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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意见 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六部分20条内容,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应用范围、系统建设和综合保障等相关要求。
《意见》提出,分两个阶段建成具有规则引领和应用示范效应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和理论体系。到2025年,基本建成较为完备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体系,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供全方位智能辅助支持。到2030年,建成具有规则引领和应用示范效应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和理论体系,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供全流程高水平智能辅助支持,应用效能充分彰显。
《意见》坚持伦理规则先行的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理念,提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需遵循五项原则,分别为:安全合法原则,人工智能建设与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秘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不受侵害;公平公正原则,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需保证无歧视、无偏见,不因技术介入、数据或模型偏差影响审判过程和结果的公正,确保智能化司法服务对各类用户的普适包容和机会均等;辅助审判原则,明确人工智能辅助结果仅可作为审判工作或审判监督管理的参考,确保司法裁判始终由审判人员作出,裁判职权始终由审判组织行使,司法责任最终由裁判者承担;透明可信原则,要求人工智能系统中的司法数据采集管理模式、法律语义认知过程、辅助裁判推定逻辑、司法服务互动机制等各个实现环节能够以可解释、可测试、可验证的方式接受相关责任主体的审查、评估和备案;公序良俗原则,要求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不能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伦理,并要求健全风险管控、应急处置和责任查究机制,防范化解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中可能产生的伦理道德风险。
《意见》着重从人工智能为司法工作提供全方位智能辅助支持、显著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有效保障廉洁司法等角度,明确了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主要场景。《意见》要求加强人工智能全流程辅助办案,具备为法官裁判案件全过程提供智能辅助能力,促进裁判尺度统一,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要求加强人工智能辅助事务性工作,能够最大程度依托信息化手段,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降低各类人员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加强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管理,支持实现对不规范的司法行为进行自动预警,提升司法管理质效,保障廉洁司法。加强人工智能服务多元解纷和社会治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司法资源,为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社会治理提供新的途径和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
法发〔2022〕33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推动人工智能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1.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法治思想,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加快推进人工智能技术与审判执行、诉讼服务、司法管理和服务社会治理等工作的深度融合,规范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提升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实效,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二、总体目标
2.到2025年,基本建成较为完备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体系,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供全方位智能辅助支持,显著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有效保障廉洁司法,提高司法管理水平,创新服务社会治理。到2030年,建成具有规则引领和应用示范效应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和理论体系,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供全流程高水平智能辅助支持,应用规范原则得到社会普遍认可,大幅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高效保障廉洁司法,精准服务社会治理,应用效能充分彰显。
三、基本原则
3.安全合法原则。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禁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人工智能技术和产品,司法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必须依法研发、部署和运行,不得损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秘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不受侵害,保护个人隐私,促进人机和谐友好,努力提供安全、合法、高效的智能化司法服务。
4.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遵循司法规律、服务公正司法,保证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无歧视、无偏见,不因技术介入、数据或模型偏差影响审判过程和结果的公正,同时尊重不同利益诉求,能够根据司法需求公平提供合理可行方案,充分照顾困难群体、特殊群体,使其在司法活动中获得必要帮助,实现智能化司法服务对各类用户的普适包容和机会均等。
5.辅助审判原则。坚持对审判工作的辅助性定位和用户自主决策权,无论技术发展到何种水平,人工智能都不得代替法官裁判,人工智能辅助结果仅可作为审判工作或审判监督管理的参考,确保司法裁判始终由审判人员作出,裁判职权始终由审判组织行使,司法责任最终由裁判者承担。各类用户有权选择是否利用司法人工智能提供的辅助,有权随时退出与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交互。
6.透明可信原则。坚持技术研发、产品应用、服务运行的透明性,保障人工智能系统中的司法数据采集管理模式、法律语义认知过程、辅助裁判推定逻辑、司法服务互动机制等各个环节能够以可解释、可测试、可验证的方式接受相关责任主体的审查、评估和备案。司法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投入应用时,应当以便于理解的方式说明和标识相应的功能、性能与局限,确保应用过程和结果可预期、可追溯、可信赖。
7.公序良俗原则。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产品应用和服务运行全过程,保证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不能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伦理,健全风险管控、应急处置和责任查究机制,防范化解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中可能产生的伦理道德风险。
四、应用范围
8.加强人工智能全流程辅助办案。支持证据指引与审查、法律法规推送、类案推送、全案由裁判辅助、法律文书辅助生成、法律文书辅助审查等智能化应用,促进裁判尺度统一,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9.加强人工智能辅助事务性工作。支持电子卷宗自动分类归目、案件信息自动回填、案件繁简分流、送达地址及方式自动推荐、司法活动笔录自动生成、执行财产查控辅助、电子卷宗自动归档等智能化应用,降低各类人员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10.加强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管理。支持案件裁判偏离度预警、终本案件核查、不规范司法行为自动巡查、廉洁司法风险防控等智能化应用,提升司法管理质效,保障廉洁司法。 11.加强人工智能服务多元解纷和社会治理。支持司法资源推荐、诉讼和调解咨询问答、诉讼预期辅助评估、社会治理风险预警与辅助决策等智能化应用,为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社会治理提供新的途径和方式。
12.不断拓宽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场景和范围。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创新进程和人民法院改革发展实践,积极探索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司法管理和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的重大应用场景,不断拓展新的应用范围。
五、系统建设
13.加强人工智能应用顶层设计。按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部署,设计完善智慧法院人工智能相关信息系统体系架构和技术标准体系,丰富拓展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场景,建立健全人工智能系统信息安全和运维保障制度,指导和规范各级人民法院人工智能系统建设。
14.加强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建设。加快推进司法数据库、数据服务平台、司法知识库、人工智能引擎、知识服务平台和司法区块链平台等系统的建设和集成,打造实体化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为面向各类业务的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提供核心驱动。
15.加强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系统建设。围绕人民法院司法活动典型业务场景,以提升智能化水平为主线,促进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与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和智慧管理等业务应用系统融合集成,不断提供满足司法业务需求、符合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司法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
16.加强司法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依托国家重点工程、科研项目和科技创新平台,组织产学研优势力量,发挥学科交叉催化剂作用,针对面向司法语境的大规模预训练语言模型及其应用、多模态司法大数据高效处理方法、司法数据驱动与知识引导相结合的深度神经网络模型构建与样本学习方法、基于法律知识增强的可解释检索和推理模型、面向司法效能提升的人机交互范式、基于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审判辅助系统等关键核心技术集智攻关,为司法人工智能系统建设提供牵引和支撑。
17.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运维保障。根据司法人工智能对算力、通信和服务能力的需求,科学合理地规划和建设通信网络、计算存储、通用终端设备和专用信息化设施等信息基础设施,强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完善人工智能运行维护机制,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六、综合保障
18.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应用对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意义,以智慧法院新一代人工智能示范应用为契机,找准工作结合点、切入点,把握发展规律,争取资金支持,注重宣传培训,引导干警充分参与,努力推动司法人工智能应用取得突破。
19.促进协同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加强司法大数据质量管控,完善跨部门、跨层级、跨业务的司法数据协同共享和智能化服务共建共享机制,支持司法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专利、软件著作权申报,切实保护相关知识产权。
20.加强安全保障,防范安全风险。加强司法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强化重要数据和敏感信息保护,完善司法数据安全共享和应用模式,通过司法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等机制,综合采用伦理审核、合规审查、安全评估等方式,防范化解人工智能应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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