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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困难及解决策略
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时有发生,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实务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笔者在此通过对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困境进行梳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供交流探讨。
一、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困境
人民法院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中发现有“三难”:一是资产状况较乱,追查难。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中,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已歇业关门或是转制后缺乏有效管理,企业资产状况较乱。许多企业的资产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资产凭证缺失,无法证明账上资产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由于有关的经办人下落不明或是拒绝合作等原因,清算组很难核查资产,更难追查被转移、隐瞒的资产。有些资产则在企业停产后保管不善,到宣告破产时已荡然无存,无从追查。
二是破产债权较多,追收难。多数破产国有企业的对外债权均占全部资产的70%以上,数额巨大,少则百万,多则达千万元之多,而且均为不良债权,很难追收。这些债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没有相关的原始凭证证明债权的真实性,如合同、划款凭证、送货凭证等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只有账面记录,而且有些债权从法律上是很难确认的,许多情况是仅仅为平账而挂在账上;第二,债权的存在时间长,少则三年,多则十年,没有证据证明是否进行过追收,造成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举证困难。还有一些账本上记载的债务人名称不详或早已被注销、吊销或是无从查找;第三,国有企业之间互负大额债务,债权债务关系繁杂,在被宣告破产的企业中很多企业互相享有大额债权,基本是无法实现的。
三是职工安置标准不明,资金来源少,保障难。职工安置是破产审判中的一大难题。进入破产程序的国有企业多数是停产多年或是经过转制后留下的老企业,有关职工安置的标准尚不明确,存在不少争议。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安置职工的费用应多渠道筹集,但目前这种渠道尚难贯通。
二、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解决策略
“三难”现象应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国有资产清查的监管工作。对于国有企业在申请宣告破产前应详细核查企业的资产,多方面核查,听取职工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通过监督、管理的行政手段清查企业资产,及时堵塞漏洞,依法处理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尽早防范,依法追究破产责任,使国有资产不致非法流失。
二是加强对国有企业对外债权追收的监管力度。管理部门在资产检查中发现时间比较长的债权,应督促企业依法追收,对于怠于追收的,应及时追究责任。加强对企业业务人员的管理,制定有效的制度,确保业务人员能够配合及时查清企业的对外债权情况,特别是在企业停产或转制前,应要求相关的业务人员就相关的业务进行说明,交齐有关的业务资料,防止有关人员与欠债单位恶意串通,销毁有关凭证,导致债权无法追收。
三是制定有关职工安置的文件,多方筹集职工安置资金。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不折不扣就职工安置的标准作出规定,并多方筹集资金,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在企业破产后的生活保障问题。
四是加强多方面的沟通和配合,共同解决国有企业破产中发现的问题。企业破产涉及的问题多、法律关系繁杂,职工集资、职工住房、房地产处理、资产追查、债权追收、职工移交、档案移交等,均有可能涉及到职工、债权人、政府有关部门等等,而加强法院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无疑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五是法院要加大能动司法力度。通过审查企业发放的偿还财物通知书,对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由破产合议庭裁定执行在外债权,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实现债权,确保企业财产不受侵害。
本文通过对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简单梳理,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建议,希望本文能为完善国有企业破产制度、保障国家经济的有序运行提供一定的制度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高安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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