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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修订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明确监督运行机制
2010年,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广西2001年颁布施行的实施办法的某些规定,与目前的农村社会实际已明显不符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十分必要。日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近年来,由于农村民主监督缺位乏力,导致村干部腐败时有发生。特别是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财政投入增加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增长,一些新问题随之出现,因村财务不公开、决策不民主、管理无规章等引发了不少村民上访事件。在实践中,广西有的地方也出现了民间自发的各种形式的村务监督方式,如村务监督小组等。
征求意见稿将实践中的村务监督方式提高到法律层面,首次明确了村务监督机构的组成及其运行机制,对村委会成员行使权利进行有效监督制约。例如,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可以连选连任”;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人员职数,规定“由3至5人组成”、“应当具备财会和管理知识”、“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不得担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务监督委员成员”等等。同时,明确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如对村务公开以及村里的重大民主决策情况、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村集体财产等情况进行监督等。参与法规修订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村监会不是村委会的下属机构,就像纪委一样,是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代表村民对村官、村务、村账进行最直接的监督。”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村委会成员因辞职、职务自行终止、被罢免等原因离任的,应当由政府负责组织对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邀请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参加,公布审计结果。
此次修订,还根据广西实际新增不少内容。例如,2004年以来,广西建立完善各村代表联系村民制度,进一步明确村民代表的职责。这次修订,拟增加“村民代表应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的规定,同时,增加“村民代表资格丧失”的具体内容。这次修订,还对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决策在3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完善村民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程序;提高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权;充实村民小组会议制度。
由于历史的原因,广西多数地方农村集体财产仍掌握在村民小组手中。随着广西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村民小组作为集体所有权的法人地位开始上升。这次修订,增加了“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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