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关于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调研
在法院文化建设中,是否“弘扬法治精神”,如何弘扬法治精神,不仅是事关法院文化本身的价值问题,而且是事关如何建设法院文化、建设什么样的法院文化以及人民法院如何弘扬法治精神的重大问题。1999年以来,一些地方法院在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思想和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指引下,结合审判职能,对“弘扬法治精神”做了一些开创性的工作。由于各法院对“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规律、特点认识不足,以及各法院在地域上、文化上的差异,着力点不同,在实践中表现出不同做法,不同问题。近年法院开展文化建设的情况表明,一些法院在文化建设中,多注重“育人”、“兴院”或“队伍建设”,未将“弘扬法治精神”提上“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的正式日程。有的法院在“文化建设”中,虽做了“弘扬法治精神”的工作,但对“弘扬法治精神”突出不够;有的法院因“弘扬法治精神”而伤及“法院文化建设”,多数法院未将“弘扬法治精神”列入“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使命”和“主要任务”,导致“法院文化”对“法治精神”的体现不强,限制了法院文化功能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院文化”的社会价值,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法治精神”的弘扬,也不利于“法院文化建设”的科学发展。正确认识 “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规律特点,使“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与“弘扬法治精神神”两者有机结合,使“法治精神”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得到协调弘扬,使“法院文化建设”在“弘扬法治精神”中得到健康发展,已成为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提出及其积极意义
“弘扬法治精神”是党的十七大报告在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新提法,是继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又一个新命题。一般认为,“法治精神”的内容主要包括“善治精神、民主精神、人权精神、公正精神”, “弘扬法治精神”作为一种状态,指“弘扬法治”的决心、态度;而“法院文化”则是指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人民法院自己对自己工作中已经形成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称呼和认同。到目前止,在“弘扬法治精神”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决心,“法院文化”经审判机关近年的建设,已成雏形,正在丰富发展。“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提出和实践,是对人民法院“弘扬法治精神”的载体、手段的丰富,对人民法院“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思想内容的丰富。
(一)“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提出
在我国,“弘扬法治精神”的提出在前,“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提出在后,将两者联系起来提出,又在“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提出之后。
“弘扬法治精神”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法演变而来。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07年10月25日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至此,“弘扬法治精神”正式成为执政党对全社会的一种要求,成为各行各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向性内容。
而“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则产生于2005年。2005年7月21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关于提高法院文化品位、推进法院文化建设的报告》上批示:“要把加强文化建设提上议事日程”。 2009年4月,在全国法院工作会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讲话中首次将“法院文化建设”单列。2010年1月,王胜俊院长对法院文化建设和新成立的中国法官协会法院文化分会工作批示:“‘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是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由此可见,“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提出和单列,从2005年开始,发展到2010年1月,经历了一个被认识、被确认、被单列的过程,但均未将“弘扬法治精神”列入“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使命”。将“弘扬法治精神”列为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使命”,又在将“法院文化建设”作为法院的一项 “单项工作”之后提出,此前,且是将“‘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锁定在搞好法院的“队伍建设”上的。
“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同时提出,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6月18日在天津举办的“大法官研讨班”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王胜俊院长在“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在论述“把握法院文化的基本内涵”时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使命”。在论述法院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时,要求各级法院在法院文化建设中要“重点把握好”“弘扬法治精神”。王胜俊院长在全国大法官培训会上的讲话,第一次把“弘扬法治精神”确定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使命”和“主要任务”,确立了“弘扬法治精神”在“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中的突出地位和作用。王胜俊院长《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中,还明确了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的一些主要内容。王胜俊院长强调,在法院文化建设中“要大力弘扬崇尚法治的精神”,“要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精神”,“要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在此之前,“弘扬法治精神”虽未明确作为“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使命”和“主要任务”,但“法治精神”的一些内容,“弘扬法治精神”的一些做法,已在“法院文化建设”中有所体现。如有的地方法院在“文化建设”中,要求法官“精心开好每一个庭,规范制作好每一份裁判文书,重视每一个案件的法律适用,按规定办好人大、政协的每一件议案、提案”,“不让业外不良之风在我身上出现;不让法院形象在我这里受到损坏”等等,就是法治精神在“法院文化”和“法院文化建设”中的体现。
