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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防性侵教育入法
洪文(化名)既是一位母亲,也是河南省某市一所中学的教师。她的女儿今年7岁,在该中学附小上一年级。
感慨自己小时候性教育的空白,作为一位母亲,她在这方面非常上心,买相关的书籍、电子读物,然后给女儿讲解,与女儿交流。
洪文所在的学校,高年级男女学生有早恋现象,“他们经常在一起,有发生性行为的危险”。让她担忧的是,学校并没有开设专门的性教育课程,女学生一旦遭遇性侵犯,并不懂得保护自己。
“希望中小学校尽快对学生进行性教育。”洪文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防性侵教育成法定义务
洪文所不知道的是,她的这种希望即将在广东省广州市变成现实――由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防范性侵教育是学校的法定义务。
6月26日下午,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防范性侵犯教育”被写入地方法规。
根据立法程序,该规定待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即可实施。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杨建广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加强学校保护责任和提升学生预防被侵害能力方面,该规定第27条第2款明确:“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防范性侵犯教育,增强其防范性侵犯的意识和能力。”
杨建广是主持起草《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立法系统工程项目组组长,作为广东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副会长,此前还主持起草了《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等。
杨建广指出,该规定实施后,广州市的学校应当以该规定为法律依据,将防范性侵犯教育列入相关教学计划并予以实施。
该规定的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第19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与落实“防性侵教育”制度相关联,《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还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机构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也可以通过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服务平台向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反映或者举报。
杨建广解释说,“强制报告”制度的意义在于,当悲剧已经发生时,为了能使未成年人遭受的伤害尽可能降低或者防止多次伤害,及时惩治加害者,那么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责任人员发现后及时报告就显得很有必要。
杨建广认为,“防性侵制度”被补充进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使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机制有所改善。这些制度(不仅限于“预防性侵犯”)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显得先行了一步,对国家立法有借鉴意义。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广州市地方立法的积极意义在于,以地方法规的方式确立防范性侵犯教育制度,指引了学校行动的方向。张雪梅建议,防范性侵犯教育必须进课堂,还应该在国家层面上推动相关制度的确立,毕竟这是未成年学生接受教育的主渠道。
实践中防性侵教育不受重视
杨建广对广州市此次立法初衷的解释是,我国并不缺乏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规定,例如,刑法中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等罪名,这些罪名在涉及侵犯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时都属于加重情节或者从重处罚。但如果等到悲剧发生之后再进行追究,并不能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有效保护。“事前防止这类悲剧的发生即主动预防才是对未成年人的最大保护。”
杨建广表示,现在的学校虽然开设了如“卫生与健康”之类的课程对未成年人进行青春期教育,但是这些课程的内容通常偏重青春期男生女生自身的生理、心理之变化,专门进行防范性侵犯方面的教育还没有引起学校、老师和全社会的重视。
洪文向记者证实,她所在的学校没有开设专门的防范性侵犯教育,女学生对相关知识一知半解。
山东省临沂市某乡镇中学一位从教多年的老师告诉记者,在他的印象中,当地没有给中小学生开过专门的性教育课程,更没有对学生进行防范性侵犯教育,学校和家长并不重视这种教育,也不知道如何向孩子们讲授。
北京市某小学一位资深教师也向记者证实,她所在的学校没有对学生进行防范性侵犯教育。
张雪梅表示,实践中,有的地方和学校已经在尝试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包括防范性侵犯教育在内的性教育,但由于这是一个学校和家庭都认为比较敏感的事情,使防范性侵犯教育处于一个尴尬境地。
“既没有适合学生学习的教材,也没有适合老师教的教材,家长千言万语口难开,老师不知道如何讲解,学生没有主渠道获取,这样导致的结果是很危险的。一些女童被别人侵犯了,也不知道是别人对她的犯罪,甚至不敢去告发。”张雪梅告诉记者。
制度不落实留下防范漏洞
从海南省万宁市一小学校长带小学女生开房被逮捕,到安徽省潜山县一小学校长性侵9名女童被提起公诉,再到广东省雷州市、深圳市,湖南省郴州市等地分别曝出小学校长或教师涉嫌猥亵小学女生被刑拘。这些案件成了洪文和同事们的焦点话题。
洪文表示,这些个案给她所在学校敲响了警钟,“我们学校的男老师都有了危机感”,辅导女学生不敢再“开小灶”了。学校也要求,男老师辅导女学生的时候不得少于3个人在场,还接连开家长会,让家长对孩子进行防范性侵教育。
洪文认为,对这些侵犯未成年学生的人,司法机关应该依法严惩。
事实上,早在2003年7月,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曾联合发布《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的情况通报》,通报的两起案件中,两名被告人均被法院判处死刑。情况通报的背景是,当时全国陆续发生了多起教师强奸学生的恶性犯罪事件。
情况通报要求,为了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必须坚决依法打击教师队伍中的性犯罪分子,严惩不贷。严惩不贷的依据是刑法第236条和第237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猥亵儿童的,依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然而,情况通报发布10年间,校园性侵案件仍不时发生。
张雪梅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根据最近集中曝光的校园性侵案件,反过来看,10年前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情况通报所确立的诸多制度并未在教育系统得到很好落实,否则校园性侵案件数量会大大减少。这些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的制度包括:针对教师的强制报告制度(对教师性犯罪知情不报的教师,要开除出教师队伍,永不录用),家长、社区对学校的监督制度。
教育方式应积极探索
洪文对广州市所属学校执行该规定的实际效果表示好奇:“我觉得不好操作吧。首先需要学校有这方面的意识,然后要安排专职教师,按照专业教材安排专门课时。”
前述北京市某小学资深教师认为,在目前情况下,不用单独为防范性侵犯教育开一门课程,可以放在近似课程中,比如放在品德与生活课程里安排课时为学生讲授。
公开资料显示,2003年以来,广州市教育局确立《广州市中小幼性健康教育实验》研究课题,在全市41所中小学、幼儿园中开展性健康教育的实验研究,如今的实验结题证明,性教育宜早不宜迟,应针对中小学生好奇程度的不同,主动适时适度地给中小学生进行性教育。
2008年之后,广州市中小学课程体系中列入性健康教育,纳入思想品德教育范畴。此后,立法对此予以确认的呼声在《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得以体现。但该规定只是为学校进行防范性侵犯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至于开展的形式如何,则应当允许各学校结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自主探索。
杨建广建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针对全市学校制定关于防范性侵教育的形式及基本内容的指引,中小学校可以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引操作,也可以将其融入现有教学计划的相近课程(主题班会、生理与健康、法制宣传等)中在本校具体落实。至于防范性侵犯教育的形式则应灵活多样,也可让法制副校长、家长、社工等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防范教育。课时不宜过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则将这一内容纳入对中小学校各种正常的考核与评价中。
“但是,无论是构建法律层面上的防范性侵犯制度框架,还是构建中小学教师与未成年学生的信任框架,都需要纳入防止未成年人受侵害的综合预防体系中统筹,从社会、家庭、学校、社区等方面开展综合防护和治理。”杨建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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