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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性抚养关系的法律界定及其处理原则
一、欺诈性抚养关系的法律界定
观点一、杨立新学者认为欺诈性抚养关系是指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至离婚后,妻子明知在婚姻关系期间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手段,称其为非婚生子女,使丈夫承担该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这定义可以看出欺诈性抚养关系的特征:1、时间上应在婚姻关系期间至离婚后;2、欺诈方为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受骗人是承担非婚生子女抚养义务的生母的丈夫(以下简称男方);3、生母的主观态度是故意;4、男方事实上承担了该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
观点二、另有学者认为欺诈性抚养关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非婚姻关系期间(包括离婚后),男女一方明知其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手段,或者男女存在重大过失,使另一方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
对于这两家观点,欺诈性抚养关系定义主要区别在于:1、非婚生子女的生母的主观态度, 观点一要求生母是故意,观点二要求是生母或男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2、欺诈性抚养关系发生的时间,观点一认为要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至离婚后,观点二认为要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非婚姻关系期间(包括离婚后);3、受骗方的主体不同,观点一是可以是男方,观点二是可以男方或者女方.从这些区别可以看出观点二明显把非婚生子女的生母的主观态度,欺诈性抚养关系发生时间和受骗方的主体三个方面扩大,但是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比较科学。理由如下:观点二把这三个方面的扩大是一个原因是基于现代社会同居关系或者非法性行为也会产生欺诈性抚养关系,我认为这个是不妥的,理由如下:(1)欺诈性抚养关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至离婚后,如果在非婚姻关系期间(不包括离婚后)女方受孕把小孩生下来,生母就要支付抚养该孩子抚养费的法律义务,同时还可以要求生父支付小孩抚养费�v我国法律规定女方未结婚不可以通过异质卵子与异质精子让自己成为怀孕母亲�w;(2)观点二把生子女的生母的主观态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这样会增加司法实践认定的难度,很难有一个共同的标准;(3)受骗的主体应该是男方,观点二把女方也成为受骗的主体,我认为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排除了这种可能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的,必须经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同意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有代孕母亲,但那是违法的。
二、欺诈性抚养关系的法律性质
在欺诈性抚养关系中,男方的权利受到了侵害,男方花了时间和金钱来抚养与自己没有任何血缘的子女,有着物质上和精神上的伤害,但是我国法律又没有规定非婚生的否认和认领制度,无法找到法律的依据。对于欺诈性抚养关系的法律性质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男方的救济手段,学术界对于欺诈性抚养关系的法律性质的认定没有明确提出,但是从对于抚养费返还请求权的定性可以看出对欺诈性抚养关系的法律性质有以下观点:
1、抚养费返还请求权是基于民法的无因管理。该学说为台湾地区的民法采用.虽然欺诈性抚养关系中男方没有法律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抚养子女的客观事实符合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但是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是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就是说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物所具有的为他人谋求利益的意思.在欺诈性抚养关系男方的抚养行为不符合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还有才用该学说,不利于保护男方的合法利益,因为无因管理只能够请求返还抚养的费用,不包括精神损害方面的补偿。
2、抚养费返还请求权是基于民法上的无效行为。依我国的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合意,故男方有权请求女方返还全部的抚养费。但是抚养关系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抚养关系能因欺诈而无效么? 还有就是不能够全面保护男方的利益,精神损害的赔偿不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只能够请求抚养费。
3、抚养费返还请求权是基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行为。从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来说,确实有不当得利的可能.但是这种学说也有缺陷,这只是单从以财产的损失的角度,没有实质上从生母的主观态度进行否定性评价。还有若以不当得利,则受益人返还范围因她的主观态度,善意的,则返还现存的利益;若恶意,则要求返还现存的利益和附加利益或者产生的利益。无论善意的还是若恶意的,都以现存利益为限,对男方的精神赔偿不属于赔偿之列。
4、抚养费返还请求权是基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主观态度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的意思上共同联络,是故意。直接后果是造成男方承担了抚养非婚生子女行为,花费了金钱时间和感情;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欺诈行为与男方承担了抚养非婚生子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有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但是对于侵害了男方哪方面的权利,有争议。从法理上看:欺诈性抚养关系的侵权的客体不仅仅是要保护男方财产权的损害,还应包括对其他人身权利。有人认为其他权利应该是亲权,但是我国先行法律没有规定亲权,但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样就隐含了抚养费返还请求权是基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至少男方的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有依据可以得到的法院支持。
综上各家观点,我认为欺诈性抚养关系的法律性质定性为侵权行为是比较好的,因为定性侵权行为可以且能够最大限度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符合法理。
三、欺诈性抚养关系处理原则
1、对于男方请求的财产数额问题
请求的财产数额时间的限度是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从离婚后有争议。从离婚后可以计算是因为其中对于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无法计算,因此无须返还。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该子女开始算,因为只要侵权行为事实成立,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同意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该子女开始算,因为我国法律现在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有法定财产与约定财产制,但是男方起诉时应该在金钱上付出应该有证据出示。若没有,则不支持这段时间的财产数额的付出。
2、对于男方请求的侵权主体问题
我认为男方可以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请求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基于他们是共同侵权的事实,按照共同侵权原理,可以向他们请求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现实生活中,女方不说出孩子的生父是谁,可以要求女方一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3、对于男方抚养非婚生子女已成年的问题
对于已尽了子女之扶养义务的成年非婚生子女,应该区别对待:一种情况男方与生母没有离婚,并把非婚生子女已抚养成年,男方起诉离婚并要求支付抚养费的问题,法院不能支持其请求,努力进行调解,本着家庭和谐的观念和社会稳定,不应轻易支持一方请求。但是双方已协商离婚,只就财产问题达不成协议,可以就保护受欺诈一方的利益,分割财产时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可以对欺诈一方可以不分或者少分财产,但必须保证欺诈一方的基本生活费用。若他们没有离婚,男方应该就该子女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但是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事实收养关系。另一种情况是男方与生母离婚后把非婚生子女抚养成年,对于男方起诉该子女生母要求支付抚养费的问题, 法院努力进行调解,说服男方,要求与该子女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同时另办理收养手续,则非婚生子女有赡养男方的法定义务,因此我国法律应该尽量完善事实收养和非婚姻子女的认领和无效制度,保护非婚生子女和男方的合法的权益,保护好一个完整的家庭。
(作者单位: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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