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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后现代立法模式
提要:方块字蜿蜒流转至今,黑发黄皮肤代代相传至今,中国人传统的思维方式也保留维系至今。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揭露资产阶级法的本质时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列宁指出,“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这一深刻定义,揭示了法的本质,即“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纵使如此,仍不可回避的是,法律是集体意志的体现,也是传统智慧的结晶。一国法律的成熟标准,在于这个国家法律制度的科学性程度,更在于这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合理性程度。科学性与合理性的争辩对抗及博弈,无疑也就诞生了法制发展模式中的“洋务派”和“本土派”,亦或是“走第三条道路”的“中间派”。法制的合理性不仅要求法制符合理性,更要求法制尊崇传统。让法制流淌传统的血液,使之散发浓郁的中国式光彩,法律制度则更易被推崇、更易被遵守、更易被运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今后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讨论,笔者希望通过一个切入点,略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后现代模式。
关键字:法律渊源 法律体系构架 传统因素 后现代模式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及启示
2011年3月10日上午,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从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2011年3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前后将近十五年的时间,是中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十五年,也是我国法制进程突飞猛进的十五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一方面得益于对国外先进法律经验的吸收,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对中国优秀法律传统的传承。吴邦国委员长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提出五大经验,分别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从这五大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到到紧紧围绕的一个主题,即“从国情和实际出发”,这个主题向我们清晰的传达出一个信息,即“走中国式的法制道路”。“坚持党的领导”,是保持我国法制先进性和法制进程方向正确性的根本保证,也是保持我国法制的中国特色的必然要求;“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则更加直截了当的指出了“走中国特色法制道路”,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上层构架和高位理论指导;“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要求我们立足国情,结合我国传统,在立法时制定属于中国人自己的法律,制定契合中国传统的“合理”法律;“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民本思想是传承了几千年、贯穿中华文明史的思想,影响深远,历代以来深深影响中国人的行为和处事方式,更影响我国的立法状态和内容;“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对现阶段中国国情提出的立法要求,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今后一段时期内中国法制的目标和努力方向,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能“一刀切”,而应该“兼容并蓄”。“兼容并蓄”即要求尊崇多民族特色、融合各地区传统,统一于中华民族大家庭,这个过程同样也体现了对我国多民族现状的阐述,对各民族不同风序良俗的认可和尊重。综上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自形成时起,即对我国立法在尊崇实际和传承传统上提出了更高的新的要求。
二、立法“洋务运动”的泛滥、迷信及批判
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说:“我以为,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尽管社会秩序会因社会和经济制度的特定性质不则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我却依然相信,一种完全无视或根本忽视上述基本价值中任何一个或多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秩序。”法律制度中的确存在一些普世价值,比如自由,安全和平等。对西方先进立法经验的学习、借鉴和吸收,的确对于我国的立法进程起到了良好的助推作用,是法制现代化的快速通道,但是认为移植西方法就可以解决中国的一切问题,让人们陶醉在“师夷长技以自强”的狂喜中,则更容易让人们沉迷于法律移植的急功近利。这个学习和借鉴西方法制的浪潮席卷了中华大地一百多年,滥觞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清末变法修律,至今众多的法律译著仍充斥着各大高校的图书馆,各种对西方法制比较的讨论也成为大学课堂的主要内容之一。这迫使我们静下心来认真思考一个问题:交响乐的指挥家挥动手臂,指挥艺术家唱京剧,是否会不合时宜?
清末变法修律,其中充斥着众多对西方法的生搬硬套,比如《大清新刑律》在沈家本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家负责起草,采用了资产阶级刑法体例和原则,《大清民律草案》分五编,前三编即总则、债权和物权由日本法学家起草,《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同样贯穿了鲜明的资产阶级立法原则,那时的人们做着一个“西方月亮比中国更圆”的梦,最后被坚船大炮惊醒,才猛然发现“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时”;太平天国时期的五条纪律、十款天条,《天朝田亩制度》《天平刑律》《资政新篇》等,因其指导思想都带有浓厚的资产阶级色彩,因此其立法中不可避免的具有局限性;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制宪活动,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借鉴西方三权分立的立法思想构筑的宪法体系,终于也因历史原因而崩塌;北洋政府时期,采用删改清末新订法律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如《天坛宪草》《袁记约法》《贿选宪法》等,最终被历史证明是错误的,而迅速退出历史舞台;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时期,以三民主义构筑的《六法全书》均浓厚的体现了资产阶级特色。这些失败的立法经验表明:简单粗线条的吸收和搬用,虽然可以在短期内促进立法的飞跃,但是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进、步步为营的过程,立法需要接近“地气”。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演进窥探
