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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的说明
——2022年10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毅亭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社会融合和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加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群体的权益保障、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总书记明确指出:“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我们要高度重视”,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性提升到新的高度,为我们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开展相应立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从上世纪80年代起步,2012年《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后快速发展,为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参与融入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展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的成就。但总的来看,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整体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尚不匹配,存在许多问题、面临亟待解决的困难:无障碍设施建设需求量大而迫切,不平衡不充分不系统特征明显;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无障碍社会服务远远不能满足当前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数字鸿沟”和“服务赤字”客观存在,与此同时,无障碍理念尚未深入人心、人才培养严重不足、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狭窄、管理体制不够完善,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健康发展。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无障碍环境建设需求多样、基数庞大、主体多元的现实,民法典、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对无障碍的相关规定失于零散、缺乏衔接,有的内容交叉重叠;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民用航空法、铁路法等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中则没有直接涉及;现行《条例》位阶不高、规定较为原则、监管力度不足、约束力不强,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集中规范。
这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我国现有残疾人约8500万,截至2021年底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已有2.67亿,加上有无障碍需求的孕妇、儿童、伤病人员等,人数合计数亿人。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消除公共设施、交通出行、信息交流、社会服务等领域的障碍,使这些人平等参与到社会生活中,保障其生活尊严,提升其生活品质,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宪法法律要求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推动我国人权事业进步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履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义务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国家的责任和社会的温情。
这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人口老龄化是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的基本国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广泛而深远,劳动力减少、消费需求降低、创新动力不足可能是其中比较突出的方面。目前我国的残疾人中5900多万属于轻中度残疾,低龄老年人口中仅60—65岁年龄段的人数就有6700多万。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弥补残疾人、老年人等因身体机能部分缺失或退化产生的差异,可以便利大量轻中度残疾人和低龄老年人走出家庭、进入就业市场,从而极大地释放社会劳动潜力、提升社会消费能力。同时,面对未来三成左右国民的社会生活需求,围绕无障碍的设施设备、信息技术等的研发、应用,将有力促进国家科技化、信息化水平的提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这是切实提高无障碍环境建设质量的有力保障。无障碍环境特别是无障碍设施只有做到系统、连续、规范、安全才更有意义,孤立的、不规范的、损毁的设施,不仅会造成大量资源浪费,还会带来生活的不便,甚至形成严重的安全隐患。新时代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在继续解决“有没有”的同时,更要努力解决“好不好”“管不管用”的问题。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拓展无障碍的内涵,普及正确理念,强化源头治理,压实各方责任,扩大社会参与,提升技术水平,将会有力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更加科学、节约、创新、融合。
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列入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社会委在中国残联提供的建议稿基础上,结合几年来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和相关调研掌握的情况,并认真听取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其后征求了31个省级人大社会委的意见,召开了专家座谈会,委托中国残联收集了广大残疾人、老年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征求了“一府两院”的意见。在认真研究讨论、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二、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指导思想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以推动建设惠及全体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为目标,建立健全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制度,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总体思路是:
(一)面向全体成员,突出重点人群。无障碍环境建设事关每一个人,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幼儿、伤病者、负重者等。《草案》强调通用设计、广泛受益,同时基于数量庞大的残疾人和老年人群体对无障碍环境需求更大、倚赖更深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残疾人部分功能丧失、老年人功能衰退而产生的无障碍需求,对部分无障碍设施和信息交流作出适残、适老的特别规定,在无障碍社会服务中明确要求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便利,以最大限度满足残疾人和老年人的特定需要。
(二)坚持政府主导,推动共建共享。无障碍环境建设长期被人们视为残疾人的“特惠”、与自身关系不大,甚至是浪费社会资源,因此社会认知度不高、参与不足,资金投入主要依靠政府。《草案》坚持政府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同时重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通过财政补贴、经费支持、政府采购等方式,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相关产业发展;通过加强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奖励激励,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实现无障碍环境共建共享。
(三)立足国情实际,实行适度前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无障碍环境建设推得动、可持续的客观要求。《草案》在无障碍实现程度上,把建设目标建立在财力可持续和社会可承受的基础之上,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安排无障碍环境建设达标时序,对新建与改造、不同领域和场所等,作出适度区别的规定,不搞过高标准、齐步走、“一刀切”;在实现形式上,实行因地制宜,既高度重视技术标准,也鼓励配套服务,同时充分考虑科技赋能因素,对于未来可能通过高科技实现无障碍的领域不做过细的规范,为科技发展留下充足空间。
(四)坚持系统思维,实现统筹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政府职责、市场行为、社会公益等不同层面,公众对无障碍的认知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发展。《草案》试图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推动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发力,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协同配合,实现无障碍物理环境、信息环境、人文环境一体推进,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过程中,促进高质量无障碍环境建设。
三、《草案》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草案》是对《条例》的丰富和发展,将《条例》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规定上升为法律并予以充实,同时对《条例》欠缺的内容作了补充。目前的《草案》包括总则、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监督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扩展了受益人群。将受益人群从以残疾人为主扩大为全体社会成员,同时为避免以往无障碍受益人群多采用列举方式导致的界限不清问题,从身体功能受限的角度,创设“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概念,并在附则中单设一条予以明确。
(二)完善了相关体制机制。一是确立了经费保障机制;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机制;三是增加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信息公示、投诉处理等相关工作机制;四是充实了包括体验试用、社会监督、检察公益诉讼等在内的监督机制。
(三)对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出更高要求。一是从城乡一体化发展考虑,不再对城市和农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分别表述;二是明确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审查、验收备案各单位的相应职责;三是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既有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的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家庭、居住区、就业场所、道路、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等的无障碍以及无障碍卫生间和停车位,提出明确要求;四是对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等作出细化规定。
(四)丰富了信息交流内容。一是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提供公共信息、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时应采取无障碍方式;二是强化影视节目、图书报刊、网络应用、硬件终端、电信业务、公共图书馆等提供无障碍信息的要求;三是鼓励食品药品等商品外部包装配置无障碍说明书的要求;四是对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的推广使用作出要求。
(五)扩展了社会服务范围。一是规定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公共服务场所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基本要求;二是细化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选举、公共服务、司法诉讼以及公共交通、教育考试、医疗卫生、文旅体育等方面的无障碍社会服务;三是要求政府热线和报警求助、消防应急、交通事故、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逐步具备无障碍功能;四是要求根据残疾人、老年人的特点,保留现场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
(六)强化了法律责任。参考刑法、民法典、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强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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