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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现状调查及拓宽选任渠道的思考
引言
2004 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确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地位;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使其进一步规范化。2015年4月1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举行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使得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进入新的时代。
一、人民陪审员队伍基本情况
笔者通过对辖区法院207名人民陪审员的队伍现状进行调研,对陪审员在性别、年龄、党派、学历、专业、职业等情况进行了数据分析,发现人民陪审员在选任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陪审员的年龄结构存在比例不合理问题,辖区法院207名人民陪审员年龄结构为,30岁以下的13人,占6%、31岁-40岁的58人,占28%,41-50岁的93人,占46%,51岁-60岁的32人,15%,61岁以上的11人,占5%。
(二)陪审员的选择严重向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倾斜,辖区法院207名人民陪审员党政机关基层干部的105人,占50%,事业单位25人,占12%,专业技术人员23人,占11%,社区工作者18人,占9%,农村普通居民10人,占5%,其他人员26人,占13%;
(三)陪审员学历要求过高,精英化明显,辖区法院207名人民陪审员本科129人,占62%,大专85人,占27%,高中学历22人,占11%,高中以下学历0人,本科、大专以上学历人员高达89.4%。
二、南疆地区人民陪审员选任等情况问卷调查
为了更全面的反映人民陪审队伍的情况,我们随机对辖区法官、陪审员、当事人进行了问卷调查,具体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是否愿意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中意见参半。为了广泛在调查法官对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态度,以及法官的态度对该项工作的影响,我们召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召开了一个座谈会并进行了问卷调查。我们发现,参加座谈的法官比较一致地肯定落实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必要性,对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普遍持肯定态度。在调查到“您认为我院的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素质怎样”的问题中,有16人认为比较高,有8人认为“还可以”,有4人认为“高低不一”;在分析现在的人民陪审员存在什么问题时,大多数法官认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时存在对案件情况不了解、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参审不均衡等问题。对于“您审理的案件是否愿意有人民陪审员的参与?”的问题,有16人选择“是”,有12人选择“否”。在“您不愿意有人民陪审员参与的原因”中,大部分法官认为“太麻烦”、“陪审员不发挥作用”、“陪审员经常没时间开庭”。问卷调查的调查结果是:对于“您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否了解?”的问题,有19人选择“是”,占67.8%;有9人选择“了解一些”,占32.2%;“否”这一项没有人选择。换言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了解的法官占受访法官的100%。在被问到“您认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是否必要?”时,有25人选择“是”;2人选择“否”;有1人选择“可有可无”。对于“您认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有何作用”的问题,大部分法官认为,“增加法院审判的透明度”、“可以缓解审判人员不足”、“加强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了解”、“监督法官办案”、“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可以补充法官在某些方面的不足”。
(二)大部分陪审员认为当前人民陪审员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从统计的结果看,9个基层法院207名人民陪审员,2013年6月至今从未参与过案件陪审的有69人,占33.3%;参与陪审案件10件以内的88人,占42.5%;10件以上100件以内的有46人,占22.2%;超过100件以上的仅有4人,占所有人民陪审员的1.9%。
在“您认为人民陪审员发挥了什么作用”问题中,大部分陪审员认为“增加法院审判的透明度”、“可以监督法官公正办案”、“让人民群众参与法院工作”、“让当事人更服判息诉”;而在“您认为人民陪审员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5人选择“是”,11人选择“发挥了一点”,6人选择“没有”,可见,大部分陪审员认为当前人民陪审员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您是否经常参与审理案件”一问中,有5人选择“经常”,有6人选择“偶尔参与”,有11人选择“没参与过”,由此可见,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不均衡。对于“您在开庭前会用多长时间熟悉案情”,有1人选择“提出几天”,有2人选择“提前一天”,15人选择“提前一小时”,4人选择“边开庭边看”,可以看出,大部分陪审员在开庭前并没有花很长时间熟悉案情。
对陪审员参审判案困难的调查中,11.3%的陪审员认为是通过证据确认事实,54.8%的陪审员认为是法律适用,34.46%的陪审员认为是在综合分析判断环节。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这也是少数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陪而不审,或在评议案件和表决过程中随声附和的主要原因。
(三)大部分案件当事人愿意自己的案件有陪审员参与审理,但没有主动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为了调查当事人对是否愿意有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审理案件的态度,我们对部分案件当事人进行问卷调查。对于“您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情况是否了解”的问题,有5人选择“了解”,有16人选择“听说过,不了解”,有9人选择“没听过”,可见大部分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并不是很了解。至于是否希望自己的案件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问题,有17人选择“是”,占80.9%,有3人选择“无所谓”,1人选择“否”,可见大部分当事人都希望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在“您是否会主动申请人民陪审员审理参与案件”的调查中,全部人都选择了“否”,可见,主动申请陪审员参审的当事人很少。至于愿意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原因(多选),10人选择“比较透明”8人选择“比较公正”,12人选择“防止法官不公正”。换言之,大部分当事人都认为有陪审员参与会比较透明公正。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可能成为人民陪审员的公民,除了在国籍、年龄、健康状况等方面做了限制之外,还特别将文化程度作为选择标准,但是,陪审制度的本意在于使民众参与审判,不分性别、职业、教育程度、社会地位,尽可能使社会各阶层广泛参与,发挥其保障民主、公正、自由的价值。