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全文】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2:03:2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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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动物检疫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消毒,取得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后,方可承运;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货主还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第三十三条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

1、据农业农村部9月7日消息,《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未经检疫的胴体、肉、脏器、骨、蹄、头、筋等动物产品,不予补检,予以收缴销毁。

3、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最新修订

据农业农村部9月7日消息,《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律主观:常用的动物检疫方法有以下五种:流行病学调查;病理检查;病源检查;免疫学检查;临床检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因此法律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怎么处理

1、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和技术指导下作熏蒸、消毒、退回或销毁等处理,具体处理方法根据货物携带病虫害的不同情况而决定。

2、(5) 对携带、邮寄我国规定禁止携带、邮寄物入境的动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6) 输入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处理合格的,准予入境。

3、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4、实施除虫、灭鼠、消毒等处理。运输工具是指完成旅客和货物运输的机车、客货车辆、汽车、轮船、飞机等,其检验结果的处置形式是实施除虫、灭鼠、消毒等处理。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什么

1、第一条 为加强对动物检疫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指为了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类健康,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规范动物检疫工作,制定的管理办法。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4、法律主观:常用的动物检疫方法有以下五种:流行病学调查;病理检查;病源检查;免疫学检查;临床检查。

5、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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