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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法院受理案件的不断增多,各类新型案件大量增加,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层出不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不仅与法官专业知识结构进行了互补,促进了司法公正,同时也实现了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完美统一。为了使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工作的了解,提高人民陪审员对法院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法律作用,深入扎实的把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推进,作为政工科工作人员,通过对多年来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选任、培训、管理和司法实践的分析和研究,对人民陪审员所发挥作用的认识加以整理,去粗取精,笔者浅谈下有关陪审员的学习工作情况,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南丹法院人民陪审员基本情况
2005年5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正式实施以来,南丹法院2005年选任的第一批人民陪审员为9名。到目前为止,该院共选任人民陪审员15名,2012年以来,南丹法院召开人民陪审员座谈会1次,召集人民陪审员与法院干警进行集中培训学习7次。使该院审判工作与人民陪审工作进行了有机的衔接,真正发挥了人民陪审员的功效,加强了法官与陪审员之间的沟通,促进了南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有力开展。选任的15名人民陪审员中,汉族2人,少数民族13人;本科学历8人,大专学历7人;30岁以下的2人,31岁-40岁的6人,41岁-50岁的6人,51岁-60岁1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为14人,事业单位的为1人。南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正式任命上述15人为本院第二批人民陪审员。
2013年,该院受理民商事案件644件,审结581件,其中调解案件为511件,调解率为88.10%;撤诉案件54件,撤诉率为7.22%。全年仅有0.21%的案件当事人提出了申诉或再审申请;受理诉讼类行政案件25件,审结23件,审结率92%,通过行政协调,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较往年有所提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赔偿部分尽可能调解结案,减少了当事人申请执行环节,缓解法院工作压力。其中,人民陪审员陪审的案件是56件,真正发挥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缓解了南丹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人民陪审员工作主要经验、做法
1、参加审判活动情况。截至目前,全院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23人,目前15人,共计审结案件307件。其审理的特点是所有的陪审案件均为三个人民法庭及民一庭民二庭部分的案件,且人民陪审员之间参审的案件数量差距也较大,有些人民陪审员数年没有参审过一件案件,而有位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是99件。另一个特点是,陪审案件单一,仅仅涉及人民法庭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行政、刑事案件的审理目前均未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审。第三个特点是,参加陪审案件呈现调撤率高、判决率低、服判率高、上诉率低的现象,特别是六寨法庭、车和法庭的调解率均为65%以上,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很明显!建议该院及其他法院今后合理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各种类型案件,科学使用人民陪审员以解决人手不足问题,善于使用人民陪审员以解决服判息诉及调解率问题。
2、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培训和享受补助情况。目前南丹仍然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管理科学的人民陪审员方法,当然,这与我国人民陪审员刚起步的现状,没有统一管理模式有关,各级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也是处于探求摸索阶段有关。本人认为采取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办法比较合适基层法院。由政工科负责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进行管理。要求各业务庭内勤负责人民陪审员日常管理工作,在登记、分配案件时,有针对性的对适宜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确定陪审员,案件承办人负责与陪审员联系陪审事宜。还应建立了人民陪审员考核制度。根据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是“不穿法袍的法官”,经过几年来笔者的观察,很多法院在年终考核、表彰都忽略了人民陪审员考核、评先评优。本人认为法院考核时,将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确定年终优秀陪审员。其次建立健全了培训制度。坚持定期培训和日常培训相结合,组织陪审员观摩审判庭的庭审,由院领导和资深法官为其讲授法律知识培训课,组织陪审员参加新法规的辅导学习,印发相关学习资料,发送《人民法院报》和本院的《工作简报》及《法院信息》,定期组织陪审员进行座谈,畅通信息联系渠道。
3、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情况。目前,南丹法院经费落实渠道主要为自行解决。落实经费情况还好,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和审判案件均是按照审判的案件数发放补助,人民陪审员经费基本有保障。
三、人民陪审员落实“倍增计划”的工作进展及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倍增计划”要求,各法院要切实加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确立两年内实现人民陪审员数量翻一番的基本目标,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规模。但该院在选任陪审员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困难及问题。一是选任标准过高过严。《决定》第四、五、六条中规定了人民陪审员遴选的标准。但在实践中,这些标准对基层法院来说偏高偏严,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主要是一些涉及邻里纠纷或农村中的婚姻家庭、土地承包、流转、人身损害等纠纷,主要发挥人民陪审员做基层工作的能力,使这些案件能够及时调解处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与和谐。因此,对于年龄、学历、职业等条件不应规定的过严,只要在当地有较高威望,有群众基础,个人品行良好,基层组织推荐的,都可以作为人民陪审员的候选对象予以考虑。二是随机选任要求未落实。根据《决定》规定,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参加合议庭,但实际上部分人民陪审员因单位工作和开庭时间存在冲突,部分人民陪审员(特别是农村村干)所处地域距离较远,不能保证按照排期开庭时间参加庭审,实践当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案件陪审员操作起来难度较大。三是经费保障难落实。《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对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等费用及补助作了原则规定,将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费用压在了法院肩上,受当地财力的影响,法官的工资、正常的办公费用都难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培训、补助等就更加困难。人民陪审员的补助未予以落实,影响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的积极性。