而选任的精英化,不能不说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陪审制度应当具有的民主性。从实践中可以看出 207 名陪审员均为大专以上学历,精英化趋势明显。这些陪审员中所体现出的职业类别、社会阶层和社会现实并不基本对应,像农民、工人等低收入群体明显没有获得足够的代表。这必然导致人民陪审员社会代表性不够广泛。《南方周末》就曾载文质疑: 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精英化意味着对普通阶层民众参与司法进程的不公平,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精英化并不意味着审判结果的更加公平,人民陪审员选任精英化与采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相矛盾。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由 3 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由 3人、5 人、7 人组成。”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合议庭人民陪审员的数量可以为 1 人或 2 人。在2 人的情况下,就会在数量上取得优势。但在实践中,都是由法院自由裁量,因此基层、中级人民法院陪审员的人数基本上只有 1 人。这意味着,当法官的意见趋于一致时,陪审员因为表决权少而形同虚设。因此,现实中人民陪审员成了无所作为的摆设,陪审制度所追求的价值难以实现。
三、拓宽人民陪审员选任途径思考
(一)关于陪审员文化程度的规定不宜要求过高
从一直以来公布的数据来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人数占我国人口总数的比例是极小的,且具有高学历的人群多集中在40岁至30岁之间,年龄也相对过于集中。可见只在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群体中选任人民陪审员根本不能保证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因此,笔者认为在规定人民陪审员资格上,应当细化学历的要求,保证大多数公民不会单因为高学历的要求而被排除在陪审员之外。同时笔者认为,陪审员的精英化并不会妨碍司法公正,关键在于要保证陪审员来源的民间性,才会具有民众的视角,才不太容易受到上级的左右,才能更好的发挥司法为民、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监督、司法廉洁和司法权威的价值。应当广泛的对陪审员进行选择,有计划、有区别的进行管理,有层次的参与案件审理,完全可以避免学历片面化的问题。
(二)普通人民陪审员选任应实现非法律专业化
当前的实践中,法院在选任陪审员时通常会认为法律专业的陪审员较一般民众更能胜任陪审工作,更有倾向于选择一些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人士的趋势,同时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也主要是培训法律专业知识,试图将陪审员变成准法官,从而减轻合议分歧。而这恰恰违背了陪审制所要求的运用陪审员的“民间智慧”来补充矫正法官法律思维不足的初衷,诚如龙宗智教授所言,现行陪审制最大的误区,就在于让非专业法官解决法律专业性问题,因此而违背了诉讼的规律。
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实现由专业到常识的回归。因为陪审的作用并不是用法律知识来陪审,而是根据自己的常识、日常生活经验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使法官听取来自业外人士的意见,这要求陪审员的思考和判断应建立在非法律人的情感基础之上,而具有法律背景的陪审员往往难免以法律思维看问题,而法律思维往往会破坏陪审员作为普通人的自然判断力,并最终损害陪审制度设立的初衷。
(三)人民陪审员选任应积极吸收专家型人士
审判实践中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的新型疑难型案件日益增多,要求法官全面掌握其他行业的高度专业化的知识是不现实的,遇到高度专业性或专门技术问题的案件,法官往往难以快速精准的认定案件事实,而对此普通陪审员往往也难以胜任。比如知识产权案件,建设工程案件、税收案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涉外案件等专业性比较强的案件,往往涉及非常专业的问题,若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往往难以准确的认定事实。如果在此时,选任具有专业特长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就可为法官在审理专业性强的案件时提供强有力的技术知识支撑。因此,应在普通陪审员之外另行建立专家陪审员库,在案件涉及到专门性问题时,使用专家陪审员参与审判,让相关方面的专家来担任邻域内专门诉讼案件的陪审员,以专家的专业知识弥补法官在专门知识上缺陷,从而补救法官在事实认定方面的知识不足是十分必要的。
(四)选任范围应适当扩大同时有限制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选任人民陪审员除了对其年龄进行限制,要求18周岁以上外,对身份除了特殊人群外,不应该有明显限制,应认为任何公民都可以提出担任陪审员。同时笔者认为,陪审员的选任范围应该对特殊人群予以限制,如,人大代表就不适宜担任陪审员,虽然它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因为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作为各级权力机关的主体,不仅享有立法权,而且可以行使对包括司法审判在内的“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如果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其将立法权、监督权和司法权集于一身,这显然与我国的政体相违背,与权力制约的理念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同时,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任命和免除都必须提请人大常委会来确定,而人大常委会又是由同级的人民代表选举产生的,并要受其监督,这就可能导致对于人民陪审员的任命、考核和处分难以客观、公正。
(五)人民陪审在选任上应积极强化自荐
笔者认为,目前对于陪审员参与国家司法审判活动,首先要明确这既是普通公民的一种权利,也是一名公民其应尽的义务。政府要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宣传,增强公民履行义务的责任感,以便社会公众积极申请自荐。另一方面,公民参与司法审判活动的积极性不仅与公民权力意识有关,也涉及到公民个人素质的问题。例如在美国,有的公民对参与陪审也没有多大兴趣,但公民的权力意识较强,虽然不太情愿担任陪审员,但仍然会按时出庭,履行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同时要建立一套能够吸引公众参与人民陪审工作的保障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福利待遇和社会地位,增强其尊荣感和归属感。
结语
人民陪审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保障司法公开、实现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举措,对防止司法擅断、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权益、保证基本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设置的初衷乃是为了实现“法官法律思维”与“陪审员民间智慧”的良性互补互动,将世俗社会的常识、常情、常理及民间社区的习惯、道德、伦理融进案件的审判过程,保障情理法的有机交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人民陪审员对于开展司法宣传,实现民间普法,引导普通民众尊法、重法、守法,树立正确的行为导向无疑意义重大,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改革也必将成为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
(作者单位: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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