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印发《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解读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2:27:0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国家文物局人事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印发《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解读

问:目前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进展情况如何,此次文博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我们狠抓改革落实,积极推进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截至目前,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教师、工程、会计、经济、自然科学研究、民航技术人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翻译、文物博物等12个系列改革指导意见已经印发实施;其他系列改革正在稳步推进。研究出台了《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方案》等改革配套政策。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中央要求和人社部部署,都出台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职称改革的“四梁八柱”基本搭建,改革正向纵深推进,效益初步显现,通过改革进一步树立了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的评价导向,拓展了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空间,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进一步发挥,受到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拥护和支持。

此次文博系列职称制度改革,聚焦文物博物行业特点实际,聚焦人才评价的突出问题,提出针对性改革举措,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破除“四唯”倾向。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对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遵循文博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尤其是不把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注重考察文博专业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将创新成果、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评价更加科学。二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向基层和用人单位放权,逐步下放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权限,鼓励人才智力密集的文博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调动人才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三是坚持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倾斜,通过评价标准、评价机制等方面的倾斜政策,引导文博专业人员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最大限度地激励文博专业人员扎根基层、立足岗位、踏实做事、攀登奉献。

问:此次文博职称制度改革有哪些考虑?

答:1986年出台的《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对调动文博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强文博专业人才的培养、考核和使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原有职称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职称评审工作需要,亟需改革和完善。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通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求分类健全人才评价标准,改进和创新人才评价方式,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人才评价改革,健全完善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制度。《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求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实施新时代文物人才建设工程。《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深化文博行业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具体举措。

二是改革不适应新形势的职称评审制度。30多年来,国内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文物工作形势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的职称评审制度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专业方向设置不够规范。1986年《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设置的专业不够科学,各地文博职称的专业方向设置差异较大,文博职称专业方向的名称不统一,涵盖的专业领域也不同,不利于开展分类评价工作。随着新兴领域和新技术岗位的不断涌现,原有的文博专业方向已经不能满足新的需求。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职称评价标准与工作内容脱节,职称评价标准分类不明确。长期以来论文、著作成为文博职称评审中最常用、最主要的评价指标,且各地对论文的要求不同,存在重数量轻质量,发表文章与所从事工作和专业领域不一致的问题。另外,多数地区仍普遍重视基本标准的设置,对各专业方向的特殊性、差异性体现不够充分,比如考古和保护就应该有所不同。许多地区现行的评价标准仍按照研究型人才的标准制定,不能充分反映基层专业人员工作特点。职称评审管理亟待加强。文博职称评审权下放不够、编外人员参评职称渠道不畅;省级文博单位普遍没有高级职称评审权,部分地区甚至没有中级职称评审权。另外,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只能通过社会渠道参评职称,导致编外人员对职称的关注度较低。

三是满足文博专业人员实际需要。文博专业人员要求改革的呼声较大,各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了职称制度改革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解决了文博专业人员的一些实际问题,但在核心框架上,还是缺少一个指导性的、原则性的纲领。基于此,我们从全国的角度,统筹设计,开展了文博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经过全面调研,系统分析文博职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多次召开座谈会,反复论证、征求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后又公开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人社部门、文物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正式印发实施。

《意见》的出台,体现了新时代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水平的提升,有利于鼓励和吸引更多专业人才投身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有利于推动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促进文博事业健康发展。

问:《意见》在文物博物职称制度改革方面有哪些突破?

答: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优化了层级设置。随着文物事业的蓬勃发展,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文博行业用人单位在岗位设置上大多已不再设置文博管理员岗位,文博管理员岗位实际上已经消失。经广泛调研论证、征求意见,不再保留员级的文博管理员,改革后的文博系列各层级职称分别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等四个层级。

二是规范了评审专业设置。当前文博领域新技术和新专业不断涌现,呈现出专业日益细分和跨专业融合发展的新特点,原有的专业类别设置已不能充分体现和涵盖当前文博专业的发展变化。另外,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文博系列职称专业类别设置多样化态势,且专业类别名称不统一,不利于行业的规范发展。根据《文物保护法》和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精神,在1986年《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从事“陈列、考古、科研、保管、群工、鉴定”等专业工作基础上,结合全国各省区市的专业类别划分和文博工作新要求,《意见》把文博系列专业统一调整为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和文物利用四个专业类别。其中,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改革后的四个专业类别,涵盖了原有的专业类别,文博专业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申报相应专业方向。

三是完善了评价标准。《意见》遵循文博人才成长规律,突出文博行业特点,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注重考核文博专业人员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的权重。推行代表作制度,将文博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四是明确提出向基层倾斜。文物工作,基础在县。《意见》鼓励文博专业人员扎根基层,立足岗位,担当奉献。建立健全“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制度,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倾斜。《意见》规定,到基层单位从事帮扶、交流的文博专业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时可予以倾斜。《意见》提出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基层文博专业人员特点的评价办法。

五是畅通了各类文博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非国有文博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的文博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文博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可按同等条件参加文博系列职称评价。

六是下放了评审权限。下放职称评审权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为充分发挥广大文博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人才智力密集的省级及以上文博单位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鼓励条件具备的地市级文博单位自主开展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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