四、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005年5月《决定》实施以来,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审理了一些民商事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一是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大众思维与法官的法律素养、职业思维形成有效互补,缩短了法官与民众之间的距离,提高了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增强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司法权威。二是有利于推动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拉近了法官与群众的距离,提高了调解成功率。三是缓解了法院审判人员不足的矛盾,节省了审判资源,提高了办案效果和质量。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加审判活动,对具体案件的监督,防止法官违法违纪,确保公正司法。同时,加强了法院与当事人和公众之间的了解,促进了法院审判工作。但在实施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1、认识不到位。大多数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认识上还存在片面性,有的把人民陪审员仅仅当作是编外法官,当作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借用力量;有的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有嫌麻烦的想法,不够重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还有个别法官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可有可无,没有人民陪审员也照样审理案件。还有少数陪审员仅把当人民陪审员看作是一种荣誉,而缺乏履行应尽职责的工作热情。
2、监督管理措施不健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制定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的考核办法,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意见。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但实际操作较为困难,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往往是鞭长莫及。陪审员有他自己的职业,有他自己的活动范围圈子,法院对其行为不能有太多的限制和要求。同时,原工作单位也无法对其以陪审员身份工作进行管理,无工作单位的陪审员更无人管理。特别是人民陪审员本单位工作与履行陪审职责发生矛盾或不参加审判活动时如何对待,缺乏相应的约束和管理机制。
3、业务培训工作不够。从全市法院的情况来看,除了初任培训以外,由于经费困难,没有常规化地培训安排,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亟待完善。
五、对策和建议
1、放宽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基层法院选任陪审员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陪审员的年龄、学历、职业等要求,特别是山区边远基层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特点选任一批社会阅历丰富、德高望众、善于作调解工作、热心参加公益活动的人为人民陪审员。选任这样的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可以避免出席率不高、请而不到、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等现象发生,也有利人民陪审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2、加强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将人民陪审员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保障人民陪审员能广泛参与案件审理,明确规定陪审案件范围和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率的各项措施,做到合议庭组成成员落实,合议庭组成成员至少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庭审权力落实,在开庭审理中,人民陪审员有审阅卷宗材料,参与案件的调查、调解、询问的权力;评议发言顺序落实,在案件评议中,由人民陪审员就案件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判决结果先行发表意见;提交院长的权力落实,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与法官意见不一致,同时在分析研究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时要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监督,以促进人民陪审员职能作用的发挥。
3、注重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人民陪审员的活动伴随着整个审判活动,陪审员扮演着审判员与社会监督员的双重角色,没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是难以胜任的。陪审员来自于各个阶层、各个行业,有工人、有干部、村干,虽然大都具有一定的知识和特长,但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基本上都是有限的。要采取集中培训、短期培训、庭审观摩、研讨交流、专项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为陪审员及时快速“充电”,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审判职业道德水平,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履行职务的能力。
4、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和人民法院因培训人民陪审员支出的各项费用,应纳入该院当年业务经费预算,并按照规定时间向财政局申报。建议人民陪审员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实施人民陪审制度的各项经费应当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其中:(1)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终结后,由人民法院根据其参加审判活动的天数,按当地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发放就餐补助;(2)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组织的培训,视为参加审判活动,可以享受《决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补助。
5、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转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观念,如对被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登报通告,晓喻社会,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6、定时定期为人民陪审员订阅《人民法院报》,发放《法院工作简报》、《法官园地》。
(作者单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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