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自2011年至2013年3月荔浦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共46件,结案46件,其中判决方式结案共19件,调解方式结案14件,撤诉13件。其特点主要有:
(一)购房者诉开发商的案件逐年增多,而且问题呈现多元化的特点。在我院受理的46件案件中,购房者诉开发商的案件有38件,占案件数的82.6%。开发商诉购房者的仅有8件,占17.4%。在购房者诉开发商的案件中,诉开发商要履行预售合同的8件,诉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的19件,诉开发商收取配套设施费的10件,诉开发商将车库改建住房的1件。
(二)开发商诉购房者的案件主要集中在购房者拖欠购房款问题上,但原因多种多样。在我院受理开发商诉购房者的8件案件中,均是诉购房者违法拖欠购房款。但购房者的抗辩理由多种多样,有的认为开发商违法,逾期交房,有的认为面积测量不规范,有的认为未能办理按揭贷款,有的认为开发商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而拒付房款。
(三)判决开发商败诉的案件不多,但开发商已意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不少。在我院判决的19件案件中,开发商败诉的只有5件,但我们注意到,这类案件多数为系列案件,往往我们会选择个别典型的案件先行判决,开发商意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后,往往选择了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因此我们处理这类案件往往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占多数。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开发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即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收取定金。
2、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如按《广西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物价局桂价格函(2006)94号《关于商品房水电安装材料费等问题的复函》,明确水电安装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属于基础设施费,包含在商品房的基准价格中,开发商除收取买主的购房款之外,不得向买主收取水电安装材料费或独立水电表费用。但一些开发商却向购房者收取有关水电设施配套费。
3、合同约定不明。如对商品房的验收方式约定不明,甚至所选择的验收方式与自己开发的商品房不匹配。还有交房、办证、面积测量等约定方案模糊、不规范、不明确。
4、合同约定内容无效。如约定的测量机构不具备资质等。
5、合同约定的内容前后不一致。如前面条款约定按建筑面积(含套内面积+公摊面积)计价,后面条款又约定若面积存在差异的处理方式则是按套内面积,那么如果公摊部分出现面积差异就无从着手了。
6、公摊面积无限扩大,缺乏约束。如合同写明公摊面积,但在实际测量后公摊面积成倍增加,甚至达到总面积近1/3,购房者意见很大。
7、不重视办好五方验收。如有的开发商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短,对工期和验收时间把握不准,未办好验收即交房。
8、面积测量不规范。如测量单位无资质;测量面积不准确;多次测量结果不一致;测量面积与约定面积差异过大;测量结果不公示。
9、交房手续不规范。如交房时间不统一‘交房时间不登报公示;交房通知不到位;交房不办手续,不备齐材料、不办证、不签名;未验收就交房等。
开发商存在上述行为,就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利益驱动。开发商为了自己的最大利益,一切从自己的利益出发,甚至不顾国家政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缺乏交易的诚信意识。
2、法律意识淡薄。违反法律规定,签订无效合同或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履行合同不依法定要求验收交房。
3、工作粗心大意。对合同的审查不严,约定不明,甚至有些合同内容互相冲突,容易引发纠纷。
(二)购房者方面存在的问题:
1、购房者只交定金,不交购房款。
2、购房者只交首付,银行不给办按揭贷款,交不起房款。
3、购房者交大部分房款后,欠少部分房款,以开发商违法约定为由拒交余款。如以开发商逾期交房、面积测量不准、公摊面积过大等抗辩。
4、尚未交清房款,未取得产权就转给他人。
购房者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上述行为,究其原因有:
1、缺乏法律意识。签订合同不认真审查、流于形式、不计后果。
2、购房自有资金不足,依赖银行贷款。当银行贷款不到位时,就无法履行。
3、要求开发商先履行合同义务,认为开发商违法,自己也可以违法。
4、购房存在投机牟利倾向。未取得产权就转手交易,容易引发纠纷。
三、面临疑难问题。
1、开发商提交相关材料后,相关验收部门未及时组织验收,致使开发商未能按期交房,违约责任由谁承担?
2、开发商提交相关材料后,房产登记部门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致使开发商未能及时办理产权证,责任由谁承担?
3、以他人名字(包括未成年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4、开发商委托无资质测量单位测量后未公示就办理房产登记,购房者对房产面积有异议,开发商要按登记面积补房款,购房者要求重新测量面积,撤销房产证,该支持谁?
四、建议。
1、建议统一商品房验收方式、面积测量公示方式、交房的公示方式;
2、建议上级法院加强对基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业务指导,特别是涉及原告众多的系列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统一适用法律尺度。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调研报告》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法规内容,请关注法务吧!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宿州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2023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苏州的居住证和暂住证怎么申请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辽宁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辽宁生育津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哪些方面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专家解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
- 怎样有效投诉快递不送货上门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姘戞硶鍏镐簩鎵嬫埧涔板崠鏄惁鏈
-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抢劫罪判无期徒刑
- 警惕假律师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