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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群代表建议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破解执行难
执行难已经成为我国司法久治不愈的痼疾,严重影响法院形象和司法公正,成为必须尽快解决的社会问题。3月13日,《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学群代表。
逃避债务行为缺乏制约
“客观原因导致执行不能、被执行人故意逃避、法院工作不到位……形成执行难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执行立法不到位不能不说是一个主要原因。”张学群说,今年他提交了《关于将强制执行法列入立法规划完善执行工作法律体系的建议》。
张学群表示,目前我国执行立法还不够完善,执行机制还不够科学、合理、有效,执行法制尚不健全,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执行立法,完善执行法制。目前最大的缺陷就是我国尚未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法律上对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
“现在,法院执行主要依靠的是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编,虽然是4编中的一编,但只有35个条文,占全法284个条文的极小比例,而且纲多目少,内容缺失严重,很多条文比较笼统,无法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纷繁复杂的实际问题。导致执行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成为消极执行、乱执行和各种腐败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张学群说。
他表示,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作出有关执行的司法解释已达300多个条文,填补了相当一部分法律空白。司法解释虽然对保障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执行中使用法律的统一性,以及规范执行秩序起到了巨大作用。但因其效力问题及影响力仍不及全社会必须统一遵守的法律,因此,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对执行措施、执行程序、执行救济等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系统的规定,有利于严格规范执行行为,可以有效防止执行权滥用,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遏制规避还需强制执行
据悉,当前,规避执行现象日趋严重。一些被执行人虽然有履行能力,却通过隐匿、转移、低价处分财产、假离婚、假析产、假诉讼、假破产、剥离优良资产、设立关联企业等方式规避执行,这一现象在部分地区有愈演愈烈之势。规避执行问题的存在,不仅导致执行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债权难以充分实现,而且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张学群指出,规避执行现象的发生有多种原因,执行法律制度不完备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执行程序作为民诉法的一编,难以对规避执行的反制措施进行系统规定。制定单行的强制执行法,有利于减少规避执行的法律漏洞,最大限度地遏制规避执行问题的发生。
“强制执行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不仅包括民事执行,还包括行政执行、刑事执行和非诉执行;执行依据不仅包括民事法律文书,还包括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处罚决定、处理决定,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民诉法无法涵盖强制执行的全部内容,将执行程序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制定单行的强制执行法,更符合执行程序本身的特点,更符合执行工作的客观规律。”张学群说。
单独立法符合世界潮流
据介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倾向于制定单行的强制执行法。奥地利、瑞士、瑞典和我国台湾地区就采取了执行单独立法的模式。近30年来,日、法、俄、韩、芬兰等国先后将执行法律制度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制定了单行的民事执行法。
张学群告诉记者,1999年7月,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明确要求,要“加快执行立法。最高人民法院要抓紧起草强制执行法,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6年,中央政法委员会曾专门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尽快制定强制执行法。而早在2000年年初,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即成立了强制执行法草案起草小组。起草小组系统总结了执行实践经验,收集了国内外大量文献资料,参阅了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执行法律文件,数十次征求专家学者及各级法院意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2001年12月形成了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一稿。此后,多次修改论证,几易其稿,目前,起草小组正在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强制执行法也是每年两会代表和委员们关注的热点问题;法学理论和实务界绝大部分学者也大力呼吁制定单行的强制执行法;全国各级法院更是热切盼望强制执行法早日出台,制定强制执行法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呼声。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既是中央的要求和社会各界的共识,也是解决执行难的迫切需要;既符合执行程序的规律,也符合世界各国的立法潮流。鉴于单行立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建议将强制执行法作为‘任期内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正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张学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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