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实施后多省现首例强制医疗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2:07:45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责,但如何处置精神病人暴力犯罪一直争议不断,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新法实施近3个月来,全国多个省份均已出现首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

   “在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侵害的同时,让精神病人也得到妥善处置,是强制医疗的核心价值。”多名司法实务界人士3月28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充分肯定该程序的重大意义,并表示该措施涉及对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司法机关将审慎办案,既要防止再度出现"被精神病"事件,也要严防有行为能力人借此逃避刑责。

新刑诉法实施后多省现首例强制医疗案

    减少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今年1月2日凌晨,55岁的贵州籍男子潘某,因幻想其妻与他人有奸情并意图谋害自己,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暂住地,持铁棍、砖块猛砸妻子头部致妻子死亡。经鉴定,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最终被强制医疗。这也是江苏省的首例强制医疗案。

    本案的审判长、武进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朱云妹说,新刑诉法实施前,因我国没有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有明显暴力倾向的"武疯子"刘亚林,在已经连杀3人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只能要求其家人严加看管,这对社会无异于一颗"不定时炸弹"。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张仁杰办理了北京市首起强制医疗案件,据他介绍,检察机关审查时,主要对管辖范围、涉案精神病人的身份情况及其所实施的暴力行为事实、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进行审查。

   “这么仔细审查是为了实现立法精神所指向的3个确保的目的,即确保有人身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致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确保精神障碍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确保无须住院治疗的公民不被强制收治。”办理了广东首宗强制医疗案的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籍新生解释说。

    朱云妹告诉记者,法官是否做出强制医疗决定主要考虑是否满足3个条件:被申请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其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强化监督避免逃避惩罚

    在刑诉法修改以前,对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实践中强制医疗措施难以落实,即使能落实也存在不少问题,最典型的莫过于引起社会热议的"被精神病"问题。如江苏朱金红案、广州何锦荣案、深圳邹宜均案,均是为了争夺财产,不惜将精神正常的亲人送到精神病院医治,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自由。

   “新刑诉法对强制医疗进行了全面司法化修改,把强制医疗纳入与追究刑事犯罪相同的司法诉讼程序中,明确了公、检、法机关的责任,在程序设计上把保障人权落到实处,能够有效防止被精神病再度发生。”朱云妹说。

    籍新生指出,对于还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嫌疑人,或者即使已进入司法程序但嫌疑人并未实施暴力行为,以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等为由,随意动用警力将有关人员抓捕、羁押,都是违法行为。

    除了防止再度出现“被精神病”事件,如何防止实施暴力犯罪的有行为能力人伪造“精神病”史借以逃避刑责是另外一个不得不警惕的问题。

   “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张仁杰表示,检察机关要强化全程跟踪监督,在强制医疗案中认真审查证据材料,查明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事实有无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精神鉴定的相关程序是否合法。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根源上杜绝'被精神病'或借精神病逃避刑罚现象的出现。

    籍新生还建议,可参照实施多年的检察机关派驻监狱、看守所检察室监督工作,在有关强制医疗执行机构设置派驻检察官或派驻检察室。如确实发生“被精神病”、有行为能力借精神病逃避刑罚等现象,即使在申请、决定环节有疏漏,但在执行环节必然会漏出马脚。

    操作程序及权责需细化

    去年11月24日,家住大兴区黄村镇一小区内的侯某将自家的衣服堆在客厅,浇上酒精后点燃进而引发火灾,火灾共造成侯某家及多家邻居房屋受损,经济损失3000余元。经鉴定,侯某为伴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无刑事责任能力,大兴区检察院认定侯某应当强制医疗,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

   “侯某一案,我们认真听取了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他们认为依据现有的家庭状况,足以保证被申请人在家中接受较好的治疗,且可以保证其不再危害社会。在此情况下,如果仅仅考虑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而做出是否强制医疗的申请或者决定,是否适当?”张仁杰坦言,办理此案时,深感强制医疗还存在许多有待细化的地方,进一步明晰操作程序和各方权责才是解决难题的关键。

    朱云妹也表示,关于司法鉴定异议程序、受害人权益保护、强制医疗执行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探究。如对受害人权益保护方面,受害人在强制医疗程序中是否有权参与强制医疗程序,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对法院作出的决定有复议权等需要予以明确。

    籍新生则关注到“强制医疗执行机构尚无资质要求”的问题。他建议可以由省级公检法机关提出强制医疗执行机构(主要是医院)资质条件,在硬件建设、看护人员配置、安全防范等方面明确规定,然后根据各地情况,在每各市指定若干强制医疗执行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和执行,也能有效防止在执行中出现强制医疗人员伤残死以及致他人伤残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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