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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儿童福利法律无缝衔接解决孤儿弃婴安置
儿童福利领域法律尚不完善
“孤儿、弃婴、流浪儿童、残疾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等因种种原因造成的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困境儿童,是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周森说,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据了解,2004年以来,国家先后建立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孤儿健康成长提供综合性福利制度安排;建立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加强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全面改善了孤儿及部分困境儿童的生活状况和成长环境。
截至2012年年底,仅河南省纳入生活保障的孤儿就有51359名,其中,社会散居孤儿45663名,享受最低每人每月600元的生活标准;机构养育孤儿5696名,享受最低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标准。河南省艾滋病致孤儿童、艾滋病导致的单亲家庭儿童及感染儿童得到最低每人每月200元至600元不等的分类生活保障。截至2012年年底,河南省共有安置儿童的福利机构53家,安置孤儿、弃婴5696名。
周森认为,虽然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取得明显进步,但孤儿、弃婴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步伐比较缓慢;儿童福利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制约困境儿童安置能力;儿童福利领域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亟待大力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对儿童福利事业的新需求、新期待相符合的困境儿童福利保障体系。
民政监管缺乏充分执法依据
前不久发生的兰考火灾事件,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也引起周森的思索。
“这一事件反映出,社会上有一些个人和组织私自收留孤儿、弃婴行为尚未得到规范,致使一些孤儿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周森分析说,究其原因,其一是弃婴的捡拾人、社会组织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自行收留抚养或孤儿监护人自行将其送至民间收留组织,政府难以掌握情况将其纳入保障;其二是对于民间私自收留孤儿、弃婴的个人和社会组织,规范管理的政策法规依据尚不完善。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应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但实践中一些个人和社会组织主动收留抚养一些孤儿、弃婴,已渐渐形成规模。”周森说,对于这类个人和机构,如果本身有养育能力,同意与民政部门合办,由民政部门履行监护责任,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政府与民间合作、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发展趋势。但是对于本身不具备相应的养育条件、不同意与民政部门合办,又坚持不把孤儿、弃婴移送儿童福利机构的这类个人和民间机构,民政部门缺乏相应的执法依据和手段。
周森指出,目前,河南省残疾儿童、服刑人员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单患或双患艾滋病的儿童仅按照相应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救助范畴,均未获得类似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的制度性儿童生活保障。
“不少未纳入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属于孤儿边缘群体,虽然有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但其监护人因为服刑、重病、长期弃养等原因,并不能对儿童进行实质监护,使这些困境儿童面临与孤儿相似甚至更为窘迫的生活困境。”周森说。
根据2011年年底河南省困境儿童摸底调查,全省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弃养或服刑或重病(重残)等原因造成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43213名,他们的生活、学习及精神关爱需求与孤儿并无区别,但普遍面临保障标准偏低造成生活困难、不能得到妥善安置等问题。
儿童福利法应当尽快出台
“在中央反复强调要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今天,作为民生工程的重点内容,针对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事业应当优先;在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中,针对最弱小、最缺少话语权的困境儿童福利保障事业应当优先。”周森强调,只有大力发展困境儿童福利保障事业,真正将“儿童权益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落实到具体行动中,才能让这些困境儿童与全国人民一起迈进公平正义的春天。
周森指出,目前在儿童福利保障领域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相关规定散落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中,且一些规定相互冲突,一些规定相对滞后,已不能适应儿童福利发展需要。
“应当尽快完善儿童福利保障制度,出台全面保障儿童权益的儿童福利法,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周森认为,一些深层次问题的解决最终需要依靠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
周森还建议拓宽儿童福利保障范围,逐步将部分残疾儿童、父母重病(重残)、服刑人员子女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制定专门针对困境儿童的制度性生活保障政策,根据困境儿童致困原因造成的困难状况不同实施分类保障,使儿童福利保障制度覆盖更多有需求的儿童,使他们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要加大对儿童福利保障基础设施投入力度,为困境儿童妥善安置奠定扎实的物质基础。”周森提出,只有政府兴办的儿童福利机构不再缺席,儿童的健康成长才会更加有保障,兰考事件才会得到根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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