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网络裁判与现实裁判的博弈
【摘要】
近几年,网络的迅速发展为中国的民意表达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平台,网络民意的出现和发展使得其与司法不断相撞,网络民意究竟是什么样的一种民意能左右到司法,并屡屡胜出?本文通过对网络民意的理性解读和网络民意在刑事审判和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现状的分析,并以“邱兴华案“为例进行实证分析,为网络民意能更好发挥其在刑事审判和化解社会矛盾技工一些有益的思路。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首先通过网络民意的产生引出网络民意的概念和价值,分析网络民意在刑事审判中所起作用的现状和原因,为中国特色刑事审判与网络民意对接机制的构建提出合理性建议,最后希望法院可以正确的对待网络民意,引导网络民意的理性成长,在刑事审判中充分甄别、吸纳网络民意使刑事审判与化解社会矛盾走上一个新台阶。
绪论
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强调,法院的审判要更加注重保障民生,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人民来信来访、中诉再审等诸多方式和环节,建立科学畅通、有效、简便的民意表达机制,及时掌握民生需求,适时调整司法政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民众的生活方式已离不开网络,而且网络也逐渐成为政府机构与民众沟通的重要桥梁,可以说,网络不仅改变了人民的生活,也改变了政治环境,由此产生了鼠标的发言权,即网络民意。网络民意是一个新兴的民意,是指公民借由互联网的技术,在一个新型的社会生活和交往的虚拟空间里表达自己思想。
一、网络民意的概念与价值
(一)网络民意的概念和特征
1、网络民意的概念
“网络民意”,作为一个新兴的概念来理解,从字面上解释“网络”, 简单的来说,就是用物理链路将各个孤立的工作站或主机相连在一起,组成数据链路,从而达到资源共享和通信的目的,即以计算机为载体,借助互联网技术由人、机器、信息之间相互结合而组成的一种社会交往和生活的虚拟空间。它具有虚拟性、开放性、自由性、变动性和资源丰富性。现在通用的英文词为“Internet”,表示国际互联网,也称英特网、网际网。网络民意是指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基础,以网络为平台,通过互联网上的论坛和微博、博客等手段自由发表评论和意见,聚合某种愿望和诉求,从而形成的一种新兴民意。 它与传统的民意表达方式区别在于它依赖于网络这一虚拟的空间,基于网络虚拟性、开放性、互动性、自由性、变动性和资源丰富性的特征也给予了广大网民表达意见的热情和便利,但是网络上也存在一些偏激的“闲言碎语”,但笔者认为这些并没有资格被称为“民意”,所谓民意必须以公共事件、话题为目标,否则就和生活中邻里之间的闲话家常没有区别了,本文所指网络民意特指以刑事审判为话题而产生的网络民意。
2、网络民意的特征
(1)参与主体的平等性和多样性
在日常审判中,也有代表群众发言的人物,如人民陪审员,但是在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之下,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已然不稀奇,更有专职陪审员的出现,当然还有一种是专家意见,由法律专家提出对特定案件事实提出司法意见,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着民意,但是这两种民意代表方式都受到了特定身份的制约,无法全面的代表着广大民意。有人称21世纪是大众传播的时代,信息和意见的发布不再是某种特权,“Internet”,让不同的社会群体,包括弱势群体,都由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由于身份的匿名性,最大限度的摆脱了“人微言轻”、“官大真理多”的影响,使得每一位网友的意见都能得平等的基础上受到公正的评论和看待。
(2)表达方式的真实性
由于网络的匿名特性,参与网络民意表达者不存在任何身份和社会角色的外在的表达压力,这不仅使得更多的人参与到讨论个争辩中来,还使得参与者用更直接的方式来表达自己最真实的意见或诉求。
(3)表达的互动性
网络民意表达的互动性主要表现在人际互动和人信互动上。所谓人际互动就是指信息的发出者和接受者通过特定的工具进行的双向沟通;人信沟通是指信息的接受者和所传播的信息本身之间的一种沟通,即对信息不仅具有选择权和控制权,还可以改变信息的内容和形式。
(二)网络民意在刑事审判和社会矛盾的化解中承载的历史价值
1、司法民主的重要保障
民意的表达被认为是民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基本方式,网络民意的表达则是对刑事审判的参与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之一,该表达方式所彰显的民主正是司法民主的集中体现,也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保障。
