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1:57:3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摘要】:隐私权一直都备受人们关注,尤其在这样一个经济资讯迅猛发展的时代,网络被广泛应用于各个方面,人们可以轻而易举地从网络中搜索到自己想要了解的资讯。正因为如此,法律能否有效的保护网络环境下的公民隐私权就更加得到了大众的关注。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颁布,但是就如何在网络环境中保护隐私权仍然没有做出详尽的规定,本文结合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对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展开探讨。

浅论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关键词】:网络 隐私权 保护

    1890年,美国私法学者布兰戴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Harvard Law Review》)上发表了《论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概念。此后近百年的时间里,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利的重要内容逐渐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并呈现出国际统一化的趋势。然而,近几年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强化对网络空间个人数据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已成为我国立法的当务之急。

    一、网络隐私权的内涵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等。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伴随着人类对自身的尊严、权利、价值的认识而产生。

    随着网络在人们生活中的广泛应用,网络下的隐私权得到了更多的关注。严格来讲,“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并不是一个法定概念,在立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从学理角度在传统隐私权概念基础上提出的概念。有学者认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下借助互联网而享有个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只是一般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一种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资料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虽然我国目前对于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但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一种新的发展,是隐私权的一个下位概念;其次,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是个人在网络空间中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利,由于网络空间的特殊性,是与传统的现实生活中的隐私权有一定的区别的。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络环境中所享有的私人信息、网络私人空间以及私人生活安宁不被他人侵害的一种人格权利。

    二、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权利内容

    网络隐私权因所处环境的特别,使之客体内容不同于传统隐私权。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权利内容主要是涉及到与个人身份及特征密切相联系的信息以及网上活动踪迹等,这些权利内容是网络隐私权所保护的对象同时也是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具体来说,网络隐私权的权利内容主要包含三方面:

    第一、个人数据信息,由于个人隐私在网络环境中主要是以数据的形式出现,网络环境下所保护的个人隐私其实就是个人数据信息或资料。所谓个人数据信息,是指一切与个人有关的,并能使他人或计算机系统从众多个体中区分出该特殊个体的信息资料。它包括个人的已被识别的和可被识别的任何资料。个人数据可以包括以下几种:(1)个人的自然情况和识别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地、遗传基因和病史、家庭基本状况等。这些传统环境下的个人隐私在网络环境下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网络服务者和其他得到这些资料的个人、组织未经数据信息资料主体的允许不得泄露;(2)网络中特有的个人资料。这些个人资料也是基于网络这个特殊环境而产生的,如电子邮件地址、网域名称、个人主页、用户名称、国际网络通讯协议地址等;(3)个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诸如网上银行卡、网上信用卡等个人财产。

    第二、个人网络活动踪迹。如浏览网页地址以及内容、IP地址等,在网上进行免费娱乐活动(如玩游戏、聊天、下载文件),与他人进行通信等,个人网络活动踪迹反映了公民个人的生活兴趣和爱好,反映了行为人内在的精神隐私。如果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利用个人网络活动踪迹,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将个人网络活动踪迹纳入到网络隐私权的权利内容是题中之意。

    第三、个人网络生活安宁,主要包括个人电子邮箱、个人网页和网站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等,例如个人的网络空间不受他人非法侵入和骚扰等。

    三、公民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互联网的全球性、开放性、虚拟性、技术性、复杂性、数字化等一系列不同于现实环境的诸多特性是网络隐私权安全问题产生的最重要的根源,是公民网络隐私侵权问题产生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因素,也直接导致网络隐私权不同于传统隐私权。

    首先,网络环隐私权客体的表现形式不同于传统隐私权。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开放性、数字化等特点,使得在现实生活中隐私信息的表现形式发生变化。例如生活私人空间,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个人的房屋、住所,而在网络环境中则表现为电子邮箱、个人网页或个人网站等虚拟空间。

