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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力构建多元化调解工作机制
“调解方式解决民间纠纷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符合中国崇尚‘和为贵’的法文化传统,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和社会背景,被称为‘东方经验’。充分发挥调解职能,对于建设和谐社会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一直十分关心法院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周建元谈了她对调解的看法。
“社会矛盾千头万绪,法院面临的困难和压力也是千头万绪,要解决这些困难、克服这些压力,单靠法院自身力量肯定是举步维艰,在开展审判工作中简单地理解适用独立审判理念,绝对行不通。只有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整合一切能够为法院所用的资源,逐步建立起公正、高效运转的多元的化解社会矛盾机制,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周建元说。鉴于此,她提出,要按照党委领导、协调配合、突出重点原则,区分轻重缓急,重点放在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涉诉信访等多发性、群体性及敏感性纠纷的化解上。充分发挥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员的特殊作用,加强调解组织与立案诉讼的对接。在诉调对接工作中,不仅依托司法所和人民调解,还注重吸纳社会力量协助调解,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等单位的权威和优势,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在这方面,襄阳中院做的不错,他们针对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等多发易发案件,加强与妇联、工会、卫生、交管等部门的衔接配合,联合解决纠纷。2011年,全市法院各类案件调解撤诉率达65.11%。
紧接着,周建元道出对法院的期待:“判决作为审判机关运用国家权力解纷止争的基本手段,不可忽视。强调调解,要注意把握好调解与裁判的辩证关系,要坚决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的发生,既不能够久调不决,拖延诉讼,也不能因为判决省时省力,而放弃可能的调解机会。判决是刚性的,调解是柔性的,只有‘刚柔并济’才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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