2、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司法被认为是保障人民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的职业性要求法官沉着内敛,在各种案卷中不断的使用法律的条文处理,使得法官逐渐脱离了社会环境,容易产生对案件的麻痹感、冷漠感,就像职业医生对病人和病人家属的那种痛苦已经习以为常,并冷漠处之。法官的职业化生涯也容易导致法官的先入为主的偏见,处理案件在证据所呈现的事实的基础上,严格应用法律条文处理,法外之人情已在法官的职业生涯中慢慢淡出。正是基于这些原因使得很多刑事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却不合民意的处理,反而使得社会矛盾扩散和积压。但是有了网络这个平台,网络民意的表达让法官接触到许多有丰富的社会阅历、熟知社情民意的“民间高手”的指导,正是这些“民间高手”与案件当事人无任何利害关系,能更客观、更公正的看待问题,促使法官脱离机械化作业,在不偏离法律的基础上,更多的考虑社会实践,以一般的视角去看待问题,同时不同的网络民意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案情,从而弥补法官经验的不足,使刑事审判更能贴近生活,更能反映民意,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大化。
3、缓和法律僵化
中国是成文法国家,具有刑法典,立法机关在不断的对其加以完善,但是,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也带来了刑事犯罪的多样,这种多样包括刑事犯罪的形式多样、内容多样、所侵害的法益多样和动机的多样等,法律条文的硬性规定和法官机械的职业操作使得案件的处理越来越呆板,特别是面对新型的刑事犯罪,司法裁判显得那么无力,不得不借助民众的力量来缓和法律的僵化。网络民意以其独特的优势打破了法官、法学家和其他法律人士这样一个文化阶层对法律的把持和垄断,有效的缓和法律僵化,不论是法律的最初制定还是后期的法律应用都离不开民意的基础,能动的司法是才是有效的司法。
4、司法监督和司法宣传的新路径
重视网络民意一方面体现了法院处理案件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原则,另一方面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的基本国策,更重要的是能对法官行使审判权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由于网络的发达,信息的传播速度已经超过了我们的想象,特别是一些重大的案件,网络信息的传播不止在于信息本身的传播,还有由信息引起的各中评论,在不断的评论、转载中称为了网络民意,由此,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得不考虑到案件的审判结果可能引起的网络评论,例如福建某县公安局局长强暴少女案,情节恶劣,却未被受到重惩,在网上被暴露后引起强烈反响,最后在二审得以改判。同时正是因为网络民意的这一特点,使得司法宣传寻找到了一条新的路径,符合民意的审判结果在民众心中不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法院的地位,法官的形象,更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剂良药。
二、网络民意在刑事审判中所起作用的现状
(一) 当前我国网络民意表达在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舆论的力量是一切力量中最难以驾驭的力量,因为无法说清它的界限,而且界限以内的危险,也不亚于界限以外的危险。” 网络的有虚拟性、开放性、互动性、变动性和资源丰富性决定了网络民意的特点必然是迅速并且包含了巨大的信息量和强烈的呼吁,也带来了网络民意极易盲从和躁动的特性。当前我国网络民意表达在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妨碍司法独立,形成“舆论审判”
我国法院系统历来重视尊重民意以及“为民司法”,网络民意的积聚对法院的刑事审判不会造成直接的干扰,却会给相关的行政机关直接压力,迫于这种舆论的压力,相关的行政机关就会对法院的刑事审判进行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这就在传统观念上使得法官在审判刑事案件时,除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外,还不得不将“平民愤”和“尊上级”纳入到案件的审判考量当中去。这种现实非常明显的告诉大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直接和者间接的干预,对刑事审判中公平正义的实现起到阻碍作用,更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反而会加深社会矛盾。试想犯罪嫌疑可能在单纯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中可以的到宽恕,而事实上却因为网络上的恶意炒作,使得法官将“平民愤”、“尊上级”纳入到了该案的审判当中,犯罪嫌疑人受到了较重的惩罚,也许在法官的眼里不过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可对当事人来讲却是一生的转折,他对法院所产生的偏见和对社会所产生的仇视是难以化解的,由此刑事审判的最终目的,即化解社会矛盾在无形中走向了反面。这种情况也同样会出现在被害人一方。
2、领袖观点的形成易受到人为控
刑事案件网络民意的形成基本上可以以下图表现出来:
刑事案件的发生
↓
媒体介入、报道
↓
网络民意生成
↓
网络民意的扩大
↓
领袖网络民意的出现
↓
网民、媒体深入发掘案件
↓
网络民意继续积聚
由上图可以看出,媒体的介入和报道是网络民意形成的现行条件,而网络民意的形成也正是媒体介入、报道想得到的效果,后期网民、媒体共同深入发掘案件更让是为了将网络民意的积聚到最大化,由此可见,媒体,包括后期介入进来的网民都是带有主观目的对案件进行关注和报道的,媒体的主要任务是发现案件的新闻价值所在,并利用其特有的优势吸引大众的眼球,其中就不免会出现一些恶意炒作和非理性的报道,带来的是网民的情绪激动和感性大于理性的网络民意表达,并且,一些网站为争取点击率会通过网络技术控制网民的言论发表,将具有炒作价值的言论置顶和将一些与网站利益相冲突的言论删除,导致领袖意见的形成受到人为的控制,这与刑事审判要求的理性、严肃是格格不入的。
