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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委员建议增加行政诉讼事中监督制度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出抗诉。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细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前不久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参照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存在再审法定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存在再审法定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审议中,一些常委委员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违法行为也应进行监督。
增加行政诉讼事中监督制度
“应当强化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辜胜阻委员说,这方面可以有创新性的规定,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建立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的制度,增加“事中监督”。
莫文秀委员说,草案对检察监督范围进行了扩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但是从民诉法颁布实施的情况看,实践中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监督程序”有不同认识,并且容易对监督范围产生误解,不便于实践操作。
她建议按照有关司法改革文件的表述,对草案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建议增加行政调解监督规定
王明雯委员认为,草案规定了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权力。但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尚不明确,易被滥用,不宜扩大使用范围。从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实施的情况看,有的检察机关对没有达到抗诉条件的案件提出检察建议,将已经裁判的案件和化解的矛盾又推回法院,加大了法院息诉罢访的工作难度,也影响了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公信力。
为此,她建议对工作层面的问题可以运用检察建议,对案件的监督只能提出抗诉。
“建议增加行政调解监督的规定。”王明雯认为,可以考虑增加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发现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提起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发现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整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王明雯还建议明确抗诉的程序保障。
她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其理由是:现行行政诉讼法中对于抗诉的程序没有进行规定,而检察院抗诉必须有相关的程序保障,才能实现其监督效力。这一条的设计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加强行政案件执行检察监督
“对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是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法院执行活动,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意义重大。”莫文秀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调解和行政决定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其范围和程序参照本通知执行”。修改后民诉法在执行程序一编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莫文秀建议参照上述内容在草案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调解内容纳入检察监督范围
莫文秀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违法的行政赔偿调解活动,有必要将调解内容纳入检察监督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该提出抗诉。”明确了检察机关应当对行政赔偿调解进行监督。修改后的民诉法也规定,检察机关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莫文秀建议参照上诉内容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赔偿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行政诉讼活动不仅包括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行为,还包括当事人和其他与公诉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莫文秀认为,检察监督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对行政机关违法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也应当予以监督。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对行政机关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的活动进行监督。对行政诉讼施加不当干预的,不限于被告行政机关,还应包括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以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行政机关。二是监督行政诉讼被告履行诉讼义务。行政诉讼被告不履行诉讼义务的,检察机关有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三是监督行政公职人员对其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由检察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的移送,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等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的,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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