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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题及解决对策
审判机关无法控制、拖延审判程序的客观原因之一是送达程序过长且效率低下。民事诉讼中文书的送达关系到诉的启动,影响诉讼的进程。诉权的行使直接决定着诉讼行为的开始,法院向起诉方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则标志着诉权行使之后得到法院的回应,案件正式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在案件受理之后,起诉状副本等相关应诉材料的送达情况,则关系着一个诉讼的进程,关系着诉讼双方的力量。如果文书不能及时送达将影响诉讼参与人的举证和诉讼的参与,影响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诉讼能力,最终对诉讼的开展和纠纷的解决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但是随着民商事案件大量的增多,送达难已经成为困扰许多法院的难题。当事人提供地址不对、下落不明、逃避送达、拒收法律文书、外出务工人员无固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受送达人的家属和基层组织不配合已经成为送达中司空见惯的现象。
一、当前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及其难题
(1)、邮寄送达。通过邮政EMS,可以方便的查到送达环节,可以在回执上注明送达材料的名称,而且由邮政部门送达,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送达成功率较高。目前大多数法院送达时都首先采取此种送达方式,此种方式的局限性在于一是对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要求较高。
(2)、直接送达。在邮寄送达送达不到的情况下,法院往往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由法警或者审判员自己去送达。但是由于很多当事人故意逃避送达或者有的不能提供正确的送达地址或者住址已经迁移,审判员往往送达几次都送达不到。而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情绪激烈,不承认自己是送达人,甚至有些当事人因为不懂法律以为法院送的东西都是对自己不利的,当场和法官对峙,撕毁文书。
(3)、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可以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进行留置送达,此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进行见证,此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有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送达人往往要多次来回奔波。
(4)、公告送达。对采用以上方法都不能送达的当事人,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公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张贴公告,一种是报纸公告。但是公告只能解决程序合法问题,真正能够为当事人知晓的少之又少,不利于维护当事人权利。而且公告时间要经过60天,拖的时间较长,既影响了法院工作效力也使得当事人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维护。
(5)、委托送达。对在外地的法律文书,有些法院会委托兄弟法院代为送达,代为送达除有以上三种送达所存在的缺陷外,有的法院出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对外地委托送达的积极性不高,敷衍了事,或者故意送到不到或者拖延送达。
二、解决当前达难题的几点对策
我国法律关于送达的规定,从《民事诉讼法》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意见》,到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再到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一系列的法律文件的颁布说明送达工作在不断的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从法律层面作出的新规定都是在解决送达中遇到的这些新问题新困境。民事送达程序中出现的问题,妨碍了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的进行,不利于法院及时公正的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些实际问题,结合实践,笔者建议完善以下几个方面:
(1)、在进行留置送达的过程中要加强与基层组织的协作。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到场仍然是留置送达的选择方式之一。一些当事人难以说服,不仅直接送达困难,留置送达也会不断的挑刺,此时采用邀请基层组织代表见证送达不失为一个合适的选择,以化解当事人不满的情绪。加强与基层组织合作利于纠纷的解决。加强与基层组织的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不仅仅是见证送达。基层组织对下面对群众的诉求,对上执行上面的政策方针,可谓是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是与群众联系最为紧密,最了解群众诉求的单位,同时基层组织代表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如果能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法院能更好的了解案情,了解当事人的性格,为人以及财产状况等信息,能较为妥当的安排诉讼策略,把关好各个诉讼程序。同时基层组织能有效发挥作用,对于案件的调解也是不无益处的。
(2)、尝试扩大民事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点的范围。为了适应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需要,不应对送达地点限制的过死,除了当事人的住所外,当事人的居所、工作场所,以及法人的营业所、事务所都可以成为送达地点,即以能找到当事人的场所为标准规定送达地点。
(3)、尝试扩大民事诉讼法律文书送达签收人的范围。对于公民的送达,如果在住所地不能遇见受送达人的,可以交给有相当识别能力的同居人或其雇用的人签收。另外,在征得受送达人的邻居、房主或出租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由他们签收,同时制作送达通知粘贴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地,告知受送达人文书已经送交的情况、文书的性质、文书所交之人的有关情况,送达的法律效果等等,并在送达回证中记明。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送达,除了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以及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外,可以由办公地点的其他有辨别能力的职员或雇员签收。
(4)、选择专门的公告媒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对于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方式规定的过于形式,当事人几乎没有看到送达内容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取消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的送达形式,而直接将公告刊登在报纸上进行送达,这样既能提高当事人看到公告的可能性,又比较经济实惠,节约司法资源,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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