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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舆论影响法官独立审判的思考
论文提要:
随着网络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舆论作为大众喉舌日益突出。从2006年的“许霆案”,到2009年的“邓玉娇案”,从2010年的“药家鑫案”,再到2011年的“李昌奎案”,不少司法案件通过网络的传播而成为网络舆论争论的焦点。本文从前年的网络舆论对法官审判产生影响的李昌奎案入手,首先阐述网络舆论的概念、特点,并分析网络舆论对法官独立审判产生的影响,舆论审判产生的原因,最后,分析如何如处理网络舆论与法官审判之间的关系。笔者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此提出如何处理这二者的关系:一是网络舆论需建立约束机制,二是网络舆论需合理引导,三是法官自身需理性正确地对待网络舆论。
关键词 网络舆论 法官 独立审判 影响
一、问题的提出
云南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二审宣判死缓后引起网民一片哗然,李昌奎,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2009年5月16日,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2010年7月15日一审结果为因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2011年3月4日,二审认为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且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年6月20日左右,被害人的家属开始在各大网站发帖,表达对二审改判强烈不满,此事迅速在网上传播,短短几天,就有数百万的回复,而网上舆论几乎是一边倒的喊杀声,云南省高院也被舆论推到风口浪尖。2011年8月22日,李昌奎案因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再审改判死刑。从一审判决到二审改判,再到再审改判这富有戏剧性的变化让中国司法再一次的见证了网络舆论的力量。继“许霆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等之后,“李昌奎案”再次引起法学界和传播学研究者对网络舆论影响法官独立审判的深思。
二、网络舆论的特点
舆论是公众关于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综合,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强烈程度和持续性,对社会发展及有关事态的进程产生影响,其中混杂着理智和非理智的成分。[1]网络舆论是网络上的民众通过BBS、博客、微博等互动平台对各种社会现象、社会问题所表达的意见和情绪的汇聚集合。网络舆论有着区别以往传统媒体的特性,即快速传播性、主体大众性、网上互动性与低廉性。
(一)网络舆论的快速传播性
网络在传播速度上远远超过传统媒体。报纸传阅周期以天为单位,电视播放以小时来计算,事件的发生及最新的动态传达到公众的时间,往往最容易导致公众热度的降低,而网络则是以分秒来计算,对社会事件的关注度远远超过传统媒体,只要打开网络,就可以实时发布和接受信息,信息瞬间传遍全球。可见,网络在时效性占有绝对的优势,并且对社会事件的具有高度敏锐性和迅速性。正因为如此,李昌奎案正是通过网络这一平台快速传播,并迅速走向公众的视野,仅再审宣判的当天,腾讯与新浪微博上关注的帖子就超过一百万条。
(二)网络舆论的主体大众性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2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规模现已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手机网民数量为4.2亿,而微博用户规模为3.09亿,手机微博用户规模2.02亿。网民数量的急速膨胀使社会各阶层、各行业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出发,发表多元化的意见和评论。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任何个人都可能成为“意见领袖”,主导着舆论倾向,也可能是参与事件的围观者,对某一事件发出自己的声音或围观助威,甚至谩骂等,而网上任何言论总会有人支持,总会有人进一步阐述观点、意见,也总会有人进行反驳与批判等。
(三)网络舆论的互动性
互动是网络最为鲜明的特征。网络互动性打破了传统媒体单向的传播方式,变为双向流动,公众可以是信息发布的主体,也可直接参与传统媒体的新闻报道,或发表自己的意见,实现人与人之间真实的相互交流;同时,这种交流使相聚千里的普通百姓有种面对面、身临其境的感觉,从而顺利实现意见的交流和思想的碰撞,并最终促成舆论的形成。
(四)网络舆论的低廉性
传统媒体发布信息的成本较高,而通过网络发布和接受信息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只需要轻轻一动鼠标、键盘或是随时随地一按手机就可以发布、接受信息。
三、网络舆论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影响
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都会对司法产生影响,作为一种现实考量,网络舆论对司法产生影响是不可避免的。[2]网络舆论成为促进司法公开、推动司法民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一把利剑,充分显示了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实现监督的正能量。反之,网络舆论对案情的偏颇报道或未审先断等评论,就会造成一种强大的影响力,形成对法官强大的心理压力,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
(一)网络舆论影响法官独立审判的正能量
英国大法官丹宁认为:“媒体在司法活动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可以监督每一次审判是否公正、公开。”[3]首先,网络舆论利用其开放性、自由性、互动性等先天优势,成为强有力的监督力量,从而对提高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网络舆论可以促进公开审判的内容不断完善。网络舆论表达社会公众对公开审判的要求,迫使法院系统对传统司法模式的反思和对建立适应依法治国要求的司法体制的考虑,持续地对公开审判方式进行改革和完善。
最后,网络使普通民众都真正拥有了自己的话语权,打破了所谓精英阶层对媒体话语权的垄断,使普通民众可以便利的参与社会管理,作用于司法领域,其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网络舆论影响法官审判的负能量