(二)对网络民意表达在刑事审判中所起作用的现状的原因剖析
1、民意表达渠道不畅通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是民意表达渠道有限且不畅通,不能做到“人人都有麦克风”。传统的媒体报道都是单向性的,媒体将信息输出,民众被动的接受,通过媒体公布的相关渠道,如热线电话,进行民意表达,且不论这种渠道的成本,即使是被媒体接收且采用,中间的时间差和意思表达的个别性都无法使得该民意形成和聚合。现在每个法院都设有信访接待厅,为的就是使得一些矛盾激烈的群众有一个可以说清道明的地方,民间有句话叫作“上诉不如上访”,因为上访会得到更高的重视,可见上诉这条渠道的不畅通。再说上访这条渠道,在这个以“维稳”为重的政治环境之下,上访的确会让问题得到更高的重视和更快的解决,但是上访的成本和风险也不是一般人可以和愿意承担的。
2、“中国式网民”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统计报告,2011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5.13亿,全年新增5580万或12.2%,可见中国网民数量之庞大和增长速度之快。不同网民中18~24岁的年轻人所占比例最高,达35.2%,其次是25~30岁的网民(19.7%)和18岁以下的网民(17.2%),31~35岁的网民占到10.4%,网民在年龄结构上呈现年轻化的态势。网民中学生所占比例最多,达到了32.3%,其次是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占总数的29.7%,排在其后的是自由职业者,所占比例为9.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占比例为8.6%,学校教师及行政人员所占比例为6.2%,国家机关、党群组织工作人员所占比例为4.3%,其他职业的网民所占比例都比较小。由此可见,现阶段中国的网民文化程度为本科以下的仍然占据网民的大多数,从网民月收入的数据中看到,个人月收入在2000元以上的网民所占比例较低;网民中文化程度为高中(中专)的比例最高,达到31.1%,其次是本科(25.8%)和大专(23.3%)。文化程度为本科及以上的网民比例为28.5%,文化程度为本科以下的网民比例达到了71.5%。可见,文化程度为本科以下的网民仍然占据大多数。这些数据和图表基本真实体现了中国网民的构成和特性,这就是“中国式网民”。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见“中国式网民”的知识结构复杂且偏低,他们对于司法和法治的认识更为朴实,且多倾向于道德判断标准。同时由上述中国的网民多数为平民,即非官非富,我们不能否认有相当一部分网民具有“仇富”、“仇官”的心理,这就使得“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走向另一个极端,即“比庶民重罪”。
3、法律事实和道德事实的认知偏差
很多时候网民对案件事实认定上与专业的法律人士的认定有所差距,甚至相反。这是不仅和网民的知识结构有关,还和与案件的接触方式和程度有关。法官对案件的接触主要是从案件的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本身、被害人、证人、证据等,同时依据法律对所接触的信息进行判断,广大网民对案件的了解绝大多数是从网络上的相关信息上了解的,其中不乏虚假错误信息,而且网民对案件的判断标准也是基于道德的评价标准。这就使得法律事实和道德事实出现偏差,对网络民意在刑事审判中发挥作用产生负面影响。
4、地方行政的干预
在古代,法官与行政长官是同一个人,并没有收到专业的训练,他们的审判思维也就是大众思维,看待问题和群众的角度是一样的,而且对案件的审判所达到的民意期待的满足度作为其考核的标准,同时法官自身的审判也会得到行政机关的支持,因为法官自己就是行政长官,在这种双面不受压的情况下案件的审理是和容易做到和蔼又合理的。但在现代社会,法官是独立出来的一个职业,和行政机关脱离,但是民意期待的满足度依然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考核标准,迫于舆论压力行政机关便对于刑事案件的审判进行干预。
(三)网络民意对对刑事审判的影响的实证分析―以“邱兴华”案为例
2006年12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安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举国关注的“邱兴华案”,法院经过长达3个小时审理和辩论,最终认定邱兴华杀人抢劫的犯罪事实,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邱兴华被当即押往刑场执行枪决。至此,这起震惊全国特大杀人案画上了句号。然而这起案件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没有停止,笔者关注的是邱兴华为什么最终没有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有博友认为邱兴华的做精神病鉴定的权力应该受到保护。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医师、教授、无锡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技术组顾问刘锡伟教授认为邱兴华患有精神病,并提出了十点理由和根据:比如邱兴华的母亲患有精神病,平时行为不正常等。另外还有其他法医工作者认为邱兴华患有精神病,然而最终邱兴华却并没有享受到该权利。我想网络民意在这当中起着相当大的作用。在邱兴华案最初被媒体报道之时,就引起了强烈的民愤,披着民意外衣的民愤便在无形之中形成和聚合,并且成为了可以迫使行政机关干预司法和法院不得不尽快的一股强大力量,在网上输入“邱兴华案”可以搜到370.000项结果,使得法院不得不将“平民愤”纳入到审判考量之中,“不杀之不足以平民愤”是网络民意在与刑事审判的正面对决中胜出的一大优势。试想,邱兴华去做了精神病鉴定,鉴定结论为邱兴华患有精神病,不用说死刑,可能他连一天监狱都不用蹲,如此,如何平复人们的声讨和道德的谴责。邱兴华案的迅速定论结案完美的诠释了网络民意的巨大力量。
