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涉农产品质量纠纷的诉讼难点及建议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农资市场的繁荣,涉及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质量的纠纷也逐渐增多,虽然规范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消费者维权的依据也越来越多。但通过对通许县法院近三年来涉农消费者维权纠纷诉讼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我们发现,作为消费者群体中的主体之一,农民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主要是农资产品质量纠纷)中存在着一定的维权难度和难以逾越的诉讼难点,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是对购货渠道及产品销售者的忽视。正规的购货渠道和符合相关资质的产品销售者是高质量产品的有效保障,但身在在农村的农民由于维权意识不强,知识匮乏,对于日常生活和生产所需要的用品,部分农村群众常常注重产品价钱而忽视其是否出自正规的购货渠道,往往出于方便和贪便宜的心理,从无证商贩手中购买一些“三无”产品或者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这就留下了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因购买的产品遭受损失后,很难找到销售方。即使能够找到,由于缺乏正规的票据,也很难证明具体的产品销售者,造成了一定的维权困境。
通许法院2013年2月即受理了三起此类纠纷,四位原告均为土地承包经营户,2011年夏季,四位原告分别从同一个人手中购买了数百斤的甜玉米种子进行种植,没想到结果是一位种植者的玉米绝产,三位种植者的玉米严重减产,四位原告在当初购买之时明确知道,该出售者(是一家超市的员工)缺乏相应的种子销售资格,且卖出的玉米种子也未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审定,但出于贪图便宜,仍购买了该个人的玉米种子,导致损失出现后,需多方寻找销售者和收集证据,增加了维权的成本和难度。
二是缺乏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消费者本人应是其自身利益的最好维护者。然而,由于受教育程度、消费信息和经济水平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农村消费者的消费维权意识薄弱,很多农民对所购商品的优劣、真假分辨不清,也不知道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种子法》、《产品质量法》等与其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权益受到损害时,亦缺乏消费证据意识,没有向经营者索要发票等消费凭证,增加维权难度。部分农民在所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之后,往往忽视证据的收集、保管,甚至无意识的破坏证据,盲目的认为只要起诉到法院,法院就一定能帮组其查清事实真相、辨别是非,最终因为证据的灭失,给维权造成了极大的难度。
还有些农民在得知所购农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未及时向销售者反映,也不去法院起诉,而是通过拒接还农资赊账款或扣押其其他农资等不正当手段维权。通许法院在2011年底受理了一起因葱苗的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原告在2009年购买了被告的葱苗种子之后播种,发现葱苗大面积死亡,其未及时向销售者反映,而是借故在该销售者农资店拉了一千多块钱的化肥,企图抵消其遭受的损失,事后,销售者起诉法院要求购买者还款,购买者虽满腹委屈,但因其证据早已灭失,导致其答辩因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被判败诉。
三是对涉诉产品质量鉴定程序的抗拒。对于有明确的质量保障期限或者依据社会常识即能够判断出是否存在问题的产品,农村群众进行维权比较容易。但是,也有部分产品,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非仅凭外观就能够判断,此时,需要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但是实践中发现,部分农村群众对此缺乏认识,固执的认为产品质量是否有问题,只看外表就能够做出判断,从而拒绝做相关鉴定,给法院的审判造成了难度,也给其维权设置了障碍。
2012年,通许法院受理的一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两车尿素,用后发现庄稼长势并不好,即认为尿素是假冒伪劣产品,原告在起诉之后坚持认为仅凭尿素的气味,形状及用过后的种植物长势就能够认定被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拒绝进行产品质量鉴定,最终导致了其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关证据被法院驳回。
针对以上问题,为了更好的维护农民的权益,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对涉农类产品进行严格的执法监督。涉农类产品对于农村群众意义重大,关乎农村的社会稳定,故应该对此类产品如种子、化肥,进行严格的行政监督。有关部门应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者,对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从而更好的维护农民的权益。相关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基层政府要针对农资产品、食品等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严把商品质量市场准入关,在农村市场实施抽查、巡查制度和商品质量公示制度,必要时还可以向农村消费者发布消费警示,从而在根本上净化农村消费市场。建立部门协调联络制度。在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等部门间建立协作机制,在明确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各部门互相配合,实现行政部门的信息共享,形成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力,避免推诿扯皮现象发生。
二是通过多种媒介手段普法,增强农民的维权意识及证据意识。通过电视,报纸及讲座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使农村群众增强诉讼所需的证据意识。在购买产品之时,应向销售者索取发票或者其他票据作为购买凭证。另外,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之时,应及时保存证据、及时维权,避免因时间过长而造成证据灭失,导致维权困难。对鉴定程序的法律意义作出解释,使农民群众明白法院审判的事实证据依据,加深对司法鉴定的了解,从而更为理性和充分的维权。
三是顺畅维权渠道。可在每个乡镇设立消费者协会、仲裁机构等维权组织的办事机构,在每个行政村设立投诉举报站,以便于农村消费者投诉并及时解决消费纠纷。对于起诉至法院的涉农村消费纠纷,法院应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等速裁机制尽快审结,以降低农村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切实保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可尝试将此类案件的审理地点设置在农村,从而通过审判过程和结果起到一定的宣传教育作用,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作者单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关于《涉农产品质量纠纷的诉讼难点及建议》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法规内容,请关注法务吧!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宿州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2023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苏州的居住证和暂住证怎么申请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辽宁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辽宁生育津
-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哪些方面
-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专家解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怎样有效投诉快递不送货上门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警惕假律师
-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抢劫罪判无期徒刑
- 姘戞硶鍏镐簩鎵嬫埧涔板崠鏄惁鏈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