“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是在我国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为提高法院队伍素质,建设“法院文化”的基础上提出的。“弘扬法治精神”与“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提出和演变的过程表明:1、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由法院的“司法”性质和法院文化的性质所决定;2、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是人民法院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性质、特点认识深化的结果;3、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与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一样,在人民法院工作中,是一项开创性工作;4、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在弘扬方式上,要如何体现“法院文化特点”未引起足够重视;5、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既要体现“法治精神”的内容,又要遵循“文化”的建设规律;6、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要处理好与提高队伍素质、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公信等工作的关系。
(二)“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积极意义
“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提出,无论是对“弘扬法治精神”或是对“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无论是对人民法院“内强素质”或是对人民法院“外树形象”,都具有重大积极意义。
1、对“弘扬法治精神”的积极意义。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虽然不改变“法治精神”的内容,但要对“弘扬法治精神”的形式和手段予以丰富,对弘扬法治精神表现出以下积极意义:
①可丰富“法治精神”的载体。精神是蕴藏在物质和行为中的思想、状态。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必然对“法治精神”的存在方式进行文化性改造,使之从法院的“司法式”的存在,变为“文化式”的存在,从法官的“工作式”的存在变为大众可以接触得到的“文化式”的存在。“法治精神”内容载体的这种扩展,将为弘扬法治精神的空间拓展、强度增加,发挥基础性作用。
②可增强“弘扬法治精神”的普适性。一种正确的思想,只有搭载在使群众易于接受的形式中,让群众便于掌握,让群众能掌握,最终使群众掌握,才能变成改造社会、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法治精神”在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中,通过“文化建设”进行“文化性”包装、改造后,其艰深的内容就会变得通俗易懂,变为大众化,变为让一般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形式,易于一般群众理解接受、遵守崇尚,发挥作用。
③可增加“法治精神”影响社会成员的机会。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突出法治精神,会使法治精神影响社会成员的机会大大增加,法治精神影响社会成员的机会会因法院文化影响社会成员的机会的增多而增多。如审理一件案件,只是按部就班的工作性操作,其所包含的法治精神就只能教育影响参加诉讼和参加旁听的群众。如把审理案件的情况“文化化”,或制成视频、或制成音频、或制成网稿,将其放在相应的媒体上播放,其包含的法治精神就会感动、教育所有观看此案件审判视频的人,所有聆听此案庭审录音的人,所有查看此案网稿的人,其所表现的“法治精神”影响社会成员的机会,便会大大增加。
2、对法院文化建设的积极意义。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会对“法院文化”产生丰富内容、提高品位、提高社会价值等积极作用,会对“法院文化建设”产生明确方向、突出重点等积极作用。
(1)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对“法院文化”可产生以下积极作用:
①可突出“法院”的性质特点。在法院文化中突出法院的性质特点,表现法治精神,可以彰显法院的“司法”性质和特点。如彰显法院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坚持司法为民的人民性、公正性等,可彰显法院审判重证据、重事实、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不处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特点。这一特点,将区别于其他社会文化。
②可提升“法院文化”的社会价值。“法院文化”会因“弘扬法治精神”而增加“法治”方面的内容、思想,从而扩大“法治”的社会影响,助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落实,增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功能,提高“法院文化”的社会价值。
③可丰富“法院文化”的思想内容。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必然要求法院文化建设在法院文化中,在突出“司法核心价值观、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同时,要弘扬法治精神,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增加“法治”和“法治精神”的元素,这就丰富了法院文化的思想内容。
(2)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对“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可产生以下积极作用:
①明确“弘扬法治精神”在“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地位。把“弘扬法治精神”作为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使命”的提出,明确了“弘扬法治精神”在“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中的“使命”地位,“弘扬法治精神”从此成为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历史性的责任。
