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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摸索法律解释路径厘清条文模糊点
提高立法质量是立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不断拓宽立法思路,了解民心、集中民智,科学选择立法项目,5年制定法规27件,修改法规83次。在今年的立法工作中,进一步提出五个“更加注重”,即注重立法引领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作用、开门立法、地方特色以及法律法规实施,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发挥立法主导作用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提出,2013年要更加注重发挥在立法中主导作用,加强立法决策和组织协调。这一主导作用的着力点,正是体现在对起草重要法规的主动权上。
“有相当多的草案依赖于政府相关部门起草,优势在于政府熟悉业务领域,制定的草案有针对性。不足之处在于,会有意无意地站在部门利益的立场上,‘管’的色彩比较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斌说,有的部门委托专家起草,但会存在不接地气的现象。由常委会牵头起草,可以取长补短。但由于种种原因限制,这样的草案总共不超过10件。
2月5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主任会议通过了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共有提请审议项目7件、预备审议项目5件。其中,有3件是由省人大相关委员会牵头起草的。就数量而言,在以往是没有过的。
吴斌介绍说,3个专门委员会目前已经拿出了起草方案,将组织政府相关部门、政府法制办、专家学者和提出议案的代表开展“圆桌会议”,这不仅可以提高效率,缩短立法周期,还可以减少立法成本。
对于不是由常委会牵头的立法项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也会提前介入法规起草阶段,参加立法调研、论证,提出意见、建议。
实行群众有奖进言
民主是科学立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捷径可取。多年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不断深入完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采取多种方式,拓宽公众参与立法渠道。无论是具化到每一件法规内容,还是对未来的立法规划,都会广开言路,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
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曾向社会征集了56条意见和建议,并在办法的四个方面得到体现。2013年立法计划中,纳入了公民提出的《安徽省促进物流业发展条例》、《安徽省税收征管监督条例》等5件立法项目。这也是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首次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公开征集立法意见的评审和奖励办法,对群众“好声音”实行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奖励,以激发群众参与立法的热情。
“对于群众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哪些吸收了、哪些不能吸收,我们也将会对提出者给予反馈,让群众感受到我们的重视和尊重。”吴斌透露说,这项工作与奖励办法都将在不久后实施,以增强立法机关与群众间的互动交流,调动群众积极有序参与,从而保障立法工作充分凝聚各方共识。
探索开展立法解释
在安徽省已颁布实施20多年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将被废止。
去年年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对《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进行全面调研,认为该条例与现实脱节严重,决定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制定《安徽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条例》,并作为调研论证类项目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
立法后评估是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一项新举措,也是对法规实施效果与执法情况的监督检验,有利于提升立法质量、法规效力和执法水平。目前,省人大常委会正在探索建立常态化、制度化评估机制,提高评估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化水平。
对于条例没有大问题,但部分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常委会今年将探索开展立法解释,弥补不周全的地方。
“省本级共有87件条例,其中肯定存在执法主体或是行政相对人需要厘清的问题,这就需要对少数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吴斌说,立法解释是一项相对被动的工作,要收到问题时才能开展。但现实情况是,至今还未收到需要解释的反馈,这其中可能涉及执法不严等问题。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正在探索如何打开被动局面,将这项工作有效开展起来。
同步出台配套制度
今年年初举行的安徽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共收到代表或代表团提出的34件议案,并案后涉及的21件立法项目,全部纳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其中审议类5件、预备审议类2件、调研论证类14件。
将人代会上的代表立法议案全部纳入当年立法计划,这项工作在安徽已开展了四年。
“立项是立法准备阶段的重要环节,要立什么法,必须有科学的预测。”吴斌说,立项既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也要与群众实际需求相契合。人大代表对这两个方面有很高的把握度,提出的议案对解决问题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如今年被纳入立法计划的5项群众意见,与人大代表的议案也是不谋而合的。
不仅要做好立法准备,提高制定法律法规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同时也要把握好施行准备,确保法规的操作性。
“如果是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起草,需要制定法规配套办法的,在报送法规草案时要同时报送配套办法;如果是常委会牵头起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制定配套办法,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法规出台6个月后出台办法,由常委会或是群众审查后,提出修改意见。”吴斌说,这些硬性要求已经被写入条文中,保障制定的法规既科学又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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