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八部门出台指导性意见 促进共享经济更好发展
近年来,我国分享经济异军突起,发展快速、创新活跃、应用广泛,在一些领域走到了世界前列,并培育了一批创新创业型企业。国家信息中心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分享经济市场交易额达3.45万亿元,同比增长103%,参与分享人数达6亿,提供服务者人数约6000万。
分享经济也面临“成长的烦恼”,如何促进其更好发展?近日,国家发改委、中央网信办、工信部等八部门印发了《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作了解读。
强调政府和企业信用信息共享
《意见》篇幅不长,只有非常精炼的16条,但涵盖分享经济的主要特征、面临问题、发展思路及保障措施等。
一方面,《意见》体现了对新业态新模式的包容支持。明确了分享经济的内涵特征:在现阶段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利用效率的新兴经济形态。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鉴于分享经济变化快、渗透广,作为指导性文件,《意见》没有对分享经济进行严格定义,而是对若干关键共性特征进行必要阐述,兼顾包容性和辨识性,以便统一各部门、地方以及社会各界对分享经济的认识。
《意见》重在预期引导,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消除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分享经济发展的信心。还提出完善分享经济的制度保障,强调建立政府和企业互动的信用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大力推动政府部门数据共享、公共数据资源开放,鼓励创新资源和生产能力的分享,以及研究完善适应分享经济发展特点的税收征管措施等内容。
另一方面,《意见》也强调监管和规范。发展分享经济关键在于推动管理创新,探索构建各级政府、平台企业、行业协会,以及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多方治理体系,实现共享共治,促进新产业、新业态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强化了管理创新,充分考虑分享经济跨界融合特点,坚持分类指导思路,避免用“老办法”“旧思维”管理“新事物”,强化地方政府自主权和创造性,做好与现有社会治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衔接,完善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
同时,在鼓励分享经济市场开展有效竞争基础上,《意见》强调规范有序,要求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建立科学有效的分享经济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监管与防范,对损害消费者权益、侵犯知识产权、不公平竞争等行为予以坚决打击,营造新旧业态、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部分领域管理空白,缺乏公共数据资源支撑
共享经济引发了社会普遍关注,但发展过程中暴露的一些不规范问题,造成各界担心和忧虑。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分享经济的一大问题是认识尚不统一,“需要政府释放积极信号,增强市场主体的信心,充分释放分享经济巨大的发展潜力”。
政策亟待健全。分享经济正在逐步渗透到经济社会各领域,但个别行业和地方政府在管理中形成的一些“隐形门”“玻璃门”依然存在,部分领域尚存管理空白,企业经营相关业务时难以进入或无法可依,需因业施策、因地制宜,加快完善各领域配套政策,营造公平竞争、协同发展的市场环境。
平台能力不足。我国生活消费领域分享经济已取得长足发展,但在生产要素领域才起步不久,许多领域尚未充分利用分享经济模式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一些公共平台建设仍存在不足,个别环节还存在基础设施不健全等短板。
公共服务仍需完善。许多分享经济平台企业反映,在利用分享经济思维实现创新创业时,商业模式明确,技术路线清晰,但缺乏公共数据资源的支持,企业发展遇到现实瓶颈,需要政府进一步加快数据开放共享。
“量身定制”社保、税收等缴纳征管措施
针对我国分享经济现阶段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在市场准入与监管保障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举措。
在市场准入方面,要进一步取消或放宽资源提供者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审慎出台新的市场准入政策,提高政策透明度。
在监管方面,要探索建立政府、平台企业、行业协会以及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分享经济多方协同治理机制。还要根据分享经济的不同形态和特点,科学合理界定平台企业、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的权利、责任及义务,依法合规保护平台企业、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鼓励和引导分享经济企业开展有效有序竞争的同时,也切实加强对分享经济领域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监管与防范。
针对现行制度不适应、政策保障不健全等问题,要研究完善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措施,落实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要研究完善适合分享经济特点的税收征管措施,不断提高分享经济纳税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分享经济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不断优化法律服务。
国家发改委上述负责人表示,今后还将建立健全反映分享经济的统计调查指标和评价指标,科学准确评估分享经济在经济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就业和增加居民收入、扩大国内消费等方面的贡献。
以上就是关于《八部门出台指导性意见 促进共享经济更好发展》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法规内容,请关注法务吧!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履行合同导致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侵权后果有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
- 【刑事实务】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交通事故鉴定医疗终结时间期限是多
-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
- 广州积分入学明细没有社保可以申请
- 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有哪些规
- 口头买卖合同的代理词怎么写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法律规定成立投资公司有何条件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有什么程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
- 老师诱奸女童未遂判多少年(诱奸未满
- 开车撞死人赔多少钱(开车撞死人逃逸
- 交通事故全责需要赔折旧费吗( 交通
- 暂扣驾驶证最快恢复需要多久(暂扣驾
- 酒驾撞死警察怎么量刑(酒驾摩托车会
- 意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多久出来(意外
-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离婚怎么分割(没有
- 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规定多少钱(赡
- 法律规定给子女的抚养费是多少(非婚
- 离婚诉讼费什么情况可以不拿(何种条
- 收养孩子必须是已婚吗(收养孩子后再
- 家庭暴力的离婚程序是怎样的(家庭
- 分居满一年可以申请离婚吗(分居满一
- 儿子不给赡养费怎么告(儿子不赡养老
- 离婚了孩子赡养老人是否有法律规定
- 二审交通事故开庭流程详细步骤(立
- 交通肇事罪怎么争取谅解书(交通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