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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执行担保
在法院的执行过程,常常会遇到被执行人一时经济困难,拿不出现金履行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其却有一定价值的财产,迫于强制执行的压力,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提出以提供担保为代价换取暂缓执行的结果。这种现象就是执行担保。执行担保是为了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化解矛盾,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执行制度。
一、什么是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的执行能力提供了担保人或者担保的财产,在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已有充分、可靠保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决定予以暂缓执行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二、执行担保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很多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确实暂时无能力履行义务,通过执行担保,被执行人渡过一时的难关,慢慢地恢复了履行能力,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在暂缓期,通过回笼、筹措资金,通过恢复生产线等手段,企业得救了,债务也清偿了。从一定的角度讲看,执行担保救了被执行人,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实现了债权,双方实现了“双赢”。有时申请执行人知悉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也会主动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后暂缓执行,并不愿意看到执行法院简单地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导致最终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的后果。
(二)有利于案结事了。由于被执行人暂时不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或执行法院处理被执行人的某项财产不易,致使案件暂时无法执行结束。在此情况下,通过执行担保,一方面由于担保人的自身责任所在,担保人在期间会积极主动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同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对担保人的经济能力、履行能力作了审查,增加了债务履行的可能。
(三)避免债务人受到严重损失,有利于化解矛盾。如采取某些强制执行手段,比如扣押、拍卖等,也许会很顺利又迅速地把案件执结,但可能造成的是,被执行人从此再也翻不了身,这样一个家庭,一个企业,会受到严重的损失,对于社会的稳定也是不利的。执行担保关系一经确立,若被执行人到期仍不履行的,担保人就要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成为被执行人的新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会极有可能会因为担保人的关系,积极、主动去履行债务。最终当事人矛盾化解了,案件也执行了。
三、执行担保产生的法律后果
执行担保一旦成立,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是暂缓执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实际操作中哪些措施该暂缓,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执行担保成立后,划拔、评估、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肯定要停止,但已冻结的存款、查封的财产该不该解除冻结、查封呢?笔者认为,应视执行个案而定,若执行提供的担保物及保证人足以清偿债务,则可以解除冻结、查封,否则,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目的不能实现,则不能解除。依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担保人)因下列行为可能承担以下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四、执行担保的形式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债的担保可以有保证人、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等五种形式。执行担保由于是保证已生效法律文书的实现,因而,它不同于以保证一般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担保。依执行担保的这一特性,它不可能适用定金和留置这两种担保形式。所以,执行中的担保只可能是保证人或者抵押、质押这三种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9条规定,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按照上述法律和解释,执行担保可以是被执行人自己以财产担保,也可以是第三人担保。但第三人担保的情况规定不明确,似乎只有现在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而没有规定第三人提供具体的物的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4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发起人可以财产作担保。由此可见,我国执行担保的形式可分为人保和物保。人保即保证,物保是担保法意义上的抵押和质押。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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