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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加强立法做好顶层及制度设计
“生态补偿机制是国家在应对生态环境问题时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它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立法,特别是搞好顶层设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陆浩说。
陆浩介绍,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我国1999年就提出来要出台综合性政策指导文件,即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但时至今日,有关部门还在起草,还没有正式出台,希望这一综合性的政策指导文件能够早日出台。因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与其他工作一样,需要制度化、法制化,包括立法的问题也应该比较早地着手考虑,建议加强立法,搞好顶层设计。
陆浩还建议要加大投入。“我国幅员辽阔,生态补偿的涉及面非常大,生态建设不容易短期见效,所以投入就是一个基本的保障。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财力的增加,投入要逐步地加大,特别是均衡性的转移支付应该制度化,要逐渐加大投入的系数。当然,投入资金的筹措,现在是以纵向为主,以政府投资为主,这是正确的,因为这是国家行为、政府行为,但是也应该逐步探讨其他资金筹措和投入的机制。”陆浩说,比如建立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准备金制度,目前这一制度在一些领域已经建立,特别是有些地方做了这方面的探索。要开发矿山和资源,就要交准备金,用于恢复生态、用于生态建设。这个制度建立以后,效果会比较好。
“我赞同陆浩所说的,要加强顶层设计、制度设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毅建议,尤其要突出两点:一是哪些是国家补偿、哪些是地方补偿,责任应该明确。很多东西都要让中央政府来补偿是不公平的,全国性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应该由国家来补偿,有些属于区域性的物品应该是区域来补偿。二是明确将来补偿的走向是什么,那么多的补偿项目,标准也完全不一样,所以这里应该明确主要的方向。从国家层面来讲,要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以生态功能区为主,扩大这方面的投入,提高贫困地区、老少边穷地区的补偿标准,这应作为主要的补偿方向,在顶层设计时一定要明确体现出来。
王毅还提出,对于专项的补偿应该进行整合,标准要相互协调。不能厚此薄彼,应该建立一个比较好的标准重新审核制度。
此外,王毅建议,对于基础比较薄弱的地方采用补偿方式要更加慎重,比如报告提到的碳汇交易、排污权交易,实际上要用市场办法来解决,比如现在对化石能源还有补贴、水费过低问题等,全国水费差别很大,要通过价格和市场手段来解决问题,有些是减少补贴的问题,不一定都是增加补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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