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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保单”维权和救济的几点思考
但是,由于我人口基数大、贫富差距大,一大部分人对于电脑操作技术并不擅长,这就使电子保单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存在较大的漏洞,使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那么,应如何规范此种现象,本文就这一问题做以简要阐述。
一、电子保单的涵义
电子保单是指保险公司借助遵循PKI体系的数字签名软件和企业数字证书为客户签发的具有保险公司电子签名的电子化保单。保险单简称为保单,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二、电子保单的成立与生效
依据《合同法》第十六条第2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投保人按照保险公司设计的投保条件和投保流程进行网上投保的数据电文,进入到保险公司指定的特定系统的时间是该电子保单成立的时间。而且,在保险公司设计的出售电子保单的意思表示中未就该电子保单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作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该电子保单同时产生效力。
从实务操作角度看,投保人输入网上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保险公司指定系统的时间,与投保人获取电子保单的时间几近同时,因此投保人获取电子保单的时间在客观上就是该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至于电子保单涉及的保险公司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认定,笔者认为当事人有约定的,保险责任自约定之时开始,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自投保人生成和获取电子保单之时开始。
三、电子保单在实践中存在的弊端
(一)保险产品种类单一
网络投保的形式决定了该种模式下保险公司只适合开办一些风险较小、条款简单实用、产品价格较为便宜、保险信用较短的产品,例如交通事故理赔、旅游保险等。由于产品单一,客户可选择的种类少、余地小,不能满足网络客户日益增长的需求,市场难以扩展。
(二)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
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而网络投保的传统营销模式没有针对投保真实性的电子系统,使保险公司难以确定投保人意愿和信息的真实性,更有甚者会出现“假保单”等问题。
(三)存在多种格式条款
由于电子保单以计算机操作形式投保,传统投保中本应由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的相关格式条款也以弹出窗口等形式提出,由于一部分人对计算机操作并不熟悉,而是由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代为操作,导致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很难注意到此格式条款,从而在发生争议时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投保人身份信息泄漏
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和规范性,投保人在投保时,会在保险公司的投保网站上输入投保人的详细信息以致于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而在此过程中,投保人的信息就会被保险公司掌握,加之互联网黑客的侵入以及部分保险公司和银行等相关行业有业务往来,就会导致投保人的身份信息泄漏,从而产生一系列问题。
四、针对以上几点弊端的解决方式
(一)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全面扩大电子保单的保险范围。由于现阶段电子保单的保险范围相对较小,不被大众所知晓,难以形成稳定的市场、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加之互联网的逐步普及,电子保单的完善更是刻不容缓。这不仅是为解决当前出现的问题,更是在预测市场趋势后为防止隐患的发生所做的正确之举。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市场运行和风险机制。市场经济的运行发展必然存在着一定风险,这就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防止风险的扩大。立法机关应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完善《合同法》、《保险法》的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电子保单以及类似形式的保险合同的订立以及实施加以规范,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防止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
(三)加大宣传力度,为民众普及计算机相关知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贫富差距较大,导致国内相当一部分民众对计算机的知晓程度不高,给电子保单弊端的产生埋下了隐患。针对此种现象,相关部门应联合保险行业加大对民众计算机知识以及保险知识的普及,让民众能够自行进行网络投保,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运用法律知识维护合法权益。
(四)完善监督机制,坚决打击保险行业内部的信息泄漏行为。诚实守信、保守秘密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合同一方的信息以及相关技术资料等,牵涉到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等,一旦泄漏,会使当事人受到极大的损失。因此,相关行业监督机构应加大监督力度,对故意泄漏他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从源头上遏制此种不良之风的蔓延。
(作者单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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