②明确了“弘扬法治精神”与“凝聚法院队伍”、“提高司法公信”、“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关系。“凝聚法院队伍”、“提高司法公信”、“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都是“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任务,但在“使命”与“任务”的比较中,“使命”应高于“任务”,“任务”要服从、服务于“使命”。这就明确了弘扬法治精神与凝聚法院队伍、提高司法公信、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主从关系。
③突出了“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内容的重点。这个重点就是体现法治精神,正确、全面表现“法治精神”的内容,表现弘扬法治精神的信心、决心。
3、对增强法官干警素质的积极意义。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精神,对法院干警可产生以下积极意义:⑴可增强法官干警的“法治”意识;⑵可增强法官干警“弘扬法治精神”的历史责任;⑶可增强法官干警弘扬法治精神的能力。
4、对提升法院对外形象的积极意义。将“法治精神”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思想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加以“弘扬”,对提升法院形象,可产生以下积极作用:(1)对社会“弘扬法治精神”起示范、引领作用,产生示范形象;(2)可丰富法院的法治形象,使法院法治形象更饱满;(3)可提高法院法治地位,使法院法治形象更高大、更具影响力。
“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提出,将“弘扬法治精神”与“加强法院文化建设”联在一起,并将“弘扬法治精神”确定为“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使命”和“主要任务”,找准了新时期“法院文化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结合点,是对“法院文化”本质、内涵的揭示,是对“法院文化建设”目的、任务认识的深化及其规律性认识深化的结果。将“弘扬法治精神”与“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相结合,一方面给法院文化建设注入了灵魂,增强了法院文化的“精、气、神”,同时,为“弘扬法治精神”丰富了载体和存在发展方式。
二、“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 的工作现状及特点
人民法院在近年开展的“文化建设”活动中,对“弘扬法治精神” 虽未明确作为一项内容予以表现,虽未明确提出必须放在“重要使命”和“主要任务”的位置加以突出,但因法院工作司法性质的决定,因法院文化产生于审判执行工作,法治精神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已有所体现。一般认为,新时期中国法院文化建设的发展历程,从1999年至今,先后经历了“初起”、“勃兴”、“推动”、“新高潮”四个时期。1999年至2001年为“初起”时期,2002年至2005年为“勃兴”时期,2005年至2008年为“推动”时期,2008年至今为“新高潮”时期。在“初起”时期,一些地方法院提出“文化建设”口号,产生开展“法院文化建设”愿望,在法院增加文化元素;在“勃兴”时期,“法院文化建设日益成为地方法院用以偿试提高法官职业素质的路径之一”;在最高人民法院“推动”时期,提倡建设文化场所,注重文化符号表达;在“新高潮”时期,理念凸显,“三个至上”、“核心价值观”融入“法院文化建设”中,地方法院统一认识与行动。新时期法院文化建设发展至今,从无到有,从少数法院到多数法院,从地方法院的自发性建设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性指引,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当代法院文化。弘扬法治精神在法院文化建设的四个发展时期中,已逐步地、由弱到强地、由局部法院到多数法院、由物质文化建设到精神文化建设地有所体现。
法院文化建设对法治精神的弘扬,是法院文化建设行为对法治精神的弘扬,是已经形成和正在建设完善发展的法院物质文化、法院精神文化、法院行为文化、法院制度文化对法治精神的弘扬。近年来,“法院文化建设”通过地方法院努力、最高法院推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方向,各法院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在物质文化、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建设中,在“弘扬法治精神”方面,自觉不自觉地做了以下工作:
(一)开展法院物质文化建设,创建法治符号。
法院物质文化,是法院文化的形体,是以实物形态显露于外、能被人们直观感受并能反映法院审判活动特点的物质实体,包括法院整体环境布局、审判建筑物特征、法庭格局设备、人员服饰仪表、生活娱乐设施等。人民法院从上世纪五十年代伴随新中国的诞生成立以来,至十九世纪末,没有体现自己司法特点的办公楼、审判庭等设施、设备,人员服饰模仿军式标致,法院物质文化建设几乎是一个空白。这一时期,法院的审判办公用房、设备,全使用人民政府从旧政府手里接管过来的“公产房”或没收的地主、资本家的房屋,由政府安排提供。这些房屋,形状各异,布局零乱,无法院的特点、风格,谈不上“法院物质文化”,也无“法院物质文化建设”,无以“物质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的行为。2000以来,各级、各地法院根据法院审判、办公职能的需要、工作特点和所在地财力情况,先后开展了法院基础设施、法庭设备装饰、法官服饰标致等建设,并在建设中体现法院司法特点。
1、开展审判办公综合楼建设,创建法院建筑物标致。一些有条件的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6月关于“审判法庭的建筑形式要实用、庄严、大方、体现审判场所的特点,要同礼堂、影剧院等建筑形式有明显区别”的要求,开始规划和建造审判庭和办公楼,建造体现我国法院法治风格特点的建筑。在外观设计上,一些法院的正面大门,以石梯、石狮、门柱、门楣国徽,顶层向前延伸似帽檐为标致,体现法治的庄重、威严,让人看到这些建筑标识就知道这是法院,这是法院的审判场所。一些法院的审判办公综合楼建设,与政府办公用房并列,构成一种文化现象,除体现法治的庄严外,还为体现了司法空间的独立性,从空间上向社会表明,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审判机关”,不是政府的附属部门。
2、建设方便诉、辩、审、听四方行使权利义务的审判法庭,在空间布局上体现“权威、平等、民主、公开”的法治精神。审判法庭的设置,是一个国家在审判中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重要表征,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程度。1993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规定审判活动区正中前方设置法台,法台高度为20至60厘米。刑事审判法庭的审判台前方右侧设公诉台,高度与审判台相同;审判台前方左侧设辩护台,高度也与审判台相同。在审判台、公诉台和辩护台上,分别设置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座席。公诉台与辩护台呈八字形,都面对被告人。民事、经济、海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法庭布置为:法台上设置法桌、法椅,为审判人员席位。法桌、法椅。法台右前方为书记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书记员座位应比审判人员座位低20至40厘米。审判台左前方为证人、鉴定人位置,同法台成45°角。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书记员的座位设置在法台前面正中处,同法台成90°角,紧靠法台,面向法台左面,其座位高度比审判人员座位低20至40厘米。法庭内法台后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审判法庭这样设置,一方面显示法治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另一方面突出法官在审判中“居中裁判”地位;在审判席的左右两边,分别设诉、辩席,均在一个平台上,这样的布局,一方面表明诉、辩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同时表明诉讼的民主性、对抗性;审判台下边设旁听席,允许社会公众旁听,体现司法的公开性。审判法庭这样的设置,这样的布局,与我国长期形成的“专制审判”、“纠问式审判”所用的“公堂”,形成鲜明的对比,彰显了现代法治的进步与文明。
