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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将大力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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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积极推动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协同适用,构建以行政责任为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配合适用的法律责任体系,不断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十三五’以来,我国生态环境立法工作力度之大,成果之丰硕前所未有。”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在近日该部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作出这一表述,并透露,“十三五”时期,我国制修订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多达17部。
在谈到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时,别涛指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国家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截至今年11月底,全国各地共办理了7600余件生态环境赔偿案件,涉及的赔偿金额超过90亿元,一批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治理和修复。
别涛特别介绍了“十四五”时期有关生态环境立法的考虑。他说,“十四五”将按计划推动黄河保护、噪声污染防治、气候变化应对等多部法律的制修订。同时,还将大力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立法。编纂环境法典的研究论证也已提上日程。
主要领域基本实现有法可依
“十三五”规划确定的9项生态环境约束性指标已经提前超额完成。在完成9项约束性指标以及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过程中,生态环境部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体系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据别涛介绍,“十三五”期间,制修订了包括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等在内的13部法律,同时,还完成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17部行政法规的制修订。
“目前,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主要执法部门的生态环境法律共有15件,占现行有效的法律总数近1/20。”据别涛介绍,到今年11月底,生态环境行政法规已达32件,还有40余件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文件,生态环境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也已达到84件。对于地方立法情况,别涛说,各地政府颁布的规章和地方环境标准,有数百上千件之多。
“中国批准和参加的国际环境条约,包括双边的和多边的条约,有40多件。”别涛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颁布了大量的有关生态环境的司法解释,比如关于环境犯罪的、环境公益诉讼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等,不完整的统计也应该在20件以上。”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很多有关生态环境的规定,也是国家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中包括宪法关于生态文明的规定;民法典中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专章规定;刑法中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等。
别涛指出,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生态环境各主要领域已经基本实现有法可依。
生态环境标准特别是强制标准也是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中的一部分。别涛说,“十三五”期间,我国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取得重大成效。原环境保护部和生态环境部制修订、发布了67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5年期间的增长幅度之快,为过去历次五年规划期之最。
别涛透露,目前,现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总数已达2202项,其中强制性标准201项,强制性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强制性标准带有技术性法规的属性,所以某种意义上也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已经办理相关案件逾7600起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根据《试点方案》,2016年起,在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等7个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2017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18年这项改革制度在全国全面试行。
别涛说,根据中央关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试点方案的要求,到2020年力争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03年8月至2007年6月,宁夏美利纸业集团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利纸业公司)违法倾倒造纸产生的黑色黏稠状废物,造成腾格里沙漠内蒙古、宁夏交界区域14个地块的土壤、地下水和植被受损。经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1.98亿元。
2020年12月,宁夏中卫市政府、内蒙古阿拉善盟行政公署与美利纸业公司达成赔偿协议。根据协议,赔偿将分两个阶段实施。据生态环境部介绍,这起案件不仅是全国第一起跨省联合磋商并获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而且首次实现了以生态效益抵扣损害。
“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已在全国全面开展,案例实践取得了积极进展。”据别涛介绍,截至今年11月底,全国各地已办理7600余件生态环境赔偿案件。除了腾格里沙漠污染案件外,社会高度关注的祁连山青海境内木里煤矿非法开采破坏生态案件,也正在按照国家规定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中。
“谁损害了生态环境谁必须埋单”,可以说这是国家推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所在。别涛说,为使这项改革取得实效,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建设方面,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规范诉讼规则,完善技术规范和赔偿资金的使用管理途径,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
据别涛介绍,去年5月份通过的民法典,以及长江保护法、森林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多部专项法律,都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机制。“特别是民法典还有专门规定。”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党内法规也有规定。其中,2019年,中央制定发布实施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特别是第二轮督察以来,公布了相关典型案件。”别涛透露,这些典型案件中,对发生了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生态环境的赔偿、磋商和诉讼都是同步跟进的。
将推动制修订黄河保护法等
在“十三五”生态环境立法全面取得成就的基础上,“十四五”生态环境立法又有哪些考虑?对此,别涛指出,“十四五”规划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立法工作。规划将“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专门一篇。在立法方面,规划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
别涛说,按照“十四五”规划的要求,生态环境部将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填补立法空白。生态环境部将按计划推动黄河保护、噪声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监测、生物多样性保护、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加快构建与美丽中国目标相适应的生态文明法律法规体系。
同时,大力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立法。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立法,确保重大改革举措于法有据、落地见效。此外,生态环境部将配合立法机关积极开展环境法典编纂的研究论证。
据别涛介绍,“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部还将积极推动区域生态环境协同立法。目前,京津冀、长三角等区域在协同立法和环境监管方面已开展了积极探索和实践。京津冀确立了人大立法项目协同机制,对立法项目采取“一方起草、两方参与”的方式。长三角地区的三省一市在探索保障大气污染防治、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方面也开展了协同立法的实践。西南地区在赤水河流域开展协同立法等。
从立法上完善严惩重罚制度也是“十四五”期间的一个重点。别涛说,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积极推动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协同适用,构建以行政责任为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配合适用的法律责任体系,不断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此外,将进一步创新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有序扩大“双罚制”、按日计罚、信用惩戒等惩处机制的适用范围,积极探索生态修复、连带赔偿等新型法律责任承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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