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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委员提出应将公众环境权明确写入法律
前不久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再次分组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应在本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环境权是公众享有的基本权益
“草案欠缺社会普遍关注的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李路委员直言不讳地指出,公众环境权益是公众应该享有的基本权益,是环境保护法的一个核心问题。草案在总则中,仅规定了单位和公民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而没有规定相应的权利,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于社会普遍关切,立法应该给予合理的回应。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徐荣春也认为,环境权是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内容,是公众享有环境或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环保法的环境保护制度规定和法律的执行都应以人为本,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为先。
公民有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权
杜黎明委员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年-2015年)》中,将环境的权利作为七项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一。现在的环保法修订草案规定了个人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但通篇都没有讲个人的环境权利。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在环保法中既要规定义务,又要规定权利。
“建议在草案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杜黎明说,这样既为整部法律找到权利的核心,即以保障和维护公民环境权为起点和归宿,又显示了我国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决心,也是我们履行国际义务和保障人权的体现。
应完善公众环境保护参与机制
杜黎明委员也认为,应完善公众的环境保护参与机制。环境保护不仅是政府和企业的事,也是所有人的事。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在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中,增加了“公民参与”原则。但是公民究竟有哪些参与的权利?参与的程序和方式是什么?在草案中规定得还不是很明确。任何环境保护部门都不可能有时间、精力和人力对所有的污染源进行实时监控,污染源附近的居民和群众是最好的监督者,应该充分地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建议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应在第一章总则部分增加一条,明确公众参与的机制。在第五章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中细化公众参与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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