首先,网络舆论影响法官自由裁量。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导致网民的网上言论具有前所未有的相对自由,一旦被别有用心者利用、煽动,就会形成一种强大的影响力,给法官以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道德谴责,使法官对事实的判断和对法律的理解发生偏差,最终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
其次,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公正。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倾向,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很多案件的当事人,为了使案件朝自己有利方向发展,往往会借助媒体舆论去造势,达到影响司法审判的目的,使得法官屈从网络舆论,为迎合所谓的“民意”,其结果必然损害法律的公正。
第三、网络舆论影响司法权威。当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审判成为一种常态化现象,必然会引发公众对司法权的极大的不信任,从而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严重削弱司法威严,造成司法活动的被动局面。
四、网络舆论影响法官审判的原因
(一)民众对司法权威缺失信心
所谓司法权威,就是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得到公民普遍的支持和服从。作为一种制度理性和实践理性,司法权威的确立表明法律在逐步完善,生活中受到人们的尊重、信仰和服从。[4]近年来,由于行政干预、司法腐败、执行难、涉诉信访等问题不断暴露,导致公众对司法现状不满,对法官群体,甚至对整个法律人群,也包括律师、法律学者产生一种不信任,认为他们不是在从事正义的事业,而是滥用法律学识追求个人利益,甚至为了个人利益会轻易地违背正义。因此,公众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表现出对法院和法官极度的不信任,并用舆论审判替代司法审判。
(二)法院系统集体沉默
公众舆论作为群众对国家的政治、政府决策、公共问题和对负责处理这些政策和问题的人所公开表示的意见,法院不能置其于不顾,否则即可能处于社会矛盾的中心,而与法院的社会角色不相称。[5]面对引起社会舆论和网民普遍关注的涉法案件时,法院方面不愿主动与网络媒体沟通协调,保持一贯的沉默,保持沉默固然有政治体制考量的原因,但是并不代表法院不需要发出理性、谨慎的声音来正确引导网络舆论。法院方面集体沉默不仅不利于减轻网络舆论的激烈程度,反而会使某一事件越炒越热,让法院审判的公信力受到质疑,最终导致法官个人也被普通民众质疑。
(三)社会从众心理
个体从众是个体在群体无形的心理压力下,放弃自己与群体规范相抵触的意识倾向,服从群体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自己愿望相反的行为的现象。[6]法官也正是这群体中的一员,当他的意见被大多数人否定后,其本身就会产生无形的心理压力,在审理案件时可能会或多或少的考虑民众对案件审理结果的可接受性,法官渴望案件审理的个案能够被社会接受甚至赞成,别人的一致赞同有助于他们的判断、证明他们行为的合理性以及证实他们的信念。[7]因此,为了求得赞同,法官就会开始怀疑自己的观点,并随着大众的意见慢慢去修改自己的观点,从而放弃自己原有的主张,服从于大多数人的意见。比如李奎案中“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问题,部分网民和法律专家也迅速地被大多数人说服,最后形成一边倒的网络舆论。
五、网络舆论和法官独立审判的关系处理
网络舆论与法官独立审判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从实践来看也说明,网络舆论与法官独立审判的关系,不仅仅是各自为政,而是共同推进法治进程不可或缺相互支撑的重要力量。因此,在法治建设的今天,如何促进网络舆论与法官独立审判的良性互动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设:
(一)网络舆论需建立约束机制
首先,推动立法,规范网络舆论。目前我国规范网络行为的法律不够健全、不够完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担任对网络舆论进行引导的重任,因此,只有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建立健全网络行为,正确引导网络舆论,积极推动相关立法的完善,将网民的权利、义务、责任三者有机的统一起来,确立客观的、真实的、全面的评价机制,从而完成对网络舆论的有效监管,促使网络舆论朝法制化轨道健康发展。
其次,网民需要自我约束。网民利用网络平台表达自己的观点的同时,必须要充分认识到网络并非是私人领地,而是,所有人都可以平等地享受网络提供的公共资源的公共平台,既然是公共平台,就必须遵守规章制度,接受公众监督,必须以尊重他人权利,不得侵犯甚至剥夺其他人的合法权利,这也是权利平等性的必然要求。因此,公众在网络活动中要时刻自律,约束自己的不当言行。
第三、实行网络实名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网络实名制是有效防止网络发表虚假言论、恶意言论、造谣生事等不负责任言论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网络实名制建设,提高网民的整体素质,促使网民以理性的思维应对网络言论。同时,也要对那些严重失实报道,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网民、网站及网络服务器的相关人员应该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网络舆论需合理引导
