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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建筑工地农民工工资拖欠难题之我见
近几年,城市发展硕果累累,日新月异,但伴随城市化进程的一些问题也日渐显现――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的权益维护问题;城中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公共基础设施滞后问题……其中,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仍是急需重视和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年鉴的显示:截止到2011年年底,河南农民工总计447.6万人,在建筑工地务工的达13.1万人。因此,能否有效地解决和维护这一庞大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事关我们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下面,笔者以建筑工地农民工为研究对象,分析其工资拖欠问题形成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维权建议。
一、问题形成的原因
(一)法律相关规定的不严密为问题出现埋下伏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即我国法律允许工程分包的存在。同时该条第三款也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也就是说我国法律禁止建设工程的再分包行为,但是允许分包行为的存在。分包行为在用工者与施工者之间制造了二者不相接触的地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该条虽是为了保护合法劳务分包合同的存在,但也就等于承认了劳务分包行为的存在。所以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总承包人往往会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将大工程量的作业分包给不同的承包人(通常只负责工程的某一部分)。与此同时,承包人手下又会有多支负责不同工作的小组(俗称包工队),而且这些工作小组及成员并不是承包人的长期雇员,经常是依工作需要临时招募过来的。这一系列的过程走下来,便产生了总承包人、劳务公司、承包人、包工队,而后才到农民工。只要中间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最后的结果就是链条最底端的农民工拿不到工资,但每一个链条上的人又都想得到最大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我们不难看出,在建立劳动关系和签订劳动合同之间存在时间差。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一旦产生纠纷,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很难证明,况且证明也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就有了部分用工者利用这一时间差钻法律空子的情况。
(二)建筑行业劳务市场自身的特点为问题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建筑工程拥有多个环节,仅就劳务环节而言,它便需要大量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粗装修、泥瓦匠、木工等人员。鉴于数量庞大和工作的临时性,建筑公司不会长期雇用这类人员,普遍做法是临时招聘。这就使得劳务人员流动性很大。在建筑行业劳务市场,这些人员通常是进城务工有一技之长的农民,他们并不固定于某一劳务公司,甚至是某一包工队,而是自由的流动。加之建筑行业劳务市场对此类劳务的价格没有统一的规定,并且是按日计价,这些农民工经常是随着工钱走,所以这两天在这家工地做工,明天又去另一家也是常有的事。笔者曾问过一位讨要工钱的农民工,当初为什么不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他的回答也不无道理,“和他们签了合同我就不能随意走了,万一有人出的工钱比他们高,我岂不是少挣钱了。”
(三)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的薄弱为问题的存在制造了空间。除了缺乏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外,出于惧怕公司不再聘用自己或是多挣钱的心理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注意保留以往领取工资或是能证明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书面凭证;出现工资拖欠问题时不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时反映,而是采取聚众上访、绑架、自残等极端手段以讨要工资。这些均是维权意识薄弱的表现。
二、维权建议
(一)督促用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4年9月6日联合下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1款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八条规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于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记入其信用档案。依据该信用记录对企业的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限制。
(二)善建筑领域劳务市场相关管理制度。劳动部门参照劳务市场实际情况,就同一领域制定统一的劳务价格,并适时的调整。对进入该领域务工的农民工免费发放统一制式的工作证,作为他们执行作业的凭据,否则企业将不会聘用。这样企业在雇用相关人员时可以要求务工人员上交工作证,待工作结束时返还。这样,一旦出现工资拖欠问题,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农民工可以要求企业提交其保存的工人工作证以证明劳动关系,而且也解决了务工人员任意流动的问题。
(三)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以往的加强对农民工法律宣传的工作虽然有一定的成效,但归根到底只是外部力量的灌入,对农民工权益维护作用有限。笔者认为要使其自身维权意识真正提高必须让他们亲身参与、实际管理,让他们掌握维权的武器。可以成立类似于消费者协会这样的民间组织或社会团体,鼓励他们建立自己的组织和分支机构,协助建筑领域农民工自己推选代表与企业依法协商、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其自觉关注相关法律规定,时刻关心自己的权益。当一种方法行不通时,应及时的转换思路,采取双方协商、劳动行政部门纠察、劳动仲裁、法院起诉等多种方法维权,多管齐下。
(四)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执行力度。农民工最后将工资拿到手,工资拖欠问题才算真正解决。因此,有关部门应做到“三及时”:劳动监察部门在接到反映后及时处理,要求相关企业提供工资支付表,一旦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于需强制执行的案件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积极协调配合;款项到手后,组织人员及时发放至农民工手中,确保数额准确、发放到位。
(作者单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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