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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关于护理费计算方法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机动车日渐成为普遍的代步工具,在生活中承担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为人们提供生活方便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交通事故,给人们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近些年来,笔者所在的法院所受理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逐年上升,在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中,双方一般对医疗赔偿等内容没有什么争议,但是对于陪护受害人的护理费问题却经常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一、护理费的法律根据和计算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从时间和产生的前提上,护理费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护理,一类是残疾护理。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我们所称的护理费大多都是医疗护理,本篇文章也是围绕着医疗护理在具体案件中产生的一些情况进行分析和探索。
医疗护理费,即在治疗期间受害人因就医和恢复而需要进行护理所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可见护理费的体现方式有两种:一是护理人误工费,这通常是亲属为护理受害人,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发生的误工损失;二是雇佣费用,这通常是为护理受害人而雇佣护工或者保姆,所支出的劳务报酬。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1、护理人员有固定工资的,护理费=护理人员×护理期限;2、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但是能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护理费=护理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护理期限;3、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又不能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护理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护理期限;4、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护理费=当地护工从事同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期限。
关于护理期限的计算方法,原则上应从因此次事故发生受伤住院之日起计算到恢复生活能够自理时为止。关于护理人数的确定,原则上护理人数应当为1人,但是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就护理人数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该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护理费应当如何计算
退休人员是否存在护理费的问题
退休人员是有固定工资收入的,而且其工资收入不会因为护理的时间而发生改变,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退休人员其正常收入不会减少也就不存在护理费的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退休人员可能还会被其他单位聘用从事工作,这样一来,退休人员就会存在两分收入,一是退休的固定收入,二是外聘收入。前者不会因时间的产生变化,但后者确可能发生变化,产生外聘收入的损失。对退休人员而言,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接受其他单位聘用并去的收入是其正当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对于受其他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而言,其收入状况应当按其退休工资和外聘收入合并计算。
三、对护理费的产生和性质的浅析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和立法原理,我们可以很明确的知道,交通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他人的侵害时有权要求的赔偿,以填补受害人本人所受到的损害,但是受害人的赔偿请求范围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能够是合理的损失,而不包括不合理的损失,即受害人自行扩大损失是不予赔偿的。在实际审判中常常出现受害人一方提出工资过高,明显不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护理费用,如果法官支持这种诉讼请求则明显会导致赔偿责任人不可接受的结果;若是法官不支持却又与现有的法律条文相违背,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法律滞后性的尴尬局面,即法律不能涵盖实际生活中的所有情况,而根据现有的法律逻辑去推理一个案件则可能会引起明显不合理的后果,基于这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法律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从而避免了因法律的呆板、制约而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
另,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我们应当明确一点,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是由于过错方的过失行为导致了受害方的人身或是财产损失,我们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比如医疗费和误工费,这样的费用是具有人身性质的,是他人不可替代的,是具有过错赔偿性质的,基于这样的原因当事人双方对此类赔偿一般不会有过大的分歧。对于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护理费,我认为是具有附带性质的。因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对护理人员是没有过错的,而护理费也仅仅是负有补偿性质的而不是赔偿性质,也就是说护理人员应当扮演的是补偿性质的法律角色。因此,对于实际审理中一些护理费要求过高甚至是高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在法理上应当是不予支持的。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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