首先,加大审判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网络舆论的监督。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指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8]即案件不仅要公开审判的,而且把网络舆论监督与公开审判紧密相连。审判公开是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但公开审判不仅仅局限在庭审过程允许旁听和公开判决等几种模式上,可以多方面、多渠道提升司法公开,进一步完善和推广网上庭审直播和公布裁判文书,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按照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公开。目前,各级法院系统已经开始了这样的摸索和实践,很多法院已经依托中国法院网初步实现了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网络直播,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其次,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实现同案同判的统一。不可否认,同案不同判严重影响了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赖,在我国,因同案不同判,一直以来司法审判饱受民众诟病,也是网络舆论用以抨击司法审判,质疑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原因。对于普通的民众来说,注重的是法律结果,看起来是相似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判决的结果不一样,他不会理解法律到底是怎么回事。长此以往,就会造成民众对审判结果产生怀疑,甚至不信任法律,严重损害了司法威严。当前,由最高法院或者高级法院发布的对各自辖区内有指导性效力的典型案例,有效促进了一定范围内的同案同判,消弱了网络舆论的质疑。
第三,主动与媒体协调沟通,加强司法宣传,正确引导网络舆论。随着信息传输手段的现代化、新闻媒体的多元化,法院系统应该加强与主流媒体的沟通和协调,加大司法宣传,确保正规信息渠道的畅通,最大限度的控制谣言滋生。当具有社会关注的司法个案发生时,各级法院应尽量加强与媒体间的沟通,通过信息公开、新闻发言等方式及时将案情中可以公开的部分主动向社会公开,从而避免媒体或公众对案件的猜测和误解,增强双方互动而减少双方的不信任感。因此,建议各级法院建立网站、开设司法微博,打造网络舆论沟通平台,在司法与网络舆论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同时在法院内部专门设立新闻发言人和网络舆情负责人,不时的召开媒体发布会,并在网上及时回复网民提出的问题和公开相关的案情,从而减少网民对案件的猜忌,降低公众对案件的炒作。可喜的是,各级法院已经依托中国法院网建立自身司法网络宣传平台,组成了强大法院舆论阵地,并在司法舆论导向方面发挥出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第四,建立网络舆论法律评价机制,合理引导网络舆论。当前司法国情下,无法回避网络舆论对法官审判的影响,那么,就必须重视这个问题,与其回避,还不如建立一套完善的网络舆论法律评价机制,避免网络舆论对法官审判产生影响的随意性。首先,审判应当尊重舆论,但不能不加分析地顺从舆论,也应当依法坚持独立审判原则,独立、理性的对待法律评价意见。其次,可以邀请网民、律师、法律专家共同参加讨论,对可能影响审判的网络舆论进行理性分析、法律探讨,对网络舆论给出法律评价意见,根据法律评价意见及时回复网民。
(三)法官自身需理性正确地对待网络舆论
美国法学家亨利-朱斯认为:“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外部权势或压力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法官必须摆脱威胁,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就不是法官了。”[9]法官独立审判首先应当具备独立思考的职业思维,只有保持相对独立的思维空间才能抵制来自社会各个层面的政治、经济和舆论压力,避免法律的完整性和统一性遭到损坏,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公正。[10]其次,法官要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利,依法独立裁判。要客观地、理性地对待事实真相,居中裁判,维持正义,要为法是从,自觉维护法律权威。第三法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保持理性和冷静,认真甄别、合理吸收,唯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和考量网络舆论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才能在民众对某案件形成某种主流意见时也能坚持专业原则作出理性判决。第四对法官权利赋予责任的约束,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对司法权形成有力的制衡,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最持久有力的监督。
六、结语
网络的出现,给广大老百姓提供了自由表达的机会,大大增强了网络舆论的监督,对促进司法走向公开、公正无疑有重大意义。然而,李昌奎案引发了我们对于网络舆论与法官独立审判间关系的思考。虽然,李昌奎案已经过去,但其留下的“长尾效应”依然存在,它促使我们反思,在信息多元化时代的法院需要管理创新的同时,还需要提高自身及法官的法律素质并配以相关制度约束法官自由裁判权,同时,通过立法及网络媒体行业自律规范自身的行为,并加强双方的沟通和联系,促进二者和谐发展。
【注释】
[1]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
[2]叶蕾:《打开民意的天窗》,载郭卫华主编:《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6页。
[3]徐迅:《司法报道在何处止步――英国媒介与〈藐视法庭法〉》,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12日第3版。
[4]李庚香:《构建当代中国的司法权威》,载于《行政与法》2002年第12期。
[5]胡玉鸿:《利益衡量与“社会需求”――诉讼过程的动态分析之一》,载于《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法学版)》2001年第3期。
[6]李宁:《群体心理学》,暨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页。
[7]卢鹏:《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平衡》,载于《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1期。
[8]贝卡利亚著:《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0页。
[9] 程竹汝:《传媒的公共问责功能与司法独立》,载于《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3期。
[10]郑成良,陈海光:《论法官职业思维的方式的养成》,载于《法律适用》,2002年第12期。
(作者单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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