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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劳动者的休息权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直接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之一,具有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同时被国际人权法案认可。《世界人权宣言》第24条规定:“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但是我国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状况在目前的现实社会中不容乐观,随意延迟工作时间、不按规定放假等现象比比皆是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劳动者的休息权,探讨如何完善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保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劳动者休息权内涵及法律依据
休息权是一种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四条规定: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或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丁)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上述国际性的公约的相关规定表明了休息权具有普遍性。休息权是我国《宪法》直接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之一,亦是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受保护的劳动者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宪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休息权的宪法价值不仅体现了休息权是公民人人必须享有的、不可剥夺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且与中国历史、文化和现实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我国《劳动法》第3条不仅将休息权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确认,而且通过第四章的专门规定,建立了劳动者该项基本原则保证实现的具体法律制度。我国《劳动法》通过严格控制加班和延长劳动时间的法律规定,保证劳动者休息权的切实实现,同时还规定劳动者享有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两个工作日之间的必要的休息时间、周末休假日、法定节假日、职工探亲假、年休假等休息休假时间。
此外,我国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均对劳动者休息权进行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国节日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关于制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等,上述法律文件构成了我国劳动者休息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二、劳动者休息权保护缺乏的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对劳动者休息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发展和完善,但是在现实中的落实仍存在失衡现象,原因如下:
(一)个人原因。巨大的就业压力和生活压力是劳动者休息权缺乏的现实原因。对大多数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都是具有绝对优势的一方,而劳动者的劣势地位迫使他们必须努力工作,不让休假影响到用人单位对自己工作态度的评价,加剧了劳动者维护自己休息权的消极态度。同时,在社会主流观点中,加班加点通常被看作是努力工作的表现,行使休息休假权的劳动者会被视为懒散,不认真工作的人,因而,许多劳动者明知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和制度并有意愿,仍不好意思提出申请。另外,部分劳动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也是休息权被侵犯的主要原因所在。
(二)企业原因。企业的逐利心理驱使其忽视劳动者的休息权,片面地追求利润最大化。由于加班能产生巨大的眼前经济效益,所以很多用人单位置法律于不顾,迫使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问加大工作量地劳动,以取得市场竞争优势,获得短期内的经济效应。一些用人单位甚至把加班加点作为一种“企业文化”进行大肆宣扬,鼓励劳动者牺牲自己的休息利益。这种“竭泽而渔”的管理方式,不仅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其合法权益,也损耗了企业人力资源的生产效率。
(三)社会原因。尽管我国的法律已经对劳动者的休息权进行了规定,但关于劳动者休息权的部分法律条文仍有诸多漏洞,如法律规定粗线条,缺乏可执行性,缺少必要的配套措施和实施办法等。其次,工会在保障劳动者休息权方面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工会作为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织,应当在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的实施问题上发挥应有的作用。然而,实践中,因为立法上的概括授权,工会和企业之间的隶属关系等因素,使工会虚位情况加剧,从而无法有效约束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再次,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劳动者权利保护因程序繁琐、成本高而难以启动。具体到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保障上,也存在权利救济机制不灵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解决劳动者休息权救济存在的问题,缺乏刚性措施的约束,导致劳动者休息权难以真正的得到落实。
三、劳动者休息权的有效保护
(一)完善立法,增强可操作性。目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诸如立法缺陷、可操作性不强、处罚力度不够等种种不足的状况,完善《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法律的生命在于施行。《劳动法》可以从明确界定“休息权”的内容,完善劳动合同文本;设计最高工时,限制“自愿加班”;明确不安排休息休假的具体情形;规范“加班协商”程序;将“补休”纳入休息权纠纷解决方式等,提高其条文的可操作性,为约束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休息权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加强与之相对应的民法、刑法的完善,从民事规范、刑事制裁方面加以完善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机制,提高违法成本,法律的权威与实施效果就可以显现了。
(二)加强法制宣传。1、通过法律宣传,使用人单位理解侵犯劳动者的休息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受法律制裁,从而提高用人单位的权利保障意识和守法意识。对于在全国或地方比较有影响力的企业,则应注重对其管理者的培训,可采取政府组织、企业买单的形式,引导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者树立正确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切实关心劳动者的休息权益。2、通过法律宣传提高劳动者自身的权利意识,不仅要让他们知道休息权是《宪法》赋予的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基本权利,更要让他们掌握应如何在休息权受到侵犯时合法有效地寻求救济。如制作法律知识手册发放到各企业,让劳动者了解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一般规定,熟悉相关的法律条文,尤其是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向劳动者宣讲基本的维权技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写清楚工作时间,尽可能地保存好劳动合同文本及相关书面材料原件,以便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申诉或诉讼的有力证据,从而切实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3、通过法律宣传提高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意识。首先要正确定位劳动行政部门的角色,只能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裁判员”,而不能错位介入到具体的经济活动中作为运动员。其次,增强劳动行政部门的服务意识,为劳动者提供畅通的维权渠道和切实可行的救济路径,杜绝行政效率低下、滥用职权等妨害劳动者维权的行为。最后,应充分发挥劳动行政部门的引导作用,加强对企业的规范和指导。
(三)培育健康的企业文化,提高执法维权的自觉性。企业文化建设是每个成功企业的灵魂,培育健康的企业文化是每个企业的责任。劳动文化建设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文化中要破除不正确的“加班 = 勤奋工作”的“加班光荣”论,营造“休息是为了更好地工作,更好地创造价值”的良好工作氛围。包括用人单位、劳动者都应该有重视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意识,并将对休息权的正确认识贯彻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活动之中。要使劳动者能够积极工作,就必须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氛围,充分保证劳动者在自由和安全条件下工作。国家、社会和用人单位应从物质方面为劳动者更好地实现休息权提供条件,比如增设疗养院、休养所、文化宫、运动场、图书馆等休闲娱乐设施,这些设施是我国劳动者实现休息权和培养健康劳动文化的重要保证。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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