3、建设审判配套用房和文化走廊,彰显法治的“强制”与“文明”。 审判配套用房包括:候审大厅、陪审员室、公诉人室、律师室、证人室、鉴定人室、翻译室、刑事被告人候审室、法警值庭室、羁押室、法庭设备中心控制室、音像资料编辑室、阅卷室、案卷档案室、信访接待室等。“文化走廊”设置与司法相关的名言警句、书画作品,营造法治氛围。审判配套用房和文化走廊的建设,使违法犯罪人员望而生畏,使公民感到法治的权威、可信、可靠与亲切。
4、统一法官服饰,彰显法治权威。从2000年开始,人民法院的审判服为体现法官的公正廉明形象,并区别于检察、公安、军人、常人服饰,取消了原来的盖帽、肩章,采用胸徽作为法官的司法标志;法官袍为黑色散袖口式长袍,黑色代表庄重和严肃;红色前襟配装饰性金黄色领扣,与国旗的配色一致,体现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新式审判服特别是法袍的穿着,配合着法庭的摆设、法槌的使用、规范的程序,给人庄严、肃穆、威仪的感觉,极大地彰显法治权威。
5、建设公告栏,彰显法治公开精神。在我国,“法院公告栏”的建设,先后经历了一个从纸质公告栏到电子显示屏、因特网公告栏的发展变化过程。近年来,各地法院都根据审判的需要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建设了自己的“公告栏”,无条件建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的法院、法庭,建设纸质公告栏,向社会公告所审案件的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开庭地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开生效的裁判文书,增加审判的透明度。“法院公告栏”成为法院自己独有、亮丽的风景线。
(二)开展法院精神文化建设,构建弘扬法治精神思想道德作风体系。
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重要司法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所确立的思想道德作风体系,对“弘扬法治精神”的内容,对弘扬法治精神的力度,对弘扬法治精神的稳定性、持续性,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对全社会的“弘扬法治精神”工作起作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近年,法院在精神文化建设方面,围绕弘扬公平、平等、正义、廉洁等法治精神,结合开展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司法为民”等活动,做了大量工作。
1、构建宪法、法律至上的思想文化体系,在工作中坚持“崇尚法治”思想。“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权”。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思想就是在法院工作中构建“法律至上”、“法大于权”的思想体系,摒弃“人治”。为弘扬法治精神,法院在文化建设中形成了较为系统完整的思想道德作风文化体系。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思想。审判、执行案件的过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程序法的规定办理,对案件实体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实体法处理;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刑,法无明文规定的不裁判追究相关责任,不裁判承担相关的义务。
(2)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这一思想是对我国古代“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对封建社会“八字衙门大打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思想的根本否定,是实现“法治”公平公正的保障,在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中,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3)司法统一思想。在法院审判中,对同一时期相同类似的案件,各地法院、各级法院执行相同的法律规定,作出相同或相近的判决。
(4)司法公开思想。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即涉及个人隐私、阴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案件,从立案到审判、到执行的全过程,都依法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同时接受社会监督,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5)司法公正思想。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既做到程序公正,又做到实体公正。通过公正审理、公正裁判、公正执行,主正义。
2、建立法官道德体系,为弘扬法治精神提供道德保障。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要参与者、承载者、表现者,法官职业道德水准决定对法治精神弘扬的水准。人民法院从2001年以来,根据法治建设发展的需要,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容、形式、程度等,进行了不断的总结提升,已具备“文化”雏形。迄今为止,形成了以“忠诚、公正、廉洁、为民”为主要内容的自已独立的“法官职业道德”思想文化体系。法官职业道德思想文化体系,在弘扬法治精神方面正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道德的主要内容有:
(1)“忠诚司法事业”,要求法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忠于法律”,“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坚持独立、中立。在履行职务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审判中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金钱等因素的影响,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保持中立,不偏袒、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
(3)保持司法廉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之便或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徇私舞弊,不徇情枉法。
(4)坚持司法为民。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诉讼成本,尊重他人人格,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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