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浅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之完善
内容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新型的消费关系,新的消费形式的产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日益严重,暴露了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投诉热点以及近年新出台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
社会消费形式的发展,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明显地感觉到消费者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市场经济自身的调节力,要求不断的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但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承认:消费者依然处于弱势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仍经常发生。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1.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状况,已经成了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制建设是否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已经出台了大量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而且还有其它分散在民事、行政、经济、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出台对维护消费者的权利无疑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对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不断出现和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体系,目前我国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不足之处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采取的立法模式是一般法律式,这种模式固然可以使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法律责任明确,但它不利于形成以基本法为核心的其他受制约的一系列直接的、间接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有机法律体系。而这恰恰是政策性立法模式的优点。由于政策式立法模式的特点在于它只是一般性地规定国家、地方团体和企业应当承担的任务和责任,它的目的就是为了综合性地推进消费者保护及促进消费者利益政策的执行,这样,如配套法律跟不上或行政执法不力,则只能是满纸空言。所以政策式立法模式就必然要求在基本立法的指导下,迅速制定出符合其要求的许多单项消费者保护法律。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适用范围的不确定,导致了实际操作中的争议。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这个定义首先“为生活消费需要”的限定似乎过窄,如某商人为其办公室购买办公用品,他是不是消费者呢?以索取双倍赔偿为目的知假买假的“王海们”是不是消费者呢? 尤其是后者引发了有关“王海现象”的争议。如果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王海们”买假并非为生活消费,应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如果按当前现实,为调动广大消费者打假积极性,“王海们”又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这显然是立法宗旨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其次该定义未明确消费者是否包括单位。所以有人建议将其改为“任何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直接和他的贸易、商业、生产和职业有关的自然人”,笔者认为不无道理。
(三)行政执法主体多元,导致执法不严
以政法部门为领导,多部门共同配合的保护模式从现实情况来看,存在许多问题,比如行政部门受案范围的不清析,有时会出现多部门都有管辖权尴尬局面,导致共争管辖或是相互推诿,使得消费者权益案件不能很好的解决,行政执法主体多元化给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既降低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办案效率,又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浪费了行政执法部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却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
(四)消费者协会形同虚设
由于消费者协会"亦官亦民"的性质使得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时表现出一定的软弱性。事实上消费者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依附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产生是依赖于行政机关的,除此外消费者协会的经费来源大都也是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自筹,这造成了消协在解决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案时力不从心、软弱无力的尴尬局面。一方面,相关机关把自己不愿承担的义务转给了消协;另一方面,把一些权利和相关资源留给了行政机关。这都说明,消费者协会的性质是依附性的非独立性的,消费者协会的"亦官亦民"的性质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同时给消费者维权造成了许多消极影响。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一)完善法规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服务领域的相关立法力度。
在实体法方面,我国虽然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但是涉及服务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却很少。而且有些法规和条例在实践中缺乏一定的协调力,法律效力也不高,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处理和打击的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如网络购物中网络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购物渠道,但是目前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管理和引导。同时就举证责任方面应进一步扩大涉及具体消费领域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一些有益做法,在法院专门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专门受理并解决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争议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另外,我们也可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时增加消费者争议仲裁制度。不能期望把消费者争议仲裁完全纳入仲裁法的仲裁制度中。
(二)建立专门仲裁机构
可以建立一套专门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鉴于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体系,以及消协作为一个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可以考虑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下面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就像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地位一样,在业务上接受消协领导,但法律地位上独立于消协。仲裁庭备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单,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多发性和小额性,仲裁员的聘任要求可以适当放宽,同时仲裁员人数可以适当增加,以保障消费者可以以较低的费用及时聘请到仲裁员。仲裁可以通过赔偿机制转嫁给不法商家。这样一套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为消费者,特别是小额消费者,提供一个灵活有效的程序救济机制,极大地改善目前广大消费者弱势地位的现状。
(三)加强行政职能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做到以较少的社会投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例如我国一些城市中设立12315连动行动,即公安、医疗、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执法,减少投入,切实方便消费者。
(四)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督促产品生产者在产品的生产和设计环节对产品质量给予最大限度的关注,尽量减少和避免缺陷产品进入市场,尽可能的减少给消费者带来损害和危险的可能性。所谓召回制度是指在产品存在缺陷以及有危害消费者安全与健康的危险状况时,不论是经营者自行或者经他人通知发现这一情况,经营者都应主动将具有危险性的商品收回,以免给消费者的权益遭成损害,如果经营者发现该危险,却不加以处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安全,相关主管机关可强制经营者收回商品。
(五)抓紧制订消费者援助制度。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分散消费者面对的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诉讼费用影响了消费者的诉讼能力。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违法者以民事处罚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也可以支持消费者起诉,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法庭也可以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体现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的原则。
(六)加强监督工作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
1、加强政府的监管工作,加强专业执照管理。政府对某些服务质量关系重大、而一般消费者又缺乏足够专业知识的服务业即易产生信息不对称的行业实行专业执照管理,甄选合格人员,严格把关;强化产品安全标准。单个消费者对诸如食品、药品、交通工具等产品的消费安全程度难以凭个人知识、经验加以鉴定,而一旦鉴定错误,其后果往往是以生命或健康为代价。因此,政府必须制订并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行安全标准检验;严厉制止、打击具有外部负效应的消费行为,如市场欺诈、制售黄赌毒等。
2、加强新闻监督。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定期对产品质量抽检结果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力量。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发动社会组织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市场监督检查。
3、加强社会监督作用。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主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自我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发展,市场的繁荣和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和制度化,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会不断的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都将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为此,我们应当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顺应时代的发展和要求,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时的先进做法和经验,使我国消费者权益救济途径更便捷和高效,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以上就是关于《浅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之完善》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法规内容,请关注法务吧!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履行合同导致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侵权后果有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
- 【刑事实务】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交通事故鉴定医疗终结时间期限是多
-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
- 广州积分入学明细没有社保可以申请
- 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有哪些规
- 口头买卖合同的代理词怎么写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法律规定成立投资公司有何条件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有什么程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
- 老师诱奸女童未遂判多少年(诱奸未满
- 开车撞死人赔多少钱(开车撞死人逃逸
- 交通事故全责需要赔折旧费吗( 交通
- 暂扣驾驶证最快恢复需要多久(暂扣驾
- 酒驾撞死警察怎么量刑(酒驾摩托车会
- 意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多久出来(意外
-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离婚怎么分割(没有
- 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规定多少钱(赡
- 法律规定给子女的抚养费是多少(非婚
- 离婚诉讼费什么情况可以不拿(何种条
- 收养孩子必须是已婚吗(收养孩子后再
- 家庭暴力的离婚程序是怎样的(家庭
- 分居满一年可以申请离婚吗(分居满一
- 儿子不给赡养费怎么告(儿子不赡养老
- 离婚了孩子赡养老人是否有法律规定
- 二审交通事故开庭流程详细步骤(立
- 交通肇事罪怎么争取谅解书(交通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