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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死亡赔偿金”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死亡赔偿金”的概述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指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人损失的一种补偿。“死亡赔偿金”按其含义分类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死亡赔偿金”包括以下费用:(一)安葬费;(二)扶养费(包含抚养费,赡养费);(三)死亡预期损失赔偿金;(四)其它损失费(生前所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上述“死亡赔偿金”费用范围的界定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而确立的,该条明确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安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由此可见,广义上的“死亡赔偿金”不仅局限于“死亡补偿费”,尚包含其它的相关费用;狭义的“死亡赔偿金”,实际就是“死亡补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从以上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来看,“死亡赔偿金”通常是指狭义上的“死亡补偿金”。
二、“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它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可见,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在死者的近亲属内确定,而死者的近亲属又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目前,近亲属如何参与分配死亡赔偿金,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顺序应比照《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顺序”原则进行,比如死者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由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和参与分配;若死者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权利和参与分配。一般来说,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只能是同一顺序中的近亲属参与分配,比照《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原则上不能同时有二个顺序的近亲属都来参与分配,由于次顺序权利人与死者生前生活紧密程度及生活依赖性明显要弱于前顺序的权利人,如让所有的近亲属都来参与分配,势必影响了第一顺序权利人的利益损失的弥补,那样做严重破坏了民法上的“公平对等”原则。
三、“死亡赔偿金”的法律属性
我国司法界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识不一,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属于遗产范畴;第二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死者死后依法取得的个人财产;第三种观点,“死亡赔偿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死亡赔偿金”到底属不属于遗产范畴,暂姑且不论,首先从什么是遗产的角度去分析,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人;(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件,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又作了补充性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包括存折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四条又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按续承包合同人的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从以上的《继承法》及其实施《意见》中不难看出,“死亡补偿金”不属于遗产范畴。另根据遗产概论,“遗产”的生效时间与“死亡赔偿金”的取得时间有质的差别,前者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的或能期待的个人合法财产,强调的是死者生前留下的个人财产实态,遗产一般具有稳定性,可预知性;后者是死者死后依法获取的经济补偿,具有很强的弥补性,强调的是死者死后产生的;死亡原因也不相同,遗产生效的条件是公民的死亡,不强调死亡具体原因;死亡赔偿金的产生原因必须有加害人致受害人死亡的侵权事实而成立,一般说来,公民自然死亡不能产生死亡补偿事由,可见,“死亡赔偿金”是对非正常死亡者的一种物质补偿。
依上可看出,遗产与死亡赔偿金有着根本区别。再说,“死亡赔偿金” 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笔者看来,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如公民死亡,其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婚姻关系也随之消灭,而死亡赔偿金是在婚姻关系消失后取得的,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死亡赔偿金是属于死者的个人财产,既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是死者的遗产。
四、“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本文已从法理上分析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不再是遗产,因此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则不能适用我国《继承法》的“法定继承均等分割”原则,同时“死亡赔偿金”也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也不能按照共有原则进行处分,基于死亡赔偿金是死者的余生年岁内的经济收人损失的补偿,这些损失至少包含死者生前依法承担抚养义务、扶养义务,赡养义务而相应支出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在内,当然还包括其它损失。由于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三者之间的支出差额也比较大,因此,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也不能按照“均等分配”原则进行,而是依照“谁有损害谁能获得赔偿”、“谁受到的损害越大谁就受到的弥补越多的”分配原则。一般说来,死亡赔偿金的实际分配顺序是这样,首先要剔除出实际安葬费(谁支出谁受弥补)、各权利人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外,余下的赔偿金分割应综合考虑以上分配原则及与死者生前生活依赖及紧密程度等因素予以合理分配,同时分配方案要符合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原则,尽量做到情与法的和谐与统一。
五、“死亡赔偿金”的法律适用
当前,我国法律对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案件的具体处理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和具体的司法解释,使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所适用的法律表现为不规范。审判实践中,有的法官适用了《婚姻法》中的有关“抚养、赡养”的相关规定;有的法官比照适用了《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也有的法官只适用了《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法律适用与法律关系是相对应的,一般情况下,案件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则要适用与法律关系相对立的法律条文。比如,离婚法律关系,则要适用《婚姻法》的相关条款;侵权法律关系,则要适用《侵权法》及《民法通则》中的相关侵权责任条款;财产法律关系,则要适用与所有权相关联的法律条文。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实际是财产处分与支配,是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不是抚养、赡养、继承等法律关系,因而该类纠纷不能适用《婚姻法》、《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此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审判实践中的死亡赔偿金的分配纠纷只能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及相关的法律条文,即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为裁判依据。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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