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浅论雇佣、承揽、劳动、帮工关系的区别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人们的民商事活动日趋频繁和多样化,主要表现为以雇佣、承揽、劳动、帮工等关系从事社会生产、加工、制作、施工、搬运、帮工等劳务活动,但它们之间的交易活动有着极易相似之处,有时也交叉在一起易发生混淆,司法实践中又往往难以把握和界定。笔者现对这些法律关系作浅显的梳理,以求对上述法律关糸有一个较为完整的认识与了解。
一、主体适用范围不同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第2款之规定,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员依照雇主的授权职责或指示范围内从事某生产经营活动或其它劳务活动,而雇主依约支付相应劳务费给雇员的民事法律行为,雇主主体适用范围较广,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雇员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法律对雇员主体资格要求比较严格,一般不得聘请“童工”从事劳务活动,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依照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时,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的劳动或危险作业;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所谓承揽关系(又称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依约给付劳动报酬的协议,法律对承揽关系主体资格要求比较宽松,承揽人具备合法经营能力即可承揽业务,承揽人、定作人主体适用范围较广,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依照《劳动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所谓劳动关系(又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主体另一方则是劳动者个人;依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所谓帮工关系是指双方因帮工活动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帮工人、被帮工人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律对帮工人的年龄未加以限制,通常自然人能具有相应的帮工能力即可成为帮工人主体。
二、支配关系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雇主”与“雇员”是管理与被管理的经济利益关系,双方的地位是独立、平等的,不存在任何行政隶属关系,一般而言雇员应按照雇主的意思从事雇佣活动,并服从雇主的管理安排,雇员无自主决策管理权,也无需自己独立思考,雇主一般注重于雇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责任是否到位;承揽关系中的“定作人”与“承揽人”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承揽人一般有自主管理或经营权,既可自备设备、技术,又可以单独组织人员进行作业,定作人只注重于承揽人的工作成果能否达到约定要求,一般不讲究工作的过程与时间;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存在着两者关系,即存在着经济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帮工关系中的“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各自地位独立、平等,但帮工人为了维护被帮工人的利益仍然要按照被帮工人的意思来完成帮工事务的,否则不是帮工活动。
三、行为结果所表现的目的不同
雇佣活动所表现的行为结果是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务行为;承揽活动所表现的行为结果是承揽人必须交付的特定的工作成果;劳动活动的行为结果是定时或不定时的劳动工作量;帮工活动的行为结果是无偿善意的帮助行为。
四、对等价值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员所获得的对价值是劳动力市场价格,即获取的劳务费与市场劳动力价格相近;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所获得的对价值不是劳动力市场价格,而是所支付的劳动成果的市场价格,不仅包含了劳动力的市场价格,还包含了完成劳动成果所付出的独立思考、技术操作、原材料,甚至聘请组织他人的劳动回报所支出的价额;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获得的对价值是约定的工资、奖金或其它福利等价额;帮工关系中的帮工人一般不追求有偿报酬,而是追求人格魅力,所获得的对价值是道德价值。但有的被帮工人基于感激拿出报酬款或礼物给帮工人,但不改变帮工的无偿性。
五、调整的法律不同
雇佣关系、帮工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承揽关系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适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劳动关系不是民事契约关系,故不是民事合同,而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
六、风险责任不同
依《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第11条之规定,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几乎承担雇佣活动的风险,如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或遭受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外;依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之规定,承揽关系的意外风险责任,一般由承揽人自行承担,除非承揽人有事实证明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明显过失之外;劳动关系的风险责任一般由用工单位承担;依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3条、第14条之规定,帮工关系中,被帮工人应承担帮工活动的风险,帮工活动无法完成或帮工活动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等后果,均由被帮工人承担,除非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之外。
七、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雇佣、承揽、帮工关系引发的赔偿纠纷可通过诉外和解或诉讼途径解决;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除仲裁终局的案件外,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起诉,故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
八、赔偿标准不同
基于雇佣、承揽、帮工关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及《人身损赔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的标准予以赔偿,而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引发的工伤事故赔偿案件,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予以赔偿,一般而言,工伤赔偿的标准要高于普通赔偿标准。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关于《浅论雇佣、承揽、劳动、帮工关系的区别》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法规内容,请关注法务吧!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履行合同导致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怎样有效投诉快递不送货上门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
- 法律规定成立投资公司有何条件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刑事实务】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
- 警惕假律师
-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侵权后果有
- 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有哪些规
- 口头买卖合同的代理词怎么写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私自办辅导班怎么举报最有效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广州积分入学明细没有社保可以申请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