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心理角度看信访积案的成因与化解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2:00:0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近几年,法院涉法涉诉案件普遍呈上升趋势,以新邵法院为例,上访者大多数年龄比较大,上访持续时间长,上访部门多,家庭比较困难,其心理问题普遍存在。本文试图从心理角度分析信访案件的成因,探寻化解思路,以期减缓信访工作压力,促进法院工作和社会和谐。

从心理角度看信访积案的成因与化解

  一、上访者比较明显的几种心理状态

  (一)偏执心理。偏执心理在心理学上又叫妄想型心理,具有偏执心理的人一般性格多疑、极度敏感,固执死板;自以为是,自命不凡;易嫉妒,好争斗,容易产生偏见,常将他人无意、非恶意的甚至友好的行为误解为敌意,将周围事物解释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阴谋”,并可成为超价观念。在涉法涉诉上访中,特别是赴省进京的老上访户中,其偏执心理不同程度存在。这些当事人总认为自己的看法是绝对正确的,怀疑承办法官有失公正,觉得自己受到了某种坑害或委屈。如我县小塘镇李某某,就是典型的偏执型心理状态。她因与邻居发生纠纷斗殴,后起诉至法院,对新邵法院的判决不服,认为法官审理不公正,并无故怀疑邻居与其他村民向法院作伪证害她,并对自认为可能已向法院作证的村民挨家挨户“发通知”,要求别人去法院讲清楚,弄得人心惶惶。并常年数次到邵阳中院、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等部门上访,此人经中国法医学会法鉴定中心和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偏执型人格障碍。另如新邵县严塘镇老上访户唐某某因与他人合伙贪污粮票、现金,被新邵法院判处贪污罪,免予刑事处分。但唐某某多年来一直在申诉上访,他认为自己当初虚购虚销举动是为了偿还公款,不是为了满足私利,不应该认定为贪污罪,损坏了他的名誉,要求再审改判并恢复党籍、补发工资。虽然各级法院负责信访的干警多次向他释明法律,但唐某某一直认为自己是“被逼贪污”,是被单位的领导、同事陷害的,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是“正确”的,所有法官都搞错了,因而一定要讨回公道,分析其心理、行为,偏执型心理表现明显。

  (二)不平衡心理。在涉法涉诉上访户中,不平衡心理表现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对法院原判决不服。一方面是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匮乏,对法官依法判决存在误解,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某些案件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或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取舍不一,造成了确实存在某些同类案件判决结果相差较大的情况,使当事人产生了一种不平衡心理。另一种表现是法院在处理信访案件特别是在一些重大节日敏感期处理某些信访案件时,不同程度地存在花钱买平安的思想和做法,对一些息访协议费用的支出,包括对老上访户的生活费、困难帮助费等,明显要高出平时,有的甚至高出较多。而许多上访户在“上访途”中相识,产生“共鸣”并互通往来,有时还抱团上访,如其中一位的息访费用较高,必然在他们中间产生“辐射”效应,使其他的上访户产生效仿心理、不平衡心理。如我院老上访户雷某某、张某某、何某某、乔某某等人经常保持信息往来,在今年7月初我院对张某某信访案进行处理时,雷某某、何某某、乔某某全部到场,要求法院对其上访案一并处理,如对张某某案处理不慎,很容易让这些上访户产生比较或不平衡心理。

  (三)需求补偿心理。在许多上访户中,特别是在一些年龄较大的上访户中,因家庭实际困难产生需求补偿心理的较多。他们本来家庭条件就不好,如某一案在法院判决、执行后,对其家庭和个人生活生存确实带来了较大影响,使他们压力感、忧虑感与日俱增,为此到法院上访,期望改变生活面貌。如今年6月下旬到我院多次来访的益阳市迎丰桥镇75岁高龄的阳某某,曾7次数人到新邵法院反映情况,还扬言要邀集亲友及益阳残联数百人到新邵法院来讨说法,并要将有关情况到报刊、网络上发表。经过深入接谈后,干警了解到,阳某某是一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现已退休10余年,老婆没有其它收入来源,儿子残疾多年,家庭生活本就比较拮据,自与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邵法院判决和部分执行后,阳某某个人和家庭生活状况和心理状况受到了较大的影响,需求补偿心理明显,加之他认为自己在该案中有“苦衷”、有“委屈”,为此希望通过信访途径解决实际困难。

