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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女童的成长
本人从事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多年,在办理的刑事案件中,近年来,奸淫幼女案件尤为痛心。不能不让人深思,现就审判工作中的一些经验进行总结,大家共同关注女童特别是幼女的成长。
一、女童缺乏防范意识。防范方面,很多家长没有提醒她们在与异性相处时,哪些是带有善意的爱抚,哪些是恶意的图谋不轨。多数受害幼女在遭到侵害时,缺乏辨认和防御,没有防护意识和防范能力,不知道怎么识别什么是被侵害、该如何去反抗,也不知用什么方式去表达,致使她们频频被侵害。
二、被告人大多选择与其关系比较密切的儿童特别是幼女进行侵犯。犯罪分子选择关系比较密切的幼女作为犯罪对象的原因就是受害人对其没有防范心理,容易得手,风险较低。他们往往利用幼女不懂事的特点,或者施以小利小惠诱惑或者以玩耍为由,并且事后使用语言吓唬,不易被发现,既满足了自己的欲望又不至于丢脸或受到惩罚。
预防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对儿童特别是幼女的监护力度,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首先,作为父母应重视孩子的成长,不能只“生”不“养”,如果父母都外出打工,必须把孩子放在有监护能力的亲戚家里。无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还是其他亲戚都要特别关注女孩子的行踪,尽量不要让其离开自己的视野。对孩子的照管要多一分警惕,增一分戒心,要教育女孩子不要随便接受别人的东西,要多与家人沟通,使孩子时时刻刻处于家人的监护之下。
(二)学校要强化自身职责,确保尽到“准监护人”的责任,使幼女在学校期间受到正常的呵护,同时强化对在校学生安全管理和教育,不断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师德教育和培训,强化其守法观念。在学校期间经常对女孩子特别是留守儿童,加强安全教育提醒,不留安全隐患。
(三)政府协调妇联等有关组织部门,专门成立保护儿童的民间组织,使儿童在社会上也能受到保护,这样在家庭、学校、社会等各个环节都有监管责任,各尽其责,也可以防止在监管过程中出现棚架,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总之,侵犯儿童案件特别是奸淫幼女案件是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恶性案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给幼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预防和减少侵犯幼女案件的发生,是一项长期的社会工程,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齐抓共管,方可形成一种有利于幼女、幼童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才能有效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作者单位: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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