历史的发展是一个连续的状态,立法的演进同样也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任何墨守成规的观念都是不利于进步的,任何简单隔断的方式都是不切实际的。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必定需要某些独立且特定的体征以表现其“独特”的个性。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带有侧重点的结论:并非世界的就是中国的,只有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我国立法的演进必须保留传统的影子,“封建”的灵魂。
2012年11月29日,主席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克强、张德江、俞正声、刘云山、王岐山、张高丽等来到国家博物馆,参观《复兴之路》基本陈列,号召全党同志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把我们的党建设好,团结全体中华儿女把我们国家建设好,把我们民族发展好,继续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奋勇前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号角已然吹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程也在悄然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要求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更多的凸显“民族性”的复兴,这也就要求我们在立法活动中更多的挖掘传统法制中的现代价值,更多的吸收传统法制的文化、思想与精髓,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律的“中国梦”必定是一个中国人自己的法律梦,这个梦里有孔孟老庄孙的身影,也有儒释道墨法;有天地君亲师,也有仁义礼智信。我国立法在吸纳西方先进立法经验时,经历了一个由外及内的“内化”过程,那么作为我国本土的立法资源与经验,则是一个由内及外的“外化”过程,这也契合了万物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正是“内化”与“外化”的兼容并蓄,才最终能够形成一个自称一派的独立存在,我们把这称之为“体系”。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演进方向一方面会继续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会加大力度挖掘传统法制理念中的现代价值,以传统观念潜在的影响和指导立法实践,完成“引进来”并最终“走出去”的转化,并最终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架。
四、浅析“醉驾入刑”及“常回家看看入法”
我国的立法实践正在进行一场“外化”演变,这种“外化”演变首先就表现在规章制度中,数量众多、体系庞杂的规章制度因其时效性而具有相当大的敏感性,因此体现出了更为浓厚的传统性。而规章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渊源,必会影响立法实践。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法律中同样存在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规定,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便是“醉驾入刑”和“常回家看看入法”。
“醉驾入刑”和“常回家看看入法”一经出台,在社会上及网络上均引来热烈讨论,有人赞成,赞成的人认为“醉驾入刑”通过加大对醉驾者的惩处力度,来达到提高警示的作用,并有力的减少醉驾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法律制定并实施后,经过有关单位和地区的统计,的确也达到了这个目的,如上海显示醉驾入刑后,醉驾同比下降75%。据公安部统计,“醉驾入刑”一年间,全国警方共查处酒驾案件36.8万起,同比下降四成。查处醉酒驾驶5.6万起,同比下降44.5%。2011年因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3555起,死亡1220人,分别比上年下降18.8%和37.7%。在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惩罚措施面前,“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而“常回家看看入法”,赞成的人认为这是对道德温情的一种呵护,是对独守老人的一种关怀,是对传统价值的一种回归;有人反对,反对“醉驾入刑”的人中,有的认为醉驾不应该入刑,有的认为醉驾不应一律认定为犯罪。而“常回家看看入法”,反对的人大多对于认为该条文最终将沦为一纸空文。如刚刚过去的中秋节,是“常回家看看”写入法规后的第一个节假日,在这个传统的中国人团圆的节日,有媒体报道,今年中秋节80%的异乡子女不回家过节,因此认为该条文忽视了当下我国国情和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从上面的争议可以看出,绝大多数人都是从法律的实行效果来进行讨论的,但几乎没有人研究法条出台的深层次原因,我认为这两个法条的出台恰好符合笔者这篇文章所指出的,即我国今后的发展将会更多的注重对传统法制价值的挖掘、利用和传承,这是今后一段时期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后现代立法模式。
“醉驾入刑”,显而易见的原因,一则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在成几何倍数递增,因此要合理有效的管制机动车驾驶者行为,规范机动车驾驶秩序,引导驾驶者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二则是醉驾造成了越来越多的交通事故,使得立法者考虑必须出台一种更为严厉的措施,以遏制事态的严重化。但我想这里面还有一个更为深层次的潜在原因,是立法者对中国酒文化的一种正视。我国的酒文化深入民族特性中,是一种深刻影响国人的思维和行为方式的文化。宴请中无酒不重,聚会中无酒不欢,在这种文化的熏陶下,醉驾者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因此,“醉驾入刑”便是对我国传统酒文化的一种正视和规范,符合我国立法发展方向。
“常回家看看入法”,显而易见的原因,一则面对我国日益增多的空巢老人,因此需要法律来体现关怀,彰显温情;二则这是对“父母在、不远游”的另类表述,是“孝悌”伦理的具体行为,是一股正义凛然召唤力量,是以法治孝的具体体现,立法者的良苦用心如此可见一斑。但是跳出这个单一的法律条文,跳入我国立法的后现代背景中,不难发现,这遵循了我国立法的历史发展潮流,即越来越多的对具有浓郁民族特性和中国式传统进行梳理、吸收和消化。从这个角度来看,“常回家看看入法”便在情理之中,既有利于推动孝道的普及,又有利于维系优秀的传统价值;既契合时代背景,又引领立法发展潮流。
以上两个立法案例,恰好从一正一反的角度佐证着:对我国传统文化的挖掘、传承、借鉴、吸收和消化,是未来我国立法实践的主要发展方向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后现代立法模式。今后,越来越多的传统价值和民族特性将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体系中,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充满浓郁的东方式风采,散发夺目的中国式光辉。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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