    其次,网络隐私权积极权能突出。积极权能是权利主体对权利的主动支配权。传统的隐私权理论认为隐私权是一种消极权利,侧重于对私人生活和内心世界安宁的保护,只要求他人不为一定行为侵害其隐私,并不要求权利人为一定行为,而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网络的普及,个人信息被以更迅速、更隐蔽的方式收集、传播、利用。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当对个人信息享有更加主动、积极地控制、支配与利用的权利。

    另外,网络隐私权的侵权具有不同于传统隐私权侵权的特点。第一,网络隐私权极易被侵犯,网络的高速度以及虚拟性等特点,使得人们对自己的信息控制程度降低,而他人能够借助于先进的网络技术轻易地获取用户个人信息,这使得侵害他人隐私权比较容易。第二,侵权行为更具有隐蔽性,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及匿名性,使得网络用户大多数情形下不知道其他人的身份。第三,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更广,由于网络环境没有地域限制,具有全球性的特点,且其传播速度之快是不可估计的,因此不良影响传播范围会更广。

    四、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探析

    在网络利用日趋便捷,网络资料储存交换日渐普及的今天,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和个人隐私如何保护,服务商对取得的个人资料应如何利用和流通,是我国网络和电子商务发展所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虽然我国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提到了要保护我国公民的隐私权,但是无法面对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电子产品的广泛应用对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提出的挑战。在隐私权保护法律基础与社会环境都还相当薄弱的中国,更谈不上对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进行完善的法律保护。同时由于网络本身的开放性、全球性、不完善性,以及人们隐私权法律意识的淡薄,加之隐私权侵权案件的侦察、起诉、取证、审判等方面都存在困难,使公民个人的网络隐私权无法得到基本的法律保护。尽管网络隐私可以作为传统隐私的一种新的补充和扩展形式,但没有特别针对网络个人资料的保护和利用的法律规定,仅仅依靠过去的一些立法来保护一般民众的网络隐私权显然不够充分。

    为了规范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有关部门曾相继出台了一些规定,其中也涉及到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0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可以构成犯罪,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太过于笼统,其保护手段无疑是相当脆弱的,不便于实际操作,根本无法为网络隐私权提供足够的保护。 

    综上诉述,我国应采取对策完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制度。由于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立法所涉问题较为广泛,,若再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依赖于不同的部门立法,不仅会造成体系的混乱和不完善,也会使网络隐私权立法成为一项旷日持久的工作。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在民法典之下,制定专门保护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的单行特别法。同时,应该注意以下四个方面。首先,立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限制披露原则――不得将所收集的资料对第三人做收集目的之外的披露;安全保护原则――对收集到的个人资料必须进行合理安全的保护;责任原则――资料库控制着应对其管理的资料负完全责任;使用限制原则――个人资料不应供作收集目的之外的利用,除非经过资料主体同意或依法律之规定;个人取用原则――资料主体有权随时取用、复制自己的资料。其次,赋予权利人以信息知悉权。即让权利人知道掌握个人信息的部门拥有自己哪些信息,计划用这些信息做什么,相关信息是否准确,是否采取了适当的管理措施保护信息的安全。另外,个人信息资料的利用与安全。信息管理人必须在法律事先许可或个人同意的范围内使用数据,资料的使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必要的保护。最后,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数据主体的隐私权利也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在给人们的生活、学习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法律问题。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是伴随着网络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发展的新的范畴。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并不是法定的概念,其与传统隐私权具有一些不同的特点,目前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外一些保护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参考,笔者认为,制定专门保护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的单行特别法是一个有效的途径,依此可以保护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维护网民合法权益的行使,促进网络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2]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24页。

    [3]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页。

    [4]梁慧星:《隐私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载于《人民司法》2003年第4期。

    [5]王丽萍、田尧:《论网络隐私权的行业自律保护》,载于《山东社会科学》2008年底4期。

    (作者单位: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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