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浅议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之分配
【案例】:2010年9月25日,原告王某与被告龚某签订了《宾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井冈山某宾馆40%的原始股份以壹佰万(含已交的及承包押金)转让给原告。同时约定,该宾馆于2010年7月30日以前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本转让协议签订之前的承包股东承担;2010年7月30日以后,该宾馆因装修改造违规或破坏了宾馆的主体结构,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赔偿,由原告承担。2010年8月30日,被告以宾馆代理人的名义与钟某签订了一份宾馆店铺租赁合同,并收取了租金73000元。2010年9月30日,被告又以宾馆代理人的名义又与王某某签订了一份宾馆店铺租赁合同,收取了租金48000元。后原告将购买该宾馆股份的壹佰万元支付给了被告。另原、被告双方算清了2012年8月、9月份期间的合伙账目,之后没有其他任何经济往来了,亦没有债权债务纠纷。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当初收取的租金,被告以该租金已经抵扣在宾馆的转让款中,且该债权到目前为止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实践中,大多数人对诉讼时效是有一定的了解的,却对当事人以债权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其举证责任分配责任不清楚。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主要是从实体法的角度对诉讼时效期间的长短、计算及其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各种不同情形下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很多法院在处理时,也是不加区别地将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一概地分配给原告或一概地分配给被告。即在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则要求原告对没有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即判决其败诉,理由是根据民事法司法解释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债权合法有效,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是直接将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要求被告对有关的事实予以证明,理由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况,而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不在其范围之内。被告要以原告诉请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则应当由其对该主张负举证责任。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显然没有在原、被告之间合理地、科学地分配举证责任,不利于诉讼公正的实现。
结合本案例和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笔者认为,诉讼中当事人援引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时,应当根据以下规则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免责,属于民法上为义务人提供的一种抗辩权,应当由义务人就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和届满负举证责任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主张者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认者对被否认的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抗辩者则须对抗辩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理论渊源于罗马法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个重要原则,即“提出主张的人有证明的义务,否定的人没有证明的义务”。大陆法系国家的近、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学说――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产生和发展,也与罗马法中这一原则有着重要的关联。据此,原告应当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被告则应当对其抗辩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举证,如果原告或被提出了再抗辩或再再抗辩,则应当分别对其再抗辩或再再抗辩予以举证。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是民法中为义务人提供的据以对抗权利人之请求的抗辩权利。所以,在诉讼中,如果义务人(即被告)主张时效期间完成之抗辩,其必须对此种抗辩所依据的事实予以证明,即必须证明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和届满,包括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结束的主张,尤其是必须证明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当双方因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以及是否届满发生争议,并且最终法院难以准确认定时,应当由提出时效抗辩的一方(即被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之主张,是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抗辩主张的再抗辩,应当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权利人就中断的事由负举证责任
在义务人已经证明了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和届满的事实时,如果权利人提出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则该事实实际上是对义务人提出的时效已经届满的抗辩主张的再抗辩,对于这种再抗辩所依据的事实,应当由作为原告的权利人负责举证。同理,诉讼时效的中止,亦应当由权利人负责举证。
就上述案例而言,被告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抗辩理由,则应当由被告龚某对诉讼时效的开始及届满时间负举证责任。如果被告龚某已经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原告王某认为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那么原告王某对于时效中断所依据的事实应当举证予以证明。因为被告同时辩称该租金已经抵扣在了宾馆转让款中,那么就能证明原告曾经主张过自己的债权,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的开始和届满时间还是应当由主张时效抗辩的被告龚某负举证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关于《浅议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之分配》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法规内容,请关注法务吧!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履行合同导致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怎样有效投诉快递不送货上门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法律规定成立投资公司有何条件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刑事实务】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
- 警惕假律师
-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侵权后果有
- 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有哪些规
- 口头买卖合同的代理词怎么写
- 私自办辅导班怎么举报最有效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广州积分入学明细没有社保可以申请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