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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时期亲子关系诉讼的难点及解决对策
一、亲子关系诉讼含义
亲子关系诉讼是身份关系诉讼的一种,主要包括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和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者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为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诉讼。
二、亲子关系诉讼的特征和性质
新时期,亲子关系诉讼的形态是多样化的,对于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可以是母亲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以父亲和子女为被告;可以是父亲为原告提起诉讼,以母亲和子女为被告。对于非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可以是非婚生子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其生父为被告;也可以是非婚生子女的母亲或者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为被告。
亲子关系诉讼在民事诉讼法上属于确认之诉,其诉讼请求在于确认特定人之间的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诉讼标的为法律上的亲子关系,而不是事实上的亲子关系。
三、亲子关系诉讼存在的问题
亲子关系是人类最自然最稳定的关系之一,亲子感情是人类最深切最珍贵的感情。亲子关系诉讼对家庭的和睦、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的影响颇大,且身份关系诉讼具有对世性的效力,牵一发而动全身。新时期,亲子关系诉讼还存在一系列问题:
1、有关亲子关系诉讼的法律法规不完备。
我国的婚姻法以及民事诉讼法都没有对此种诉讼作出特别的具体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种特殊的诉讼不能进行合理及时的处理。
2、在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中,常常遇到当事人要求亲子鉴定,而对方当事人往往拒绝配合鉴定。我国的婚姻法以及民事诉讼法都没有对此类诉讼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得亲子鉴定这一本应具有较高证明力的证据在适用上遇到一系列的问题。
3、亲子关系诉讼的启动,挑战了现有的家庭关系。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身份关系诉讼具有对世效力,亲子鉴定程序一旦启动,则会挑战现有的家庭关系,震撼既存的伦理道德基础,其影响远远超出一次普通的诉讼给各方当事人带来的变化。
四、对于亲子关系诉讼存在的问题的解决对策
新时期,我们如何才能更合理地权衡和保护诉讼各方的利益,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1、建立健全有关亲子关系诉讼的法律法规体系。
不断加快立法进程,确保亲子关系诉讼活动中有法可依,为亲子关系诉讼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对于不适用新时期亲子关系诉讼活动的法律予以坚决废止,建立健全有关法律体系。
2、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防止权利滥用。
由于亲子鉴定事关重大,涉及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要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即其生父和生母有同居或受胎之可能的基本事实。如果过分强调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势必使请求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但如果忽略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隐私的保护。亲子鉴定作为一种证据方法,其实施必须具有必要性与正当性。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构成必要性;所谓正当性,是指当事人在请求进行亲子鉴定时,已具有推论亲子关系存在与否的重要证据,使进行亲子鉴定成为正当的收集证据的手段。
3、坚持正确价值取向,坚持民事诉讼主体协商自愿原则。
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也可以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由于亲子鉴定使用的是人体生物学样本,本人是否同意鉴定、同意采样,关系到人权问题,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但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作出处理。面对相互冲突的权利和利益,我们应当将未成年子女享有的被抚养教育的权利置于司法保护的首位。
4、创新工作方法,禁止强制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涉及到个人身体完整性及个体资讯自我决定权及隐私要求,直接强制鉴定情况下,将人视为审判客体,人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丧失了尊严与自主决定权,违背了保护人权的宗旨,所以如果被申请人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一般不得直接强制。同时,第三人家庭的稳定性亦不应被破坏,双方诉讼行为不应该侵害第三人利益。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应当多方考虑,努力提升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及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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