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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艾”入浴:立法要更多听取科学的声音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该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公共浴所对艾滋病人说不有没有必要,也引发了业内人士和社会公众的争议。
看过新闻报道后,笔者在新浪网还看到了一项民意调查:你如何看我国拟禁艾滋病人进公共浴室规定?调查显示,70.7%的网友表示支持,“为了大家的安全和健康考虑,应该禁止艾滋病患者入浴”;22.3%的网友不支持,认为“禁止艾滋病人入浴带有严重的歧视色彩”。当然这样的调查因为样本较小并不能代表全体公众的意见,但调查结果还是体现出了目前社会上对艾滋病患的一种防范心理。
尽管这些年随着国家的大力宣传,公众对艾滋病、艾滋病携带者的态度有了大幅度改观,但在公众心理层面,对艾滋病患者的警惕心理并没有完全消除,这样的安全防范也直接体现在目前拟出台的这项淋浴场所的规定上。众所周知,现实中像患有“红眼病”、皮肤病等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往往被洗浴场所禁止入内,对性病、艾滋病等作出立法规定更多的是以公共卫生安全为考虑,倡导平等主义的那些认为此规定有歧视的色彩的言论未免有些过激。
需要看到,此次征求意见的规定虽然提到了艾滋病、性病等字眼,但《沐浴业管理办法》实为行业规定。其规定是对淋浴业经营者的“设立警示标志”行为而言的,并没有赋予经营者监管的义务或赋予其禁止某类人进入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仅为提醒、警示、设立警告标志,没有这样的标志将受到行政处罚。也就是说,一方面,商务部的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禁止某类人群进入淋浴场所;另一方面,规定也没有赋予淋浴场所禁止某类人群进入的权力。这样的行业规定之所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得不说,该项规定的科学性是有待商榷的。
首先,在社会上对艾滋病、性病等疾病还存在不同看法与评价,甚至对其心存恐惧之际,用部门规章的方式作出涉及禁止性内容的规定可能会让这种恐惧心理进一步放大,这一点不能不引起立法部门注意。其次,《沐浴业管理办法》只是一个行业规定,商务部用行业规定限制某类人群的消费行为,超出了自身立法权限,有失偏颇。而且,涉及艾滋病这样整个社会关注的生理卫生问题,即使作出限制,更加有发言权和权威性的理应是卫生部门。再次,虽然“拟规定”是对“设立警示标志”作出的规定,但在艾滋病、性病等传播问题的科学研究还没有明确定论,且专家指出,“这么多年来,从未有任何一项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曾有人是因为出入公共浴室而被感染的”。如此情况下事先作出禁止性规定显然不是建立在科学性调研的基础上,没有足够的理由说服公众。
“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规定当然与歧视无关,但对其立法科学性问题的审视还是必要的。艾滋病问题事关重大,不仅涉及公共卫生、公众健康,更涉及社会心理问题,应由更高层级的立法机构作出规定,并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和民意,审慎立法才能更有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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