题,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会、整改跟进监督和评估验收,支持检察机关厘清行政监管职责并促成有效整改,提升城市安全治理水平。
三是发挥人民监督员专业优势。有的人民监督员是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检察机关可以借助人民监督员的特殊优势,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助推检察工作。这批案例集中反映出检察机关邀请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办案活动,是借力借智、补强检察办案团队“外援”的方式创新。比如,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针对辖区河道水体污染问题,邀请具有水环境治理专业背景的人民监督员参与公益诉讼办案活动,在线索研判、检察建议、督促整改、效果听证等阶段提出专业意见建议,有力促进“专业知识+法律监督”的融合,通过精准监督聚力解决群众身边的急难愁盼。
四是人民监督员助推检察履职。人民监督员凭着人民情怀和传统文化认知,能够直观理性地感受、表达涉案事实、证据、法理和情理,与检察官的司法判断形成互补,助推检察履职到位,确保案件妥善办理。比如,针对督促整治燃气安全隐患过程中的液化石油气企业无证经营、运输配送等难题,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主动征询人民监督员意见,人民监督员结合安全生产知识提出专业意见,从根源上杜绝无证经营,同时建议检察机关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黄岛区院将人民监督员的建议反馈相关行政机关并向黄岛区委提交专题报告,建议区委统筹领导对整改难点给予支持,最终实现了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凝聚智慧画出各方利益最大“同心圆”
记者:2022年是检察机关质量建设年,人民监督员的参与和监督对提升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质量有哪些作用?
胡卫列:公益诉讼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的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公益诉讼检察为了人民、服务人民,也要依靠人民,接受人民监督。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能够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在公益诉讼中引入人民群众参与,让“大家的事情,大家一起商量着办”,这既能够协调各方利益画出最大“同心圆”,同时也凝聚各方智慧提升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是公益诉讼自身工作方式现代化的路径之一。具体来说,一是有利于彰显为民司法。人民监督员来自人民、植根大众,对人民群众最朴实的公平正义感受、最真实的司法需求,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能够监督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贯彻执行好人民监督员制度,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和监督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活动,既能推动人民群众更好地参与国家治理,又能在人民监督下推动检察监督能力的现代化,使人民检察的“人民性”得到充分体现。二是有利于提升办案质效。实践中,检察机关可以主动把公益诉讼检察案件,特别是重点难点案件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在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支持、见证下,检察机关办案能够精准监督、提高质效、防范风险,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做得更扎实更规范。三是有利于推动溯源治理。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借助外脑,邀请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人民监督员参与和监督司法办案,能发挥关键作用。一些案件中,人民监督员不仅提出专业建议解决个案问题,还积极建言献策,推动类案监督、溯源治理,深入研究诸如根治燃气安全隐患等相关社会治理问题,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全面履职,破解“九龙治水”难题,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努力提升人民监督员监督刚性
记者:下一步,检察机关推进人民监督员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有哪些安排?
申国军:人民监督员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需要从观念、理念、制度等方面进一步提高认识、规范推进。一是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工作。把人民监督员工作作为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作为我国“一府一委两院”政治架构中人民群众实施监督的具体方式,深刻认识人民监督员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价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二是始终保持人民监督员的人民性。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合理分配人民监督员在不同地域的名额,兼顾人民监督员在各行业、各领域的覆盖面,充分体现人民监督员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从制度机制上保障更广泛的人民参与。三是引导促进人民监督员的实质性监督。指导各地检察机关,避免邀请监督的“表面化”“过场化”,对于人民监督员提出的不同于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切实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落到“实处”,切实提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刚性。四是在接受监督中形成双赢多赢共赢的格局。人民监督员在履行对检察工作监督职责过程中,形式上是监督,本质上是帮助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公正司法,双方的目标是一致的,可以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强化“监督就是支持”的理念,借助人民监督员的特殊优势,在接受监督职责中助推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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