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领域未成年人伤亡案件频发应予重视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1:51:2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据笔者统计,2010年至2013年5月,笔者所在辖区两级法院共受理公共领域未成年人伤亡案件206件,其中2010年49件、2011年58件、2012年70件,2013年1至5月29件,案件数量较多且呈逐年增长。调研发现,公共领域未成年伤亡案件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因未成年无人看管,独自过马路等原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是未成年人伤亡案件中最主要案件类型。上述案件中,有107件为道路交通事故引发,占52%。二是未成年人溺水死亡案件。一些采砂、发电等机器作业河流领域缺乏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农村废旧池塘、水库缺乏有效管理,发生未成年人溺水伤亡案件。上述案件中,未成年溺水死亡案件27件,占13 %。三是未成年人在校园受伤案件。主要是受害人在上课尤其是体育课或是受害人在与其他同学玩耍过程中造成损伤,导致纠纷。三年来,全市法院每年平均至少受理8起校园伤害纠纷。四是未成年人在工地、工厂受伤案件。由于工厂、工程建设项目场地施工中,安全提示及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在工地、工厂内发生的未成年伤害现象较多。2010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工厂、工地未成年人伤亡案件41件,占未成年伤亡案件总数的20%。

公共领域未成年人伤亡案件频发应予重视

    此类纠纷呈现以下三方面特征:一是诉前解决多,诉讼案件少。法院诉前参与当地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联合协调解决纠纷较多,正式受理公共领域未成年人意外伤亡案件数量总体不多。三年以来,甲地参与县乡两级政府组织处理公共领域未成年伤亡事件51起,受理案件数量只占总数的52.9%。2012年,乙辖区内发生一起两未成年人在喷泉水池内溺亡事件和一起两未成年人被工程车碾死事件,两起事件均未诉至法院,最终都由政府出面协调各方解决。二是调解率低,上诉率高。由于未成年自身的伤痛及为其今后生活考虑,受害人诉请的赔偿额较高。但被告方多数不是直接侵权人或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而不愿赔偿,矛盾激烈,难以调解。三年来,全市法院此类案件60%以上的当事人诉求赔偿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但调解率为30%,上诉率比全市法院案件总体上诉率高出了近24个百分点。一家基层法院受理的4件此类案件全部通过判决形式结案。三是伤亡者年龄偏低。上述案件中,受伤、死亡未成年人年龄在14岁以下的居多,占总人数的87%。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缺乏相应安全知识,加上自制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相对较差,易引发事故。四是独生子女伤亡率高。2010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中,有71人为独生子女,占伤亡总人数57%。独生子女受伤及“失独”对其家庭造成巨大伤害,易引发其他社会问题。

    该类案件在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责任划分难。涉及侵害主体、监护人责任等,且往往存在共同侵权、未成年人监护人监护义务履行等问题,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比例认定难。丙法院审结的一起未成年人溺亡案件,涉及到三个家庭、园林局及水利局,当事人围绕监护人监护义务履行、园林局及水利局是否疏于监管等问题发生激烈争议。二是“同案不同判”。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具有明显的责任划分外,其余伤亡案件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对被告人是否尽到应尽的管理、提示等义务不同法官的理解不一致,导致同种类型的案件存在不同的判决。三是“边诉边访”。此类案件伤亡家属主要通过信访找政府协商赔偿,多数案件是协商不成才到法院起诉,诉讼中常“边诉边访”,且上访、缠访行为一直延续到案件上诉、申诉阶段。2010年以来,甲县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伤亡案件中,有8 件存在“边诉边访”现象。

    为此建议:一是强化公共安全领域教育。形成学校、家庭、社区的联动安全教育机制,防止公共领域未成年人伤亡案件的发生。二是强化公共领域开采作业安全提示义务。要求相关企业积极承担合理的安全提示义务,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安全警示注意义务,避免事故隐患发生。三是强化审判统一裁判尺度。各地市法院要组织相关审理部门和基层法院进行调研座谈,尽量统一辖区内同类案件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三是强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协调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教育、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通力做好当事人工作,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四是强化对未成年人伤亡家庭的关怀。相关部门要主动走访伤亡未成年家庭,帮其申报困难补助,积极为有意再生育的“失独”家庭办理生育手续。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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