   (四)借题发挥心理。在上访户中,有个别的属于因为对某一涉法事项或对自己所涉的某一案的判决或执行不满,从而在其他案件中借题发挥、钻牛角,以期对其所有问题一并解决。如我县严塘镇老上访户何某某现所涉上访案件4起,其中3起是赴省进京上访的,有的案件标的不大,如其与新邵县严塘镇中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其争议标的其实只相差几百元,但何某某因此案从邵阳中院到省高院、到最高院多次上访,其实质是借题发挥,一是发泄自己的不满,二是期望通过该案上访使上级有关部门对其所涉其它案件给予关注和一并处理。

  二、从心理层面对信访当事人进行影响和干预,促进信访案件化解

  因上述种种心理,使一些当事人多次来访,反复纠缠法院,要求法院重新处理或处置,造成了信访案件的形成,给法院工作和全面建设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较大影响。基于当事人上述心理,笔者认为从心理层面对信访当事人进行影响和干预,对化解信访案或有裨益。

   (一)加大对信访积案对象心理咨询与疏导的力度

  法院在接访过程中,接访干警在切实做好判后释疑工作的同时,要注重提供心理服务,使信访当事人对自己的心理有正确的认知,在法院干警(或专业人士)的引导、帮助下,校正自己不当、不良心理,正确的评价自己与他人,正确的认识法院裁判公正的相对性和客观存在性,多换位思考、释怀,化解不良心理与思想郁结。对于一些有重大不稳定因素的信访案件,可问计于专业的心理咨询师,特别是对于部分反复缠访、闹访的上访户,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加大心理咨询与疏导的力度,避免矛盾激发、影响扩大。另一方面,建议当地乡镇、村干部经常关注上访对象心理特征,建立心理档案,以便专业人士定期分析,掌握上访当事人心理状态,从而为信访积案的化解提供指导性意见。

   (二)加大对初访对象的“印象管理”技术运用力度,给上访者以信任心理

    在心理学上有种效应叫首因效应即第一印象,第一印象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人们之间的进一步沟通,直接影响接访者给初访者留下的第一印象,同样的信访同样的处理结果,因当事人对接访者印象不一,反应会截然不同。因此,在初访接待中接访者要认真做到一张笑脸、一杯茶水相迎,切实给来访者留下良好印象,而不能给来访者以拒人千里之外的感觉。这在心理学上又叫印象管理技术,在接访特别是初次接访中相当重要。

   (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平台,加大第三方参与化解信访问题的力度

    根据上访者心理反映,适时让第三方如其亲友、基层调解组织与乡镇干部等参与调解,因这些人熟知当事人心理,有利于沟通交流,另碍于面子关系,当事人有些无理、非分的想法和要求也不会表现出来,能促进信访问题的化解。而现代信息交流平台,如微博、微信、官网等沟通方式,让大家交流的渠道更加情感化、人文化、经常化。因此,我们在做信访积案化解工作过程中,主动适应这种社会交往新常态需要,在充分运用以前三调联动经验做法的同时,广泛运用微博、微信、官网等信息化平台,拓宽第三方参与信访工作的渠道,以信息化手段推进联动化解信访问题的广泛深入。

   (四)给予必要的人文关怀与人道主义帮助

    对于一些确实家庭困难的上访户,适时适当的给予人文化关怀与人道主义帮助是有必要的。当然对于一些无理上访、无理缠访闹访的老上访户,要摆明立场,对他们的无理要求坚决予以拒绝,以免带来辐射效应,使其他上访户产生效仿心理。如我院在处理益阳阳某某携妻带子上访案时,考虑其案情以及其老两口确实年老体弱、儿子残疾多年、家庭异常困难等实际,采取深入做申请执行人协调工作、对申请执行人适当进行司法救助等方法相结合的办法,缓减阳某某的燃眉之急,解除了其心理压力,使一触即发的群体性上访矛盾得到化解和平息。另对于张某某上访案,因其案确早已终结,但张某某与其子一直在非法上访,对于此等无理纠缠的上访户,我院院领导与接访干警等集体进行了答复:其家庭困难可向当地政府反映,而继续缠访法院一概不接洽,闹访将依法打击。由于该院院领导与接访干警等态度也十分明朗,统一了口径,张某某及其家人从此后再也没有到新邵法院信访,也使当初受张某某(张某某儿子)影响串连抱团“要说法”的雷某某、乔某某、何某某等人打消了不正当的想法,不再寻思向新邵法院提无理要求,后雷某某与何某某依法向新邵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效地将信访案件导入了诉讼渠道。

   (五)对信访工作岗位上的干警进行必要的培训

  基于上访户突出的心理表现,以及从心理层面对他们进行影响和干扰的必要性,笔者认为,应定期组织对正在信访工作岗位上的干警与以后可能到信访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干警进行心理学知识培训,丰富他们的心理学知识,增强他们运用心理知识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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