三、中国特色刑事审判与网络民意对接机制的构建
(一)坚持法律至上的司法理念
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坚持法律至上的司法理念是无可争议的。现代法治有两项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 这就是平时所说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所以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判,“向法律交代”才是其工作中最神圣的使命,而不是想民众交代。坚持法律至上也杜绝了法官了进行全力操作。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只有尊重上司,才能将把自己的职业摆在崇高的位置,拒绝外界的诱惑,抵制其他权利或权威对审判施加的不当干预。刑事审判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每一次刑事案件的审判都应该以法律至上为信念,维护当事人或被告人的自由和权力,这是在捍卫社会的公平正义,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二)创新网络民意表达机制
通过上网我们不难发现,现在的网络民意表达几乎无孔不入,特别是官员的贪污案件和重大的刑事案件,我们不能阻止人们对这些事件发表看法,这是宪法赋予的自由表达权。要发挥网络民意在刑事审判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大作用,就必须创新网络民意表达机制。
1、建立两个专门的论坛,一个主要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民意表达。但是该论坛应设立会员制,并提高会员门槛。会员要求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理性的分析能力,但是排除专业法律人士的参与,避免出现形式网络民意,网络会员可以由各个论坛推选,也可以由该论坛坛主在关注网络民意时发现并将其加入。会员可以自由的发表对案件的看法,论坛的所有言论发表均对外,即任何人都可以看见,对于一些敏感、重要、模糊的问题,受理案件的法官做出及时的解释和回应。将案件的审理过程以视频形式发表在该论坛,对于判决结果引发的争议及时做出解释。另一个主要由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组成,参照上一论坛的操作模式。两个论坛之间建立良好的链接。
2、网络民意依托先进的技术进行表达,那么法官也可以依托技术的先进性进行案件审判。除通过视频的方式让网友了解案件的审理,法官还可以建立网络民情检测机制,快捷迅速的了解网络民意。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建立了一套依托谷尼软件和专业知识架构的政法类网络民意系统,向各级政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传输检测技术,判断网络民意。法院也可参照此做法,将网络民意纳入到案件的审判中,并作为案件判决的一项考量依据写入判决书。
(三)畅通其他民意表达渠道
网络民意的表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人人都由麦克风”,但是过于集中在网络上的表达使得网络民意不够集中,难以受到重视,而且易导致群众情绪的激化,使得在网络的言论发表过于偏激,若被有心人利用,容易造成群体事件。法官应树立正确的公务员意识,把为民司法摆在首位立案信访接待应多到有名有实,真切的做到用手中的权力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
(四)正确看待法院的刑事审判
司法受到行政的干预一直是法院的一大痛处。法官是经过专业的培训和严格的考核的,并且对案件的接触也是最有体会的,应该说法官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是最有发言权的,法官对案件的判决是从事实、法律规定、民意和执行效果来进行综合考量的,行政机关的考虑多半是出于民意的考虑,希望满足群众的民意期待,但是作为审判机构的法院在案件判决时产生的与民意相悖是不应该受到指责的,法官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假如法官依法判案导致结果违反民意,那么需要检讨的是立法机关成员,必要时他们修改法律,使之与国民利益一致,但是如果让法官在处理个案是舍法律而从民意,那么必将导致案件判决标准混论不堪,因为一起案件能够引发网络大规模议论,实在是有些偶然,若任具体法院法官揣测解释民意,则上下起手就有力更大的空间,司法公正就更不过是一句空言。”这是贺卫方教授的见解。
结语
在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掌握网络便是掌握命脉,利用网络便是提高效率。网络民意的出现标识着刑事审判上升的新台阶,网络民意对舆论造势的巨大影响彰显着化解社会矛盾的新路径。承担审判工作的法院主要职责在于审判,还应重视辅助审判的工作的开展,即正确的对待网络民意,引导网络民意的理性成长,在刑事审判中充分甄别、吸纳网络民意使刑事审判与化解社会矛盾走上一个新台阶。
(作者单位: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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