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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有空白惩罚性侵儿童 "男女有别"法律遇尴尬
无独有偶,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近日也宣判了一起猥亵男童案:吴某因犯猥亵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数罪并罚,获刑4年3个月。判决后,吴某并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希望通过我儿子的经历,唤起社会对男童性侵害的重视,让更多孩子得到保护。”本案受害人武某的父亲今天对《法制日报》记者吐露心声。
男孩网上结交“男友”
武某是一名初中生,2012年2月,他在某论坛发布交友信息。很快,网友“张某”主动联系他。两人在网络上交谈甚欢。
一个周六,“张某”邀请武某一起出来玩。后来,两人到一家酒吧喝酒,直到凌晨3时许。武某担心被父母责骂,不敢回家,“张某”便提议让他到自己家过夜。当晚,“张某”在住所对武某实施猥亵行为。之后,“张某”便以武某“男友”自居。
武某父母得知此事后,严厉斥责了“张某”,并严令其不得再与自己的儿子联系。武某的母亲甚至辞职在家当起“全职保姆”。2012年6月,“张某”潜入武某的学校,并对武某说:“你跟我走,如果你不跟我走,我们就永远都不要见面了,我们的‘爱情’到此为止。”之后几天,“张某”带着武某辗转数地。其间,“张某”多次与武某发生关系。
2012年8月,根据“张某”朋友提供的线索,警方在厦门一家餐厅找到了“张某”和武某两人。
据“张某”交代,他本名叫吴某,在网上看到武某发的寻友广告后主动与其结交,目的就是与之建立同性恋关系。此外,他还有意识地带着武某出入同性恋酒吧,参加同性恋集会,为的是让武某从心理上认可同性性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猥亵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同时,吴某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构成拐骗儿童罪。最终,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3个月。
男童性教育易被忽视
在与记者的交谈中,武某说自己在12岁时,就开始注意男女性别差异,那时候会特别关注帅气的男生,加上自己跟祖母、母亲等女性接触比较多,因此做事讲话有女性化偏向。自己也为此苦恼过,但是学校和课本上都没有关于生理的课程,自己上网发帖并留下联系方式,最终才让别人有可乘之机。
记者走访厦门几家中小学发现,厦门市区的小学最早有在小学六年级开设“青春期健康”等相关课程,但这一阶段的教学比较朦胧,并未真正涉及性知识,比如性生理变化和心理健康教育。
此外,目前学校的性教育内容,主要是针对女孩进行防范教育。在多数老师心目中,性侵害似乎和男孩子没有关系。
厦门一小学负责生理教育的老师表示,近几年不少儿童出现早熟趋势,因此很多中小学开始重视对儿童进行性教育,但是课程大多局限在正确认识生理变化,关注心理健康教育的很少。
“其实,家庭教育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扮演着最主要的角色。”这位老师说,对性教育,家长不要谈性色变,更不要避而不谈。在儿童时期,家长应该注重教育孩子认识身体,以及一些自保措施。
惩罚性侵男童缺立法
记者了解到,按照我国现有法律,对性侵男童行为的处罚,目前处于尴尬境地。
“对儿童性侵犯罪,我国法律存在男女有别的现状。”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旷洁玉告诉记者,性侵女童的,最高可判处死刑,而性侵男童,所受的处罚则较轻。
旷玉洁解释说,根据刑法规定,以猥亵方式性侵未成年男女的,应以猥亵儿童罪从重处罚,两者刑罚一致。但若以奸淫方式性侵未成年男女的,则有较大不同: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需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严重的可判处死刑;而奸淫未成年男性的,却无独立罪名可以适用。
而在我国台湾地区,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罪名更多且有层次。如在罪名设定上,有强制猥亵罪、强制性交罪等。同时,也将男童列为强制性交罪适用对象。
值得注意的是,台湾地区还将“利用权势性交或猥亵罪”列入刑法。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或其他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性交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者发现,早在200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刘白驹就呼吁加大立法力度,将同性性侵犯问题提上议事日程。但时至今日,对于此类犯罪,我国目前的法律还没有明确定罪罪名。
法律界人士认为,正是由于立法缺失,使得刑法无法精确打击性侵男童犯罪行为。法律不应该对此类犯罪冷眼旁观,应尽快填补这一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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