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慈善事业立法 确立慈善机构独立法人地位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2:07:1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应尽快制定慈善事业促进法,通过法律来强化社会的慈善公益意识,确立慈善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调整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规范慈善事业行为。”福建省总商会副会长、中国龙工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李新炎等4位代表,近日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建议。

   “慈善捐献是慈善事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李新炎说,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涉及慈善事业捐赠、税收、所得税与社团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规范、保护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而言,仍存在保障性不够、力度不大等问题:“官办”慈善组织和机构数量少,民间慈善组织发展受到制约;慈善机构募捐能力较弱,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较差;税收政策的积极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影响慈善组织的生存与发展;慈善组织缺乏独立性,影响社会公信力;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管理欠规范。

代表建议慈善事业立法 确立慈善机构独立法人地位

    李新炎提出,为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扶贫济弱,促进社会和谐,应尽快制定出台慈善事业促进法。他认为,慈善事业促进法的立法框架应包括:

    ――总则。主要明确本法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以及慈善机构的法律地位等内容。要明确规定慈善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让慈善组织真正独立承担起民事责任。同时,要明确慈善机构的性质及其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

    ――慈善机构的组织管理。明确慈善机构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及其各自的行为准则。慈善机构应当以自律为基础,以接受社会监督为主,政府的作用在于提供公共服务,依法进行监督。取消慈善机构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大力培育发展民间慈善组织。对慈善事业有所倾斜,对管理规范、运行较好、有较高社会公信度的慈善公益组织进行相关评估,建立对慈善机构的信用资格认证制度,对取得信用资格认证的慈善机构,可以享有社会捐赠的优惠政策。要调整或取消现行税法对企业捐赠的限制性规定。对于热心捐助慈善事业的企业或机构应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富人积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扩大捐赠资金量。同时,要提高免税额度,简化免税程序。

    ――监督管理。要规范捐赠资金管理,完善慈善项目运作监督。对社会捐赠资金、物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渠道接收、使用并及时下拨,要加强对捐赠资金、物品管理和发放的监督、检查、公示及向捐赠者反馈工作和审计工作。慈善资金的使用必须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保证捐款人对慈善资金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对慈善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考核,杜绝善款用完则了的现象。对各类慈善组织的慈善主体进行统一规范。

以上就是关于《代表建议慈善事业立法 确立慈善机构独立法人地位》